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将企业资产转移承担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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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股东将企业资产转移承担什么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
股东将企业资产转移承担什么责任

一、股东将企业资产转移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将企业资产转移的,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犯本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的责任有什么

1.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三、名义股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

1、名义股东对内按照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对外承担隐名股东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2、对债权人、对隐名股东、对其他股东按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

3、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

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股东将企业资产转移承担什么责任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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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给其他股东担保,需要出具股东会决议吗
[律师回复]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的形态。
所以,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股东不知情, 法人将公司资金转移到国外犯罪吗?
[律师回复] 结论:不一定,光是资金移动,不能说明问题,要看资金移动的性质。提问者使用了法人这个名词,应该是指法定代表人吧。公司是一个四权分离的组织。所有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分离。股东是公司的所有权人,而不一定参与公司的经营,所以股东对公司的情况不知情也包括资金的移动不知情很正常,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司情况了解的权利。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资金转移到国外最终的去向,可能是挪用资金、也可能是职务侵占,达到一定的数额就构成犯罪,也可能是违反对公司忠实的义务,那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其偿还,也可能是正常经营的需要。光是资金在移动,无法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现实中,很多股东,尤其是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对公司情况一无所知,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其余的什么都不知道,以多年来小股东权益保护经验来看,提问者属于这种情形的可能性大。股东对公司情况的了解停留在听说、猜测或感觉阶段,法律专业人士根本没办法直接维护小股东的权利,所以必须帮助小股东从听说、猜测或感觉阶段到有确凿证据阶段,因为法律讲的是证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利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风险。先从股东知情权纠纷开始在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均赋予了这两类型公司股东在一定范围类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称之为股东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97条行使股东知情权。如果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人民获得救济,民事案由规定中,有一个专门的案由就叫股东知情权纠纷。同时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开始法律有规定,公司的资金不能存储于个人账户,责任人属于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有权向人民提讼。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懈怠的情况下,股东有权在履行前置程序后行驶代位诉讼的权利,民事诉讼案由中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有专门的案由叫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只能是通过这两个诉讼先了解情况,同时收集证据,这是我们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必然要发起的诉讼,没有这两个案由的诉讼,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无从谈起,更谈不上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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