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在离婚时可不可以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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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可不可以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虚拟财产在离婚时可不可以分割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不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虚拟财产在离婚时可不可以分割

一、虚拟财产在离婚时可不可以分割

虚拟财产在离婚时可不可以分割。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该虚拟财产属于合法财产;

2、该虚拟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或双方约定可不可以分割的其他财产;

3、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不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婚前财产是否可不可以分割

离婚婚前财产一般不会分割,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婚内财产离婚时怎么分

婚内财产离婚时可不可以协商分割,也可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归个人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等额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虚拟财产在离婚时可不可以分割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可不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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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他们现在准备要结婚了,现在想要咨询一下关于财产方面的事宜,谁知道夫妻共同虚拟财产的分割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中没有规定虚拟财产,但是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的财产,与实物财产有很大区别,价值可高可低。离婚分割财产时,除传统的实物财产外,本案中原告要求分割的“吉利”数字的网聊软件号码,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角色等级与角色技能,网店的域名等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具有可转让性,既可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具有无形性,有价值性,其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有时限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有依附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或网络游戏而存在。虚拟财产因其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特性,与传统财产的基本属性相吻合,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夫妻离婚涉及虚拟财产,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割请求的,可以进行分割。故原告王某对夫妻共同的虚拟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应予支持。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虚拟财产的归属。故原告王某对夫妻共同的虚拟财产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予以支持。
盗窃虚拟财产的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为人窃取他人虚拟财产,被害人就完全丧失了对其所持有的虚拟装备、武器等电磁纪录之支配关系,即无法行使对自己所有的虚拟财产的使用、处分等支配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虚拟财产完全已经消耗殆尽,如同没有。因而,虚拟财产具有消耗殆尽之特性。虚拟财产虽然可以追回,但这如同现实社会的财产被他人盗窃之后,可以追赃一样,所以,不能因此认为虚拟财产不具有消耗殆尽之特性。同时,行为人盗窃他人虚拟财产之后可以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关系,可以任意对虚拟财产进行使用和处分。因而,盗窃虚拟财产,完全符合盗窃罪破坏原持有人对于财物之持有支配关系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关系的特点。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只是物体存在空间不同,物体形态不同,盗窃手法不同而已,网络时代的虚拟财产犯罪,和现实财产无实质区别。其基本原理和性质,与刑法传统之窃盗罪构成要件,并不相互抵触矛盾。相反,它与刑法传统之窃盗罪构成特征相符,只要是密秘地窃取了他人的虚拟财产,就完全可以适用盗窃罪法条对其定罪处罚。
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
笔者认为,QQ号码及游戏金币等虚拟财产虽然不是实际财物,但应该属于刑法中的“其他财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花费了大量精力、财力,付出了劳动得来的,它的价值和重要性,不亚于真实财产。它拥有确定的财产属性,可被人管理、使用、利用、支配,应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其它财产。
成都市中院审理的盗取游戏金币后转卖案主审法官称,向某、王某二人盗取他人的游戏金币,虽然是虚拟货币,但这仍然是虚拟财产的一种形式,虚拟财产有虚拟性但并非虚无,游戏玩家可以对其占有、支配和处分。当前,我国并未禁止虚拟货币在网络空间的交易,因此虚拟财产仍具有其价值性,一旦与真实财产存在交易,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就具有社会真实性。因此,此案中二被告人盗窃的虚拟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具有财产属性,二被告人的行为也就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从上述案例看,虚拟财产至少在两个方面与现实社会存在联系,具有现实性。
第一 游戏玩家为了获得这些虚拟财产,不但投入了体力和脑力劳动,耗费了大量游戏时间,而且必须支付上网费用和游戏充值卡(如网易公司的点卡),才能操控虚拟人物在游戏环境中获取虚拟装备。游戏中使用的值卡(点卡)、游戏充值卡(点卡)与人民币具有相对固定对等的等价交换关系,比如电信公司出售的QQ币为每币一元。因此,这些财产的形成具有现实价值。
第二,这些财产,具有交换价值,他人购买这些财产,需要付出与虚拟财产形成价值相当的现实价值。也就是说,这些财产,可以转化为现实价值。在游戏中,如被盗装备价值虚拟货币69070万大话币,折合人民币4605元,一把屠龙刀价值5000元。如果行为人不采取盗窃手段取得这些财产,就必须支付人民币相应价款,才能取得。
第三,我们认为,玩家通过支付对等价获得的虚拟财产,具有完全的产权,如移动或固定电话机对自己的电话号码及预交的话费拥有绝对支配使用产利,我们不能因为有人偷盗了机主的信息并将机主的话费转账或变卖成游戏币非法获利而认为不是密秘盗窃他人财产。
因而,盗窃虚拟财产与盗窃现实财产没有本质区别。 当然,虚拟物品也和现实物品一样,并非都有经济价值,也并非都没有经济价值,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可由物价部门及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对于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对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且事实上已广泛交易的虚拟财产进行法律定性,并对虚拟财产予以立法保护,是当前形势下打击网络犯罪的迫切需要,也是立法成熟和科学保护数据安全的必然趋势,同时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下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这样,才能把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盗窃罪予以严厉打击,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能名正言顺。
虚拟财产的价值在本质上与有形财产并无不同,当然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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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在离婚时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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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仅对实物财产的继承作了规定,对虚拟财产没有规定。
1.法律尚处空白
互联网产业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总数已经达
4.04亿。截至今年上半年,个人网店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200万家。但按目前的规定,网店不能继承。如今,无论是个人QQ聊天记录、电子邮箱里的文件和信息,还是耗时花钱得来的游戏装备和虚拟货币,以及耗费心思与精力写下的博文……越来越多的虚拟物品,正成为人们的一种数字财产。绝大多数网友希望在去世后,自己的博客、QQ空间等能够继续存在或者留给亲人朋友,代为保管,希望亲人、后人能够通过那些记录,一起分享曾经的喜怒哀乐。
而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仅对实物财产的继承作了规定,对虚拟财产没有规定,至今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从而造成了网络遗产的继承行为在实质意义上无法实现。
2.网络遗产继承服务在国外已有先例
在国外,已经存在一批专为客户代理保管网络遗产的专业网站。可以提供遗嘱类文档、个人信息账号、保密文件保存以及认证发送信息的服务。人们通过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在缴纳年费的条件下,可享受密码托管、网络内容备份等服务。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站脸谱网也曾公布过类似的政策。该网站系统关于去世用户账户有两种可选对策:要么删除账户,要么保留账户供“缅怀”之用。这意味着逝者的账户依然存在于网站的系统中,而且其他用户还可以到其留言墙上留言。还有部分主流社交网站也在升级相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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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在离婚时怎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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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此协议如果是出入对某方的行为限制而做出的惩罚性条款, 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确有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的除外。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作用及效力
  本文介绍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五大益处、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以及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对于婚内财产协议应该如何签订更好,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参照下文:
  
(1)体现夫妻关爱
  毋庸置疑,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对另一方的关爱、呵护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侣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表现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包括各类附加险的全险,能够让驾乘者消除各种担忧。
  
(2)体现个人价值
  对于既希望享受两性生活的愉悦,又追求个性,品味人生价值的人士而言,婚内财产协议同样能够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务分工补偿
  如何消除对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头来一无所获的顾虑,婚内财产协议无疑能够担当此份角色。聪明的人士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会要求在婚内财产的归属上,体现家务劳动的付出回报。
  
(4)财产分割便捷
  虽说离婚是每一对伴侣最不愿面对的结局,但与其事后争个面红耳赤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如提前就做好相应的准备。把最坏的结局都想开了,婚姻中的各类付出就有了保障。
  
(5)减少决策纷争
  有的说,婚姻实际是男女双方互相争夺家庭主导权的拉锯战,事先便对各类决策做好商定,显然能大大减少日后的纷争。
  2.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3.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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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网络虚拟财产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现实操作依据以便来定分止争、保护人们合法的财产权益。  据报道,有一对90后小夫妻因网游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又因网游产生分歧要求离婚,但在游戏装备、Q币等虚拟财产分割上却无法达成一致。此事件引起了网上的热议,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婚姻共同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分割。  游戏装备、Q币、淘宝店铺等虚拟财产是人们在网络游戏或者利用网络创业过程中投入时间、精力、个人智力等得到的,存在于互联网空间中的非物化、数字化的一种财产形式。网络虚拟财产一般存在于互联网上需要身份认证等方式或者途径才能获得,具有虚拟性、信息性和人身专属性等特点,在离婚诉讼中,其能否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如何进行评估、分割或者处置,既有法律上的认定困难,也有技术上的操作难题。  一方面,我国没有在法律上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地位,更没有对其评估、分割或者处置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因为一些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需要身份认证以及密码确认等方式才能获得以及其本身的虚拟性、信息性,在财产的具体分割处理上也存在着实际操作的难题。  虽然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是如果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时,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与一般财产属性相吻合,在一定条件下网络虚拟财产也可以转化为现实中的财产,理应受到现实法律的调整。在离婚诉讼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或者协商的方式自行进行分割,如果双方没有协议约定或者协商不成,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分割虚拟财产的请求,也仅能对具有一般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分割,且这一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能转化为现实中的财产。  当然,在离婚诉讼中,并不是所有的具有一般财产性质的虚拟财产都能进行分割,诸如有些网络游戏账号、网络装备等与一定网络游戏玩家相联系,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具有人身专属性。这些虚拟财产虽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与传统财产相吻合的基本性质,但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属于其夫妻一方的财产或者应归其一方所有的财产,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财产所有权也不断延伸,网络虚拟财产也逐渐成为人们拥有财产的一部分。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请求分割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对于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网络虚拟财产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现实操作依据以便来定分止争、保护人们合法的财产权益。
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和厘清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等,以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认定和规制。
其次法律还应依据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等特征明确规定相应的评估、分割和处置等条款,使其真实价值和相应的权利人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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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朋友和丈夫闹矛盾准备离婚,想咨询一下夫妻离婚虚拟财产分割案例问题,求帮助解答。
[律师回复] 夫妻协议离婚后,因争夺两人共同经营的淘宝网店两度对簿公堂。2012年9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上诉案。法庭上,双方对于网店财产能否转让、分配各执一词,凸显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空白。
该案女方的代理律师在上诉中提出,网店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网店本身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淘宝网店能不能分、怎么分,该案的判决结果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因而备受关注。目前,该案二审正在进行中。
空姐代购网店生意火
王青2007年与空姐李玫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11月,王青和李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12年3月,王青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李玫,要求将婚后在淘宝网上开设的“飞来飞去”网店转到自己名下。
王青出生于1969年,曾是一家大酒店的厨师长。李玫白皙娇小,是一家国外航空公司的空姐。因周围朋友经常托她在国外购买婴儿奶粉等母婴用品,李玫意识到进口婴儿奶粉和母婴用品在国内很受青睐,就于2008年5月,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了“飞来飞去”网店。
因为网店以空姐代购为招牌,很快就吸引了大批买主,好评率和信用度也越来越高,不久便获得了两个皇冠的信用等级,成为淘宝网上的知名商铺,其营销模式也转为直接通过海关从国外进口奶粉。2010年,王青离开原单位,专职经营网店,还招入了专职打包的小工和做饭的临时工,李玫则继续空姐的工作。去年11月,王青和李玫离婚,这家网店也进入夫妻财产划分的清单。
夫妻散伙容易分店难
虽然过着让旁人羡慕的富裕生活,王青和李玫的关系却日渐疏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婚后逐渐在兴趣爱好和生活习惯上显现出巨大的差异,整天矛盾不断,争吵不休。这段姻缘在不到5年后便走到了尽头。2011年11月,两人平静地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2年3月12日,王青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到法院起诉称,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共同经营的“飞来飞去”网店库存商品价值80万元,双方各得一半,李玫将该网店转让给王青,并将网店的淘宝密码等无偿由王青使用,王青则支付李玫40万元。而在3月初,离婚后的李玫将网店的密码、支付宝密码等作了修改,王青彻底失去了对网店的控制。
王青诉称,从离婚后到今年3月6日期间,李玫从支付宝账户提现110余万元。按照双方离婚时的协议,李玫已经多拿走了90多万元。王青起诉要求李玫返还上述款项、修改网店相关信息,并将网店实名变更为自己。
对于王青的起诉,李玫在一审中表示,她是在王青多次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同时提出了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网店归属的约定,并判决王青支付相关钱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玫的婚姻生活不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并据此认为不足以认定她是在受胁迫的状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依法有效,“飞来飞去”网店归王青使用、经营。
李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是因胁迫陷入极度恐惧,故举证相对具体实施行为有些困难,一审法院认为其婚姻生活不存在家庭暴力,从而判决《离婚协议书》依法有效,是显失公平的。
网店应否属共同财产
对于一审判决《离婚协议书》依法有效,网店归属男方,李玫上诉称,“飞来飞去”网店由她实名注册和认证,其关联的支付宝、手机、招商银行储蓄卡等都是她实名注册和认证,将网店转给王青经营违反了淘宝网的服务规则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
李玫的代理律师表示,淘宝网店的显著特点就是与淘宝网制定的信用度和好评率密切联系,信用度和好评率系淘宝网店店主长期经营的积累,同时也成为淘宝买家甄别卖家好坏的参考标准。
李玫的代理律师强调说,根据淘宝店主与淘宝公司签订的合同,淘宝网店需实名注册,每个淘宝账户必须实名认证,该账户和密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或继承。店主不再经营的网店只能关闭。所以,虽然网店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网店本身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王青一方认为,网店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
据悉,淘宝公司就争议网店答复一审法院称,由于网店信用非常重要,所以实名制店铺不能转让。否则,网店信用的参考价值就不存在了,对消费者不利。如果法院将网店判决给王青,需要按照实名制的标准“交接”,淘宝公司安排专人协助操作,王青可用实名制支付宝账号进行变更,设置新密码,李玫则不能再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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