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满足哪些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公民若是遇到敲诈勒索的情形时,在确定自己的生命安全没有威胁之后,可以同意对方勒索自己钱财的请求,在交付资金时,可以采取录音等的方式收集证明自己被勒索了的证据。否则被勒索后,到公安机关报案时不能提交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可能会以证据不足而不予立案。
三、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行为手段上,敲诈勒索罪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有造成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即可;强迫交易罪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以暴力、威胁为手段,从量刑上看是轻罪,因此对其暴力、威胁程度要求以足以使交易相对方产生心理强制而不得已进行交易为限。
第二,在主体方面,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强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第三,在主观目的上,两者都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不同的是敲诈勒索罪行为人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强迫交易罪的目的不排除非法占有了高于市场价格的钱款或通过低价而获利,但其根本目的是促使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实现。
第四,两者犯罪内容交叉,从交易的内容和对价比分析。强迫交易罪的五种行为表现形式来说,它们的同类项就是市场交易。一个正常的市场交易应当具备形式合法性的特征。如果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特别大,相差比例特别高,就不应当认定为强迫交易罪,而是按照行为人手段所触及的罪名,如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来定罪处罚。
针对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会判多久的问题上文提供了相关的内容供参考,使用暴力的手段胁迫受害人交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事实,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判刑。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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