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条款是不是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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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同终止条款是不是有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合同终止条款是不是有效

一、合同终止条款是不是有效

合同终止条款是不是有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出现哪些情形时合同终止,但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自愿达成的终止条款才是是不是有效的。如果是一方强迫另一方约定的终止条款则是可以被撤销的。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是不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不是有效

并不是所是不是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未履行以下三点才会导致条款无效:

1、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借助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剥夺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是不是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是不是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是不是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是不是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是不是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不是有效

并不是所是不是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未履行以下三点才会导致条款无效:

1、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借助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剥夺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是不是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是不是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是不是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是不是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是不是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合同终止条款是不是有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是不是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是不是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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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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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因此,即使合同被终止,只要不存在上述的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双方需要按照被终止的合同,继续履行“后合同义务”,比如保密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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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法律时效多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终止后法律时效多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明确将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改为三年,借条期后法律时效的确定分为两种:
第一种,借条中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日期,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在约定的最后一期还款日期到期后才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诉讼时效也就从约定的还款日期的
第二天开始计算,如果还款日期到期后的三年之内,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那么该债务就过了诉讼时效了,此时如果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债权人将会丧失胜诉权所以,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的三年之内,债权人就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行使权力,例如:向债务人追索、向债务人发催款函、重新打借条等等,以此来中断诉讼时效或实现债权。
第二种,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行使权力,但同时也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是从出具借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三年。也就是说,债权人应当在债务人出具借条后三年之内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行使权力,以此来中断诉讼时效或实现债权。
在此,律师建议,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应当及时、积极地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以免错过诉讼时效的保护期,加大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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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 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因此,即使合同被终止,只要不存在上述的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双方需要按照被终止的合同,继续履行“后合同义务”,比如保密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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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形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立到终止的过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按照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一)当事人约定的
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
第三人,合同债务当然应当由债务人履行,但有时,为了实现当事人特定目的,便捷交易,法律允许合同债务由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债务,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比如债务人乙和债权人甲约定,由第三人丙偿还乙欠甲的1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丙将10万元人民币偿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止。
(二)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合同的种类不同,债务的内容也不同,比如,货物买卖合同,债务的内容是交付货物或支付价款;承揽合同,债务的内容是提供劳务或者支付报酬。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但有时,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比如,债务履行时,法律规定该履行需经特许,债务人无法得到批准许可,或者标的物已灭失,无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交付货物的运输费用大大提高,甚至超过合同标的的价格,实际履行极不经济;或者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以债务人的具有人身性质的特定行为为标的合同。在实际履行不可能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采用代物履行的办法,达到债务消灭的目的。比如,债务人乙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甲交付100吨吉林产圆粒大米,由于乙收购遇到困难,不能交付,但乙有100吨天津圆粒大米,质量与合同约定的吉林大米基本相同,甲同意交付天津大米以代替吉林大米的交付,乙交付了天津大米,债务即消灭。有时代物履行可能会有差价,支付差价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三)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后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但有时,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万元人民币,债权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钱,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直接将欠款付给丙,乙同意,并按照其欠甲款的数额将钱付给了丙,从而消灭了其对甲的债务。债务履行后,是否以债权人接受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有三种情况:一是债务履行不适当,债权人提出了异议;二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但债权人拒绝接受;三是债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无法履行。
第一种情况,表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在合同纠纷没有解决以前,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终止。在
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提存,达到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目的。合同中约定几项债务时,某项债务按照约定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但并非终止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当事人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才能终止。任何一方履行有欠缺,都不能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二、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的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还不能自动解除,不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即合同的解除,要么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虽然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都使合同消灭,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

1)附解除条件,是行为人以意思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仅基于当事人约定发生,也基于法律规定发生。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仅具备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对于将来失其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仅对于将来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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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使合同被终止,只要不存在上述的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双方需要按照被终止的合同,继续履行“后合同义务”,比如保密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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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1。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名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在这里、合同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例如;
(2)意思表示真实,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是依法设立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无效,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缔约过程中;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因而。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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