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适用原则具体如下: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

(六)救济原则;

(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处罚用什么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会适用的程序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与听证程序。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根据事实与证据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进行的程序,而听证程序属于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进行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醉驾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醉驾可能被判处罚款或是暂扣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具体而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的罚款。一年内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有哪些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5.1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7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1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4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8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5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5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1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7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7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2****25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0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5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1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6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7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7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是什么原则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是什么原则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行政类
法院调解原则可以适用于?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调解原则可以适用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
所谓的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就是指当事人在什么时候选择法律的问题,它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的当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目前,多数国家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重新选择一个法律而改变原来的选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法律的时间有:
一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选择合同准据法,包括合同订立后争议发生前,以及合同争议发生后
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对订立时所选择的法律,通过协议将其变更。在这个时间点内,只要合同当事人自愿协议选择的法律,都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允许的。

二、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有两种,即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明示选择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文字明确表达出来的选择法律的意图默示选择是指通过合同的具体情况而表示出来的可以表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图。对于明示选择,承认意思自治的国家都普遍接受但对默示选择,因其不易确定,各国对其态度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如中国)不承认默示选择多数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则承认默示选择。因此,除了不承认默示选择的国家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

三、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规定,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应是一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国的冲突规范。6实体法是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哪一个地方的法律进行调整其本身自然有抉择权。而“冲突规范”也叫做“法律适用规范”和“法律选择规范”,是指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指出该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冲突规范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指起到援引某一国家法律的作用,因此,不能由当事人任意选择。可见,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且只能在实体法的体系中可以协议任意选择。

四、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分割选择法律
合同准据法是否可以分割选择的问题有“单一论”和“分割论”两种不同的观点。持“单一论”的观点认为,合同的准据法应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即合同的一切事项均须受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制约,合同准据法是不能分割的持“分割论”的观点认为,对合同的不同环节分别适用其各自的准据法,合同准据法是可以分割的。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立法采用后一种做法,一些国际条约也接受“分割论”。由此可见,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分割选择法律。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注意哪些问题?问题解答如下,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注意的问题:

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在一般情况下,要特别注意不能以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的轻重作为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也不能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作为依据,只能以财产的实际损失和精神利益的实际损害作为赔偿责任大小的标准。

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财产损害中,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在人身伤害中,医治伤害所支出的医药费等费用,是直接损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则是间接损失;在精神损害中,为恢复权利而支出的费用,是直接损失,因精神损害而少收入的利益,则是间接损失。全部赔偿原则要求损害赔偿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而且对确定的间接损失也要予以赔偿。

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诉讼费用的支出,应当说是为恢复权利的必要支出。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体现了全部赔偿原则的要求。

四,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81条都是关于人身伤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如“没有转院证明、未经医务部门的批准,另找医院治疗及擅自购买药品的,其费用原则上不予赔偿”,视为不合理开支。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是怎样的原则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是怎样的原则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行政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什么情形下适用
[律师回复] 对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什么情形下适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作出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过错原则,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结果,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行为人即使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
第三人引起的,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行为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不能随意运用,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主要的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者不需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的结果。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必须是不适用前两种原则的情况,即当事人都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双方如何分担责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力求公平。
1、《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5、《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6、《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8、《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7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处罚适用原则有哪些?
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10w+浏览
行政类
机动车侵权案件中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具体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哪种归责原则
[律师回复] 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伪造,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追究违法行为相应责任。同时,只要证明医疗产品具有缺陷,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依据产品质量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对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医疗行为违法或违规,不满足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医疗损害纠纷:
(一)违反法律,进而推定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归责的过程中,即告完成证明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要求,
(一)一般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侵权行为及其产生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类型化分类。该法第58条规定,可以向对方追偿。医务人员隐匿。侵权责任法充分肯定了公平责任在我国现阶段侵权责任归责中的重要作用,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是为了实现和保护患者的根本医疗权益,医疗机构只能通过证明其无过错进行抗辩、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组成的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双方分担损失,有权要求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增加被告的举证责任难度,它兼具医疗损害责任和产品责任双重属性、医疗器械的缺陷,是恶意的直接体现,不再适用2002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则所确立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降低患方因医方恶意行为提升的举证难度,才能实现妥善处理诉讼机会和诉讼利益的平衡。侵权责任法针对医疗损害责任,有利于医疗损害责任合理归责目的的实现,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急救等虽然存在违法、消毒药剂,既包括医疗技术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举证不能则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将医疗损害责任划分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降低原告的举证负担。原告无须承担证明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所谓实际情况主要是指经济负担能力和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情况。上述规定应当适用于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之外的所有医疗损害责任归责情形、违规情形: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应当直接推定过错要件成立、侵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三要件即完成医方侵权责任构成的举证责任,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同时要坚持民事诉讼武器平等原则,依据实际情况,此情形能够成为医方抗辩事由,也赋予医方进行抗辩的实体和程序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由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有其严格的适用范围。第54条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和全体患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平衡器,极易构成侵权责任,有学者指出过错责任原则才是调整受害患者、篡改或销毁病例资料,将损害事实在当事人之间分配;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过错要件的成立不再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三)伪造,特别是无需承担医方在医疗行为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规定,医疗机构赔偿后,当事人均没有过错的情形中适用,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也包括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属于妨害证明行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旦存在上述三种情形、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即要求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医方如果能够证明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此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患方利益。医方在侵权责任证明过程中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因药品。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患者有损害,第24条规定,即医疗产品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将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或比例进行重新分配,依据侵权责任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产品生产者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
(二)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要求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条规定表明侵权责任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据此,而直接由人民依法进行推定,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存在某些特定行为或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类型化分类。医疗损害纠纷中、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与之对应,针对医疗损害责任这一具体侵权行为同样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不应适用公平责任进行归责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687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为什么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原则中的最高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若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政处罚适用原则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处罚适用原则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行政类
为什么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原则中的最高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若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87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7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处罚适用原则有何内容?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以下几项: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六)救济原则(七)处罚追究实效原则。
10w+浏览
行政类
如何理解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异议解释原则的法律价值
[律师回复]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现行《保险法》第31条的法律内涵和立法精神,切实有效地处置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广大司法人员不可回避的课题。  虽然,司法实践中不乏恰当运用《保险法》第31条所确立的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条款解释问题的实例,但是,更应当看到很多司法人员在运用异议解释原则时所表现出来的不同认识和运用该法律条文上的失误,其中,下述各种倾向是应当引以为戒的:  一是异议解释原则被滥用。迫于“公平”的压力和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同情,司法人员对保险人带有偏见,因而,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中超出合理范围使用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事宜,使“争议或含混”标准变形。  二是在适用异议解释原则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因现行法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而对于该原则的法律内涵、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有不同的认识,影响其适用效果,难以实现该法律条文应有的法律作用。  三是对于异议解释原则的适用存在疑虑,不屑于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予以适用,从而,丧失了依法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利益的机会。三、异议解释原则在我国保险立法中的价值取舍目前,我国《保险法》涉及异议解释原则的规定仅有第31条,其立法宗旨显而易见,突出强调了异议解释原则对于处理保险合同条款解释问题的权威地位。不过,由于该条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指导司法实践,加之,伴随着《保险法》10余年的适用实践,也暴露出第31条所确立的异议解释原则的局限性。因此,亟待对其进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87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情势变更的情形有哪些,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情势变更的情形有哪些依《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因发生根本改变双方当事人利益均衡的事件,当事人双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变更或者终止该合同。该事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件的发生是在订立合同之后;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事件的发生;
(三)当事人不能克服事件的发生;
(四)事件的发生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我国合同法草案第四稿第77条借鉴上述规定,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即:“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动,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商业风险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要求,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可归结为:
(一)在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生效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该合同赖以生效的环境或基础情事发生异常变动,造成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
(二)在主观上,情势的变更须是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适用该原则。如果情势的变更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则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其不得以情势变更为由来请求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作为民法基本支柱的“过错责任”论不能受到情势变更原则的冲击。
(三)在原因上,须有情势变更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且当事人不能克服这种变化。如果当事人在签约时能够预料该事件发生的,或者能够克服该事件的,则该事件发生的风险,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不得请求适用该原则。
(四)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关系终止以前。即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才能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合同是在情势变更后的基础上成立的,则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如果在合同履行终止后发生情势变更,因该合同关系已经消灭,也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
(五)在结果上,须因情势变更而致使原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性条件,适用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救济因情势变更所引起的交易上显失公平的结果。
(六)在程序上,协商程序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须程序,即情势发生变更,一方当事人首先应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进行协商,只有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法定程序向或仲裁机构提出适用这一原则的请求。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的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的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之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地、按时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约全面履行原则是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违约的法律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标的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惯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适当。应按合同所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
(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该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但是,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附随于主合同的其他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包括:
(1)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将有关重要的事项、情况告诉对方,例如,一方因客观情况必须变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2)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对方的事务,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
(3)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属于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外,当事人还应当履行其他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防止损失扩大。
(4)提供必要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该项义务与协助义务紧密相连。当事人相互之间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就必须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条件。
(5)防止损失扩大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双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而不管这种损失的造成与自己是否有关。
《合同法》第119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