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不符合以下条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四)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无效的收养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继子女的收养公证是哪些
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
4、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
5、八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6、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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