一、婚外生子是不是能主张子女抚养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一、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一般判给母亲一方。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非婚生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不是还能更改
可以。
一是父母双方协商;
二是依法诉讼。诉讼需要举证证明要求变更方适合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般情况下,二岁以内的孩子由母亲抚养,二周岁以后,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如女方有不利于抚养子女的情形,是不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再婚生子后是不是能要求减免抚养费
再婚生子,如果支付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的,可以申请减免抚养费。
再婚,其经济状况、负担能力并没有发生其他改变,如果其收入状况与离婚时相比也有所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降低抚养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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