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的,可以让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二、法院不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是什么
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如下:
一、过了追诉时效的自诉案件。
二、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于自诉案件的,只有下列案件才属于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起诉的,但因证据不足撤诉的情况除外。
六、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又反悔提起诉讼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具体包括下列案件:
(一)侮辱诽谤案件,但这类案件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
(三)虐待案件。
(四)侵占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也就是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具体来说包括下列案件:
(二)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
(三)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案件。
(四)涉及重婚的案件。
(五)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件。
(六)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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