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可以进行债权债务转让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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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关联公司可以进行债权债务转让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关联公司可以进行债权债务转让吗

一、关联公司可以进行债权债务转让

关联公司可以进行债权债务转让,债权转让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债务转移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的,该转移行为也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物业的债权债务可以转让吗

物业的债权债务可以转让。物业的的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的性质要允许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等法律规定。而物业的债务转让则债务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通过协商,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三、债权债务转让会计分录可以吗

债权债务转让可以进行会计分录。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关联公司可以进行债权债务转让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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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债权人转让有哪些?
实际生活中债权人转让有支付转让型,债务重组型,非货币型,有负债型,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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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中如何进行债权转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怎么划分的 一、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二、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三、伴随非货币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易还是货币易。 四、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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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最近准备帮我弟弟分担债权,我想问下债权可以转让吗,如果可以的话,要怎么转让?
[律师回复] 答案是可以的。
虚假债权转让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不良资产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二)不良资产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三)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四)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以上是债权可以转让吗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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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债权能进行转让吗?
法律规范并没有规定未来债权是否能进行转让,但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民事行为,只要转让的并不是抚恤金等依性质无法被转让的债权,在各方协商一致之后,也是可以签署未来债权的转让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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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律师,我哥哥最近想把债权转让出去,请问可依法转让债权吗 ,可以的话要怎么转让呢?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借贷债权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担保法》第22条和《担保法问题解释》第28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内容是:
(1)必须在保证期限内转让。贷款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必须在保证期限内完成,这是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条件。如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在转让债权,因保证人已经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就不可能代为清偿借款债务。
(2)必须在原保证范围内转让。因保证人只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贷款人转让债权不能超出原保证债权。贷款人可以超出原保证债权范围转让债权,但保证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超出原保证债权范围转让债权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借贷债权数额超出原保证债权数额。二是从债权超出原保证范围,如原民间借贷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但在借贷债权转让时一并转让。对超出原保证范围的转让债权,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转让借贷债权中必须有主债权。《担保法》第22条规定,债权人只有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对民间借贷及其保证担保而言,这里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借贷主债权是必保内容,加之借贷债权转让通常都是主债权和从债权一并转让,或者只是转让主债权,而不可能只转让从债权而不转让主债权;二是从债权往往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如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只有到一定时候才能明确具体数额,而在主债权转让时往往不确定,这就给转让带来不确定性。因此,贷款人只转让从债权而不转让主债权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基本要求只是对民间借贷保证合同未做特别约定而言的,如果明确约定禁止借贷债权转让,或者明确约定保证人只是对特定的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明确约定保证人只是担保从债权的,则应从其约定处理保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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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其债权债务关系
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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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我亲戚的保证人,我的亲戚想要将主债务进行转让,来问我的意见,我想请问下主债务转让担保继续该如何进行?
[律师回复] 如果债权转让时经过担保人许可的,那么担保人对转让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并且属于连带责任担保的,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但是,如果担保人是一般保证的担保,是不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的,必须先起诉债务人。如果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的债务,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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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和公司债务有联系吗?
股权转让和公司债务肯定是有联系的,对于在对自己股权进行转让时,如果公司负有债务,那么就会影响到股权转让的价格,同时在转让股权时还要及时的告知公司所存在的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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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和我们一直合伙的公司今年遇到了债权纠纷,我想帮他转让一部分债务,那么有关关联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债权债务转移合同范本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您好!你问的关联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如下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合同: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订立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合同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二)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合同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合同无关。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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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我想要将我的债权进行转让,我需要拟定转让协议,请问下有没有个人债权转让样本参考?
[律师回复] 你好,转让协议十分的重要,写好协议书的内容也是很重要的,具体如何写可以参考个人债权转让样本: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惠中嘉园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定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概由甲方负担。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其他税费由乙方负担。
三、签定合同同时乙方愿交三万元作为定金交给甲方。乙方通过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方式支付甲方购房款,购房款由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贷款银行向乙方发出贷款承诺书时,乙方将30%首付房款存入银行,并由银行冻结,第二期在贷款银行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由银行将乙方所贷款项及30%首付款直接划到甲方的账户中;第三期,在甲方交房时,由乙方一次性将余款付给甲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并作出如下承诺:
1、向乙方申请贷款的银行或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与贷款相关的资料,签署相关文件;
2、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应按照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五、如果乙方的贷款申请未获贷款银行批准,则双方同意以下两种方式解决该房屋的买卖事宜:
1、继续履行协议,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甲方,(期限为一个月)。甲方收到房款五天内与乙方去办过户手续。
2、解除协议,甲方收取乙方的定金不与退还,甲方有权再次出卖本房。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陪偿陪给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逾期超过一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产权纠纷以致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2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债权转股权怎么进行法律认定,债权转让怎么进行法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股权如何进行法律定义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债权转股权的目的就是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可盘活银行不良资产,把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这样,就可大力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从而搞活银行的资金。通过银行来使企业重组,改变单一的国有资本,增加国有资本的活性。 可以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当前,存在一个突出现象是企业与银行的债权纠纷在很难取得胜诉,即使取得胜诉,也元法执行实施。实行债权转股权后,银行取得对企业的监管权,就能增加对债务企业的约束力度,防止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保障银行权益。 债权转股权如何进行法律处理 可能危及资本充实、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公司资本三原则,因为债权的真实性和可实现性问题可能影响到实际效果。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企业的董事、监事、大股东以及知悉内幕的“内部人”可能滥用其优势,损害企业、小股东、部分债权人、公司雇员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造成债务企业的道德风险陡然增大,债务企业可能故意利用“债转股”来赖帐、逃帐、废帐。其实质是企业以出让一部分并无实际价值的“产权”的手段获得了债权人的财产,该财产成了对负债企业事实上的“补贴”。如此一来,新的混乱和不稳定的出现将不可避免。 各地方各部门出于地方发展考虑和部门利益需要,“严格划分债转股范围”大多变成了“一般性的允许以债权出资”划定的标准在执行中放宽,就产生了某些公司股东以对公司的虚假债权来抵缴股款进而逃避出资义务的恶劣行径。由于股东逃避出资,使得公司资本不实但又能够成功设立,所以极易形成欺诈设立的情形,在交易中严重损害善意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此种“假债权抵股权逃避出资”的做法蔓延开来,会在资本交易市场的参与者中形成相互猜忌、互不信任的氛围,影响资本交易市场的安全性和交易的通畅便捷,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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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债务转让需要哪些条件
转让个人债务的条件包括了四个方面,即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本来无效或者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2、被转移承担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3、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4、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一般须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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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可以进行财产公证吗,债权转让协议可以公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据司法部律公司、中国公证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公证行业业务拓展创新与发展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公证办证量总体尚小,未到公证业务总量的1,但呈现大幅增长趋势,整体发展潜力较大。报告指出,随着知识产权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知识产权公证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共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事项591654件,其中,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事项108732件,占当年公证业务总量11685034件的0.93。从权利类型看,商标权公证办证量处于第一位,占比过半专利权、著作权公证基本持平,三大权利类型公证总体呈现2:1:1的发展态势。从公证事项来看,知识产权公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公证事项:主体资格公证,如营业执照公证等声明书、授权委托书公证,如商标转让声明,授权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登记手续等合同、协议公证,如商标权转让协议保全证据公证,如侵权证据的固定保管业务,如文学作品保管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报告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公证发展呈现以下新趋势:公证服务由线下逐步扩展至线下线上共同开展由以往被动的保全证据公证变为主动保管证据,公证职能向前延伸,真正体现公证预防性价值由公证机构单一的执业方式扩展为通过公证信息化执业平台开展执业活动由传统的公证机构执业,发展为公证机构与掌握信息技术的公司、科研院所合作,依托外脑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公证。 二、借名买房如何公证借名买房的协议是不可以公证的。房屋产权是以房产证上的登记为准的,由于私下签订的协议效力难以确定,即使做了这类公证,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公证的前提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倘若案例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公证的结果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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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有间公司,有一定的股份,那股权债权联合转让该如何处理呢?要怎么样呢?会是如何呢?
[律师回复]
(一)债权问题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第
一,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第
二,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
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
(二)债务问题
公司内部股权发生变化,同时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情况就要复杂得多。
有人认为,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根据法律后果来看,公司资产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股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因此,股权转让与公司债务没有联系。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在实践当中,外部的债权人往往会担忧自己这笔债权能否真正收回。也就是说,公司股权发生转让,内部治理结构发生改变,虽然从当时的状态来看,公司的账面资产并没有发生减少,偿还能力并未减弱,但是,公司内部结构的变化很可能给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带来外部第三人无法预料,至少是难以预料的改变。公司的战略转型使得持有对公司的长期债权的外部债权人的远期利益无法实现。这样,由股东转让股权导致公司内部结构发生变化,并影响到公司长期债务的偿还,这种潜在的风险,让债权人变得坐立不安起来。
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假设甲公司设立时由大股东某实力雄厚的A公司和两个小股东B、C出资,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借了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用以投资某一领域,借款合同中并未限定借款的用途。乙公司当时认为,A公司大名鼎鼎,并且有着良好的资信记录,它是甲公司的大股东,万一与甲公司产生纠纷,甲公司的各个股东按出资比例对自己承担偿还责任,有A公司这个股东在,不管怎样都有能力如数偿还自己借出的这笔款项,于是借给了甲公司。这笔债务尚未到期时,A公司认为其在甲公司的投资不符合自己未来的发展考量,于是决定以低于自己出资时股价的价格(但是在合理范围内)将自己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两个股东B、C,甲公司注册资本仍保持不变,但B、C两个股东决定重新为甲公司设定经营范围,转而投资房地产业。不久,房地产业遭遇经济危机,甲公司的偿债能力遭到了极大的削弱,极有可能面临破产。这样,乙公司原本基于对甲公司大股东A公司的信任而借出的那笔款项,在此时发生了改变,乙公司在借款之初所预计的远期利益面临着危险。
换一种角度来考虑上面这个例子。如果要求A公司在退出甲公司的时候需经得债权人乙公司同意,这种情况下,乙公司肯定不会同意,那么,A公司又无法退出,A公司作为股东的权利也受到了挑战。
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如何来解决这个冲突?
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如上面所举的案例,A公司退出甲公司,乙公司觉得自己的长远利益可能受到不可预计的因素干扰。如果甲公司在A公司退出时告知乙公司该重大股权变更事项,乙公司就能够根据这一情势的变更,来善意地重新考虑如何在不违反先前约定的情况下进行调整,比如与甲公司友好协商,变更原合同,在原借款合同上附加担保条款以获得一定的保障,而又不影响甲公司的正常运营及战略转型,更不会影响到A公司的退出。
提出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一,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

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

三,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这就是股权债权联合转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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