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后,还能要求增加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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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后,还能要求增加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帮助到您。
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后,还能要求增加吗

一、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后,还能要求增加吗

抚养费经法院判决之后能要求增加,比如原定的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者因为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适当的增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离婚后还能要求分割吗

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则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双方有权要求分割。婚姻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后,还能要求增加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能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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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怎么增加违约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确定的劳动合同中,若约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擅自提前辞退员工需向员工支付违约金的,那么员工被辞退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为劳动合同中的这个约定,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履行,否则员工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处理解决,甚至通过向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
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公司在与员工签合同的时候约定了合乎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但是有些公司为了避免支付违约金,在打算辞退公司员工时,就以其违反规章制度等为理由逃避违约金。按照法律上的规公司方面当然是可以辞退员工的,但是规定的违约金得当然支付,若是员工不满足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应当说明理由。
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条件和程序,违约金的增加
[律师回复] (一)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条件和程序违约金条款作为由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在性质土是从合同,它附属于主合同,只要主合同有效,违约金条款就有效,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违约金条款也无效。但在违约金条款有效的情况下,也并非绝对地执行违约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违约金的数额是可以调整的。对债务人来说,即使负违约责任,也可请求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违约金,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债权人来说,可以请求增加低于损失的违约金,以充分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害。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条件和程序是:1.必须是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性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失,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完全一致,但两者也不应相差太大,否则,将导致其填补功能减损甚至丧失。另外,违约金数额与损失额大体一致,也是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责任上的体现,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2.必须当事人提出请求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仲裁机构才能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如果当事人不请求调整,表明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其仍然愿意接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约束,当事人之间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国家不应主动十预,因而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数额。3.违约金数额高低的比较标准及调整标准均是违约造成的损失既然赔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预定,此处所指的损失范围,应与《合同法》第113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额相同,既包括实际损失(也称为积极损失),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由此,损失范围的确定要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同时也要受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等规则的限制。
(二)违约金的增加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而并不限于违约金数额“过分低于”损失,当事人即可以请求增加。如此规定,意在强化违约金的填补功能,使违约金的作用最低限度与损害赔偿责任等同,当然,两种责任的效果实际上是否等同,还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的原因是约定的违约金对己不利,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因此,违约金增额请求权一般由债权人行使,债权人请求增加违约金时,须负举证责任,举证证明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原《经济合同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这种规定,是将违约金作为最低的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以与损害赔偿并用,这种违约金义称为抵销性违约金。《合同法》立法未继续沿用这种规定,而是通过当事人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之方式来调控违约金之赔偿性功能,违约金不再与损害赔偿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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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后,还能够要求增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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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可以每年增加或者每年增加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是可以增加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我国判定有关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法定理由主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离婚后,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没有重大变故,要求增加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是得不到支持的。但若是因为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原来约定支付的孩子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这时可以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增加孩子抚养费。
当然,如果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对方收入增加较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一方追加抚养费的要求,在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情况下,一般也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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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后,还可以要求增加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抚养费数额后,还可以要求增加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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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增值税发票张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确定增值税发票张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确定增值税发票张数一般是按纳税人的使用量来计算的,
第一次一般不会超过25份和一个月的使用量。  
2、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  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
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  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税环节。  
(一)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2.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二)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第
(一)项规定。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管理工作,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  税务机关在做好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的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跟踪分析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情况。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发票限额及领用数量。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第一条第
(五)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第五条第
(四)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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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数额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形:
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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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赡养费数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费用帮助。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具体而言,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赡养费一般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对于农村户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为基准。
需要指出的是,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被赡养人实际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要求增加赡养费,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原先判决的赡养费不能保障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
2、赡养义务人有能力负担。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应作为新案受理。
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养费(Child Support)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许多州在子女仍是全日制学生的情况下,会将该时间界限上再延续一年或两年。在父母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仍然必须抚养其子女。通常情况下,享有子女监护权一方父母通过照顾子女日常生活的方式来履行其抚养义务,而另一方父母则必须通过向该监护父母支付一定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其抚养义务,抚养费一般是现金形式,但也可能是其它形式;但当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方式为共同生活监护时,也可能命令具有较高收入的一方父母向另一方较低收入的父母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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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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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
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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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西方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关于赔偿金的确定,不同国家奉行不同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
1、酌定原则。既不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由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奉行这一原则。
2、比例赔偿原。既按照有关医疗费确定一定的比例进行赔偿,将生理痛苦和心理痛苦的赔偿数额标准化。德国奉行这一原则。
3、固定赔偿原则。既制定固定的赔偿表格,规定各种精神损害赔偿的固定赔偿数额,法官只需依照表格上确定的数额进行判决既可。日本奉行该原则。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原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没有达成共识。由大部分精神损害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所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就不能用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2001年3月10日起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也只是划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须考虑的几个因素,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仍难以界定。在审判实践中,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赔偿的实际数额,赔偿数额的多少受以下几个条件的影响:
(1)受害人非法侵害后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果极端痛苦的,就要考虑多赔偿一些,如果仅仅是一般的精神痛苦的,就让加害人少赔一些。
(2)对于此次纠纷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确定双方过错的轻重程度,如果完全属于加害人过错的,受害人的一切损失则由加害人全部赔偿。如果双方当事人皆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可以进行调解,采取损失分摊的原则。
(3)受害人的自身价值和社会影响情况也决定其赔偿的形式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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