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转让协议未审批有没有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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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外资股权转让协议未审批有没有效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外资股权转让协议未审批有没有效力

一、外资股权转让协议未审批有没有效力

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未生效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没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未经证监会批准的股权转让有没有效

股权转让的变更属于变更公司章程,就必须经国务院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无效。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没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没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股权转让协议有没有时效

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没有时效规定的,如果因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纠纷的,诉讼的时效为三年;如果因股权收购协议产生纠纷的,起诉时效为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

股权转让协议有没有效期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开始到股权转让协议结束。

有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其他股东有没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没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没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外资股权转让协议未审批有没有效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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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程序对转让合同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程序对转让合同效力有哪些
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成立生效说:《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除国有独资及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其他公司并无批准、登记等手续要求,故股权转让协议应采“成立生效主义”。
(二)成立不生效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行为是附生效的,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是股权对外转让的生效条件。如果其他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和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三)无效说:《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未履行此程序,应依《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四)效力待定说: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之立法目的在于:既保障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保障转让方收回投资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法律赋予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之同意权,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合同的效力未定。如果在案件审理终结前能获得同意,则协议获得补正,应认定有效,反之无效。
二、观点评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登记或审批程序方为有效。《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转让条件可以更严,也可以放宽,而且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可见,“成立不生效说”、“无效说”不可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也非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三种情形:
1.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虽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进行了一定限制,但只是程序上的限制,而非实体上的限制。股东对自己的股权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可见,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签订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
三、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撤销权
1.鼓励交易,对股东的股权自由转让和第三人的权益给予适当的保护。人民在审理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若公司或其他股东没有异议,就不必深究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加速社会资本的合理流动,促进经济的发展。
2.是保护公司的人合性,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成立生效说”并不排斥公司人合性的保护,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依《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结合《公司法》第72条规定,公司或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30日,股东与第三人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必然要求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相关登记,否则第三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公司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确定为股东与第三人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登记之日,比合同签订之日便于把握,能及时稳定股权转让、公司与股东等相关法律关系。公司收到股东要求变更股东登记时,应要求转让股东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行使撤销权,逾此期间,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主张撤销,公司应当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确认受让人的股东身份。公司或其他股东主张撤销的,应当向人民提讼,审理后,确认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应判决撤销股权对外转让合同。 当因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而撤销合同的,可能产生三种情形:
(1)转让股东将拟转让的股权转让给异议股东,这符合《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自不再生争议。
(2)转让股东不再转让股份,继续保留原有股权,也不会产生争议。三是转让股东坚持要转让股权,而异议股东拒绝购买,恶意使股东丧失有利转让机会。
(3)异议股东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所不容。根据《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能推导出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 “直接购买原则”,即人民依其他股东的申请撤销股东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时,若转让股东坚持转让的,应一并判决转让股东与异议股东之间成立以被撤销合同的内容为转让条件的股权内部转让合同,判决生效之日,就是股权内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异议股东拒绝购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行使撤销权,只判决撤销股权对外转让合同,不能判决公司回购转让股东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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