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了配偶是否需要承担欠款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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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借款人死了配偶是否需要承担欠款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借款人死了配偶是否需要承担欠款

一、借款人死了配偶是否需要承担欠款

借款人死了配偶是否承担欠款,要看情况:

1、如果借款者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借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未死亡一方则须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配偶需承担该债务

2、如果死亡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个人之债的。那么另一方当然没有义务偿还,即配偶无需承担该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借款人死了是否能向家人要钱

借款人死了是否能向家里人要债视情况而定。

1、若债务人为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有代替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

2、如果债务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对自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后果,家人没有义务替其偿还债务。

3、如果债务人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配偶有义务替其偿还。

4、如果债务人死亡,家人作为合法继承人,在继承完毕死者遗产之后,承担遗产价值以内债务的清偿责任。

超出遗产部分,没有偿还的义务。家人如果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如果自愿为债务人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借款人死了配偶是否需要承担欠款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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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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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实现是不不同的。被继承人死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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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配偶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该担保的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且配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否则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0年7月8日,何某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请了小额贷款,由何某就该贷款提供担保,并由黄某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在分宜邮政储蓄银行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为1年。2011年7月7日贷款到期后,分宜邮政储蓄银行在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的账户上划扣了人民币50000元,用于代偿何某的借款。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多次向何某和黄某催讨,至今尚有8000元未还,遂向分宜,要求判令何某和黄某及黄某之妻夏某立即归还代偿款8000元及利息1016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负债务或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抚养子女上学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或为支付一方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活动产生费用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于家庭共享的情形。
6、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即夫妻协商共同负担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以下几种情形是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的一方单独承担。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债务或者因夫妻一方实施了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总之,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裁判结果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非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能够举证证明,该担保的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且黄某的妻子夏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黄王某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否则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的担保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遂判决黄某的配偶夏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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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保证人的配偶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案情介绍:丈夫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2013年7月6日,A因资金周转不足,与B口头协议,向B借款5。6万元,借期为两个月。A向B出具了借条一份,卜某承诺为该份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A没能如期归还借款。B遂向提讼,要求判令A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卜某及卜某的妻子朱某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保证人的配偶要承担责任吗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第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卜某与朱某并没有举证证明该担保之债为个人之债,也没有举证证明该担保之债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所以,卜某的担保之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朱某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卜某的配偶朱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根据担保的具体性质、担保是否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朱某对该担保是否知道并且认可等来综合分析认定,不应简单地套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担保合同的保证责任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通常情况下具有无偿性,由担保合同受益的则属于例外,要证明担保合同受益的举证责任应为债权人而不是担保人。B未能举证证明卜某的担保是为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并且,B也未能举证证明朱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卜某的担保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而是属于卜某的个人行为。
其次,夫妻在法律上具有人格,可以以其的人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两人信用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必然存在连带关系。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配偶也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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