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应当的民事行为;
是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的,其他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称的民事行为,则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孩子名义签合同的话,当然属于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称的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办理,这个时候,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女儿和父母,最后由父母签字确认就可以。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最终走向为:
1、行为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
2、行为人虽然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但是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合同有没有效。
3、被代理人在相对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没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没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口头保证合同具有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立。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的两种形式为:一种是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一种是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约定相应的保证条款。
对于书面形式的保证责任约定,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的,则此时保证合同视为成立。
因此,如果是口头约定保证,并未订立上述两种书面形式的保证文件,那么当出现债务纠纷涉及保证人责任时,债权人若无法举证证明保证人履行了担保义务,此时保证合同将被视为不成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12岁签订合同具有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没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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