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方想离婚可不可以离
单方想离婚可不可以,单方想离婚的可不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
想离婚的这样需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起离婚诉讼,起诉后法院受理立案的,如果经过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就会判决离婚;反之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则就会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不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出轨一方能起诉离婚
出轨一方能起诉离婚。法律法规没有“出轨一方不能起诉离婚”的规定。
起诉离婚一般有以下程序:
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二、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有三种结果: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三、审理与判决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不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开庭男方没去能离婚
无论是拒不签收应诉材料,还是拒不参加庭审,并非就可不可以阻止原告离婚,相反,由此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自身承担。至于缺席判决是否就会判离还是驳回,则要根据证据,衡量是否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一般诉讼离婚,对方不到庭的情况大致有两类:
1、被告确实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本人,但对方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根据这两种情况,法院通常会这样处理:
1、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的,可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缺席审理。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法院一般会对被告近亲属进行详细了解,并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情况记入调查笔录;另外被告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可提供被告的相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还可由当地派出所在上述证明材料上加注意见。
2、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拒绝到庭的。
(1)如果对方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不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2)如果对方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不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不可以拘传。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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