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主体哪些情况下能变更呢
劳动合同主体可以变更的情形如下:
1、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企业没有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将劳动者安排至其他独立的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三)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无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的。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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