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取保程序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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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非法集资取保程序是如何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非法集资取保程序是如何的

一、非法集资取保程序是如何的

非法集资取保程序是:首先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的申请;然后公安机关就申请是否符合取保条件进行审查;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主体,同意取保,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

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办理取保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办理取保的程序是:被取保人或其近亲属提交取保申请书。申请通过的,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的。

取保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的程序规定的内容

办理取保的流程是:

1、取保的申请。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申请取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决定书》和《执行取保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不同意取保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

3、取保的执行。

取保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非法集资取保程序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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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非法集资取保候审程序是怎样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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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法定执行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都会通过融资再融资方式来筹集资金,只要按照相关法规的流程来进行就属于合法行为,但是非法集资就是通过一些骗取的手段来获取资金,在我国相关法规中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那非法集资判决流程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非法集资判决流程规定是什么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二、国家对非法集资的受害者怎么处理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对非法集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二种途径救济:一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从上述内容可以清楚知道非法集资判决流程规定是什么,非法集资是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负责人以及设计人员被逮捕之后,会依据刑法进行判决,对于涉及资金比较小的汗出的年限比较少,如果涉及的资金极其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主要负责人将判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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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取保候审程序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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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清偿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非法集资案件做出判决后,要开展非法集资清偿工作,此时有关部门要统计非法集资人群数量、集资金额、集资人出资比例等。然后根据追回的集资款按照比例进行分配。自然人参加清偿的时候,要提供当初签署的集资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身份证等资料。具体如下所述:
1、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工作组)。
2、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
3、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
4、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5、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
二、办理清偿清退时需提供的资料是什么
1、相关权利人属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须提供以下资料:
(1)盖有登记机关印章的证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2)与债权债务相关的合同、票据等原始凭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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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债权债务相关的合同、银行返利存折(卡)和票据等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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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集资的特征是什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8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或者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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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报案程序是什么?
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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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保险非法集资处置程序是怎么样的,我最近涉及这方面的事情所以我想了解一下答案,谢谢
[律师回复] 第三十八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四十条 除第三十九条所述案件处置方式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宣传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十二条 专案组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主体。
(一)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二)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第四十四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第四十六条 专案组应做好集资群众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专案组应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第四十九条 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五十条 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
第五十一条 对跨省(区、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辖区工作;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其他情形的跨省(区、市)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区、市)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省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第五十三条 处置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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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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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母亲因为无意间参与非法集资被骗钱,所以对于非法集资有点厌恶,所以想知道非法集资一般处置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第三十八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四十条 除第三十九条所述案件处置方式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宣传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十二条 专案组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主体。
(一)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二)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第四十四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第四十六条 专案组应做好集资群众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专案组应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第四十九条 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五十条 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
第五十一条 对跨省(区、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辖区工作;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其他情形的跨省(区、市)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区、市)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省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第五十三条 处置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集资资产处置流程是怎样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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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对社会危害很大的犯罪行为,想知道假如非法集资入刑事程序,按照法律会被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非法集资入刑事程序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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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查封资产处理程序是什么?
非法集资案件中,对于查封冻结的财产,处理有相关程序,办案机关先统计非法集资受害人的人数及出资情况,然后组织清退,制订清退方案后发布公告。这里要注意,被收缴冻结的非法集资款,办案机关不得擅自挪用和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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