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的担保现在是否还在担保期限内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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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五年前的担保现在是否还在担保期限内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五年前的担保现在是否还在担保期限内

一、五年前的担保现在是否还在担保期限

5年前签字担保现在是否无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保证期间的约定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是五年及以上的,那么担保现在还有效。

2、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此时需要看主债务是否届满来确定。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并且超过六个月的,那么现在担保则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10年前签字担保现在是不是有效的

10年前签字担保现在是否无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保证期间的约定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是五年及以上的,那么担保现在还有效。

2、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此时需要看主债务是否届满来确定。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并且超过六个月的,那么现在担保则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5年前签字担保现在是否还有效

5年前签字担保现在是否无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保证期间的约定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是五年及以上的,那么担保现在还有效。

2、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此时需要看主债务是否届满来确定。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并且超过六个月的,那么现在担保则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五年前的担保现在是否还在担保期限内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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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二.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

一、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二、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三、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四、形式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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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对杨卫东、靖美英等(以下简称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标的债权数额
甲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万元(元),该债权及附属权利业经茌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3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二、债权转让对价
甲方同意将上述法院(2017)鲁15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以人民币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三、债权转移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即将法院(2017)鲁15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取代甲方从而成为各债务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通知: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将本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乙方予以协助。
四、债权文件原件和保管与移交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日内将甲方持有的法院(2017)鲁15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等债权文件原件移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向法院办理有关权利人变更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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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关于抵押物和其他担保的债权的关系的规定。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指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不能高于抵押物本身的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所担保的债权的,超出部分的债权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比如,甲企业的厂房价值200万元人民币,他不能以此厂房向银行抵押贷款2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然而,现实中抵押物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多数情况下它会随时间、市场及抵押物自身使用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有时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物的价值并不低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但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却超出了抵押物的价值。比如某企业的房地产在设定抵押权时估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他以此向银行贷款800万元人民币,但实现抵押权时,房地产仅拍卖了750万元人民币,那么,该750万元人民币可以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另外50万元人民币只能与其他一般债权处于同一偿还顺序。由于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大部分是不动产,具有较高的财产价值,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抵押物的价值大大地高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比如抵押物价值100万元人民币,可抵押人只向债权人借款10万元人民币。为了更好地发挥抵押物的担保效益,我国担保法允许在抵押物上重复抵押,但各次抵押所担保 的债权累计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比如抵押物价值200万元人民币,抵押人可以以该物分几次向银行抵押贷款,比如第一次贷款70万元人民币,第二次贷款60万元人民币,第三次贷款50万元人民币。重复抵押,不仅可以是以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多次抵押,也可以是以同一抵押物向不同债权人分别抵押。比如以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房屋向甲抵押贷款10万元人民币,向乙抵押贷款40万元人民币,向丙抵押贷款30万元人民币。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即以一物多次或向多人抵押后,抵押人偿还了一部分债权,增大了抵押物的余额部分,此时,因偿还债权所带来的抵押物余额又可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甲有一房屋价值100万元人民币,他以该物抵押向乙借款50万元人民币,向丙借款30万元人民币,向丁借款20万元人民币,随后,甲按照合同规定偿还了乙的借款,这时,甲可以再以其房屋向他人抵押担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以上我们主要讲了抵押物价值作为常量的运作情况,然而,抵押物的价值是经常变化的,因此,在重复抵押时,应当对抵押物重新估价,尽可能准确地确定抵押物的价值余额,以确保抵押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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