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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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征地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征地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一、征地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征地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步,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第三步,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第四步,最后陈述;

第五步,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其中,我们应当注意的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一般由一名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员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二、征地赔偿的主要补偿项目有什么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征地赔偿的主要补偿项目有什么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征地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有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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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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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征地,是国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其本质是为了建设生活环境更好的国家,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而参与征地的普通群众可以拿到征地的善款,过上更加宽裕的生活。然而,对于那些实在有不同意见的群众,我们就可以召开征地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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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补偿的主要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征地补偿的步骤 第一步: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 ①征地范围、 ②面积、 ③补偿方式、 ④补偿标准、 ⑤安置途径、 ⑥征地用途。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之内。公告作出之后,村民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也不得抢建建筑物。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六项主要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如果村委会或者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记录在案,着手协调解决,同时还应当告知他们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等这些程序履行完毕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当将记录在案的不同意见、听证的相关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实地调查与登记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实地勘察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环节里面,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与数量、规格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现场填制成表,一式三份,然后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双方共同确认表格内容,确认无误之后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也应当将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好字的表格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四步:一书四方案 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完前三个步骤的工作之后,根据征询、听证、调查与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定出正式的“一书四方案”: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说明书;四方案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人民政府或批准。 第五步:张贴征地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之后,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另外,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 第六步: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①被征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③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⑤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⑥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果对方案有不同意见,又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后者应当认真研究,在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倘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实存在需要修改的地方,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对于报批的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批准之后,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始组织实施征地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 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亦即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如果超过期限未办理该手续的,对其的补偿按照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 第十步: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按规定落实土地补偿之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交土地交付给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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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听证会的程序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假释听证会的程序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假释听证会的程序内容是什么
是听证会程序,听证程序应包括准备阶段和质证辩论二个阶段。
准备阶段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书记员查明听证当事人是否到庭,并核对到庭当事人的身份;
2、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
(2)听证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退庭
(3)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3、书记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工作情况及听证当事人到庭情况;
4、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会召开的原因、程序等事项,并宣布执行听证开始;
5、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并征询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有申请回避的,应当休庭,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质证辩论阶段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1、异议人或申请听证人陈述异议(申请)理由、事实和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相对人、其他当事人分别进行申辩,对异议人或申请人的主张承认或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3、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的焦点及听证的重点,并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4、各方对争议焦点无异议后,听证主持人要求听证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焦点问题多于一个的,可分别进行质证和辩论。
5、先由异议人就争议焦点问题发表意见,随后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表意见,出示或宣读各自提供的证据,并与其他各方进行质证;
6、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就相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发问。各方当事人之间可就有关证据问题互相提问和辩论。
7、听证法官根据质证的进展情况,出示人民调查收集的证据,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听证当事人回答,并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假释的程序要经过三个步骤,审核六种材料后,最终给予假释的权利。而听证会假释程序包括准备和质证辩论两个阶段,各方发表意见后,就有关问题进行辩论程序,最终宣读裁定结果。犯罪分子必须有悔改意思和实际良好表现才有可能获得假释。
假释的程序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2、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收到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征地公告的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公告包括什么内容? 征收土地公告包括的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社会保障方案; (5)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要确保征地公告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应做到以下几点: 充实公告内容。公告应明确征收土地的具体项目名称,说明土地征收决策与“公共利益”的关联性,说明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和详细情况并附上具体地图,详细描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具体内容,明确告知土地权利人申请听证权及其行使方式、期间,明确告知被征土地的规划情况,包括现行规划的用途,征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修改的理由,同时征地公告中还应载明公告的期限,被征地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规范公告程序。在发布征地公告中应当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如由具体组织实施征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成员会议,在会议上公告征地方案。会议要制作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到,会后除依法在乡、村、组张贴公告外,还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以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地公告内容。 重视公告证据固定。为避免因国土资源部门无法提供对征地方案已依法公告的证明,而造成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点认定的困难,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张贴征地公告时要重视相关证据的固定。张贴的征地公告的证据应能证明其征地公告张贴的时间、地点及内容。收集的征地公告发布的证据应表现为征地公告的近距离照片(证明公告内容)、远距离照片或录像资料(证明公告张贴的地点),还有证明公告张贴时间的证明。张贴时间的证据用和视听资料不太容易被确定,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在张贴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同时,制作《公告张贴登记簿》,在登记簿中,将公告的名称、文号、涉及土地征收批复的文号、张贴的时间、地点,国土资源部门的经办人等内容均予以登记,并由乡(镇)、村、村民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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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征地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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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手续流程,征地征收的内容和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征地流程的内容是如何的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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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参与了一场听证程序的过程,但是对于听证程序还是不太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行使要求听证权。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3)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听证的准备阶段和听证的举行阶段。
  1)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此,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听证公告”,载明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参加听证和群众旁听。
  2)听证的举行阶段。举行听证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当事人阅读听证笔录或者由书记员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中哪些内容要听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
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土地管理法》只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做了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中,基本上确立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的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书,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
2.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
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还明确了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在规划阶段着手解决具体地块的征地问题,使征地行为在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中得以反映,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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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的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听证的程序包括的内容首先当事人需要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三天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听证前通知当事人,听证公开举行,可以当事人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听证由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当事人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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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征地补偿安置中哪些内容要听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因为《土地管理法》只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做了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中,基本上确立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而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的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书,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2.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此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还明确了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在规划阶段着手解决具体地块的征地问题,使征地行为在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听证中得以反映,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在征地中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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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听证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假释听证会的程序内容是什么 是听证会程序,听证程序应包括准备阶段和质证辩论二个阶段。 准备阶段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书记员查明听证当事人是否到庭,并核对到庭当事人的身份; 2、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发言 (2)听证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退庭 (3)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鼓掌、哄闹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3、书记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工作情况及听证当事人到庭情况; 4、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会召开的原因、程序等事项,并宣布执行听证开始; 5、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并征询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有申请回避的,应当休庭,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质证辩论阶段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1、异议人或申请听证人陈述异议(申请)理由、事实和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相对人、其他当事人分别进行申辩,对异议人或申请人的主张承认或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3、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的焦点及听证的重点,并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4、各方对争议焦点无异议后,听证主持人要求听证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焦点问题多于一个的,可分别进行质证和辩论。 5、先由异议人就争议焦点问题发表意见,随后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表意见,出示或宣读各自提供的证据,并与其他各方进行质证; 6、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就相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发问。各方当事人之间可就有关证据问题互相提问和辩论。 7、听证法官根据质证的进展情况,出示人民调查收集的证据,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听证当事人回答,并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假释的程序要经过三个步骤,审核六种材料后,最终给予假释的权利。而听证会假释程序包括准备和质证辩论两个阶段,各方发表意见后,就有关问题进行辩论程序,最终宣读裁定结果。犯罪分子必须有悔改意思和实际良好表现才有可能获得假释。 假释的程序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2、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收到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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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听证程序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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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征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公告应该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内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迁法律后果 表现多种多样,归纳以来表现在以下方面,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陷害罪等等。 2、暴力损毁财物、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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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期满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计程序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审计程序/步骤:
1.取得或编制固定资产及折旧分类汇总表,复核其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有关项目进行核对。
2.实施分析性复核,查找差异原因。
3.监盘或抽盘固定资产
(1)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盘,取得盘点明细表及重大盘盈盘亏事项的说明。
(2)如未参与定期盘点,索取并检查被审计单位期末固定资产盘点计划及固定资定期盘点明细表。偕同单位有关人员,抽盘部分固定资产项目:
①从盘点明细表中选择部分项目,检查是否实际存在。
②从固定资产实物中选择部分项目,检查有无固定资产卡片,检查这些资产是否记录在盘点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账中。
③检查上述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检查固定资产是否归单位所有。
(3)实地观察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安全状况。
(4)检查高价易流动固定资产的安全性。
4.抽查固定资产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1)检查固定资产增加:
①检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固定资产购置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②检查购置发票和支付凭据上的销售单位名称与合同是否一致。
③检查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值是否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④检查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
⑤检查固定资产购置、建造的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⑥检查固定资产关联交易是否合规,检查资产关联交易价格是否恰当。
⑦检查接收捐赠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⑧检查盘盈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2)检查年内资产重估价值变动大的固定资产,取得重估资产清单及评估资料副本:①检查评估单位是否具有评估资格,了解重估的方法和假设,重估的标准数据。②检查有关账户和评估报告文件,检查被重估的资产价值是否与评估结果一致。③检查资产重估的预计目标、范围、基础,是否在原基础上分类、评估。
④检查重估增减价值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⑤检查固定资产价值变动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
(3)检查本年度减少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是否正确。①审查固定资产有无因管理、保管不严发生盘亏、毁损;②审查固定资产报废、出租、担保、出借、对外投资等是否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变价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挪作他用;③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是否坚持有偿占用原则,取得收益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未交公,改变资产所有权的问题。
5.抽查累计折旧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1)对照检查前后期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是否一致。检查改变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2)检查长期闲置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停止计提。(3)复算部分项目的本年度折旧,验算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6.索取固定资产保险协议或保单,检查固定资产的保险是否基于市场价格,其范围、数额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大额或不均衡的维修费用是否通过预提费用、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等科目核..
8.检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有无不通过“在建工程”直接记入固定资产。
9.检查租赁固定资产(1)抽取期末有余额的新增租赁固定资产项目①对照检查长期应付款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有关证明文件,检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②实地观察,检查租赁资产的确存在并且由被审计单位使用。③检查支付凭证上的租赁费和租赁期间与租赁合同上项目是否一致。(2)检查年末之前结束租赁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检查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及重估结果)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单独披露。检查会计报表附注是否披露采用的折旧方法、当期固定资产的重大变化和抵押的固定资产等信息。1
1.完成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审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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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中哪些内容要听证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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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公告应该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内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迁法律后果 表现多种多样,归纳以来表现在以下方面,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陷害罪等等。 2、暴力损毁财物、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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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公告应该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内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迁法律后果 表现多种多样,归纳以来表现在以下方面,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陷害罪等等。 2、暴力损毁财物、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征地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征地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公告应该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内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迁法律后果
表现多种多样,归纳以来表现在以下方面,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陷害罪等等。
2、暴力损毁财物、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征地公告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公告应该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内容。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迁法律后果
表现多种多样,归纳以来表现在以下方面,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陷害罪等等。
2、暴力损毁财物、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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