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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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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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

一、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医疗损害纠纷如何赔偿

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当地情况而定。

(四)陪护费: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天*陪护时间。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各地标准不同,一般按照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20年*20%

(六)残疾用具费:凭医疗机构证明,购买发票计算。

(七)交通费:凭据支付。

(八)住宿费:凭据支付。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不同损害程度确认。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三、医疗赔偿费用有什么

医疗费赔偿主要包括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挂号费、医疗机构护理等内容。医疗事故赔偿的医疗费应当凭据支付,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继续支付医疗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第一款,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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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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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如何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如何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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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损害赔偿的区别
[律师回复]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本文为你介绍。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为案由、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然这两类案件都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都是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但前者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一、法律适用方面的差异。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文件,主要从医疗行政层面进行处理而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层面进行处理。

二、鉴定类别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一种硬性要求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司法鉴定没有硬性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三、赔偿项目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等11项,但没有“死亡赔偿金”。而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

四、赔偿数额方面的差异。在赔偿数额方面,《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则最多可能只能赔偿
五、六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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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可以人身损害吗
[律师回复]
一、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
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2、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封存监控;
3、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医疗损害损害违约责任与医疗损害损害侵权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之处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就其性质来说,都具有明确的补偿性,是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同时具有制裁性;两者在主要构成要件方面基本相同,在归责原则上都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基本的标准。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当事人在选择请求权时,应当考虑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不同,选择行使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并诉请予以保护。具体说,医疗损害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归责原则不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8]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因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同。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医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为由,提出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医疗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依据我国《合同法》采严格责任原则,因为医疗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诊疗债务是一种手段债务,而不是结果债务。因此,只要认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其注意义务,就可以认定其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医方侵犯其身体健康权为由,提出侵权责任的请求权,那么,依侵权法应采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者方必须要证明存在医疗损害事实,医师有医疗过失,并且损害事实与医疗过失有因果关系等构成侵权行为的要素,医方才可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举证责任不同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而承担责任。而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提出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因患者请求的赔偿与原债务内容无关,应由患者方负举证责任。当然医方也要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最善的注意义务。如果受害人(患者方)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由于医疗损害责任属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只要患者方提出受损害的事实,医方就要承担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患者方所第4期艾尔肯:论医疗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47处的弱势的特殊地位,一般很难对医方的过失行为举证。所以,我国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对医疗损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对患者方权益的保护。  
(三)责任范围不同  违约损害赔偿通常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违约损害赔偿行使请求权,而这一请求权的标的主要是人身伤害,与合同债务没有关系。因此,难以享受到违约责任中应当预见到的财产利益。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侵权损害赔偿行使请求权。加害人在承担财产损失的同时,还要承担因其医疗损害行为给患者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免责条件不同  免责条件又称免责条款,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负担的责任予以特别免除或减轻的约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法律上禁止免责的事项及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之外的内容规定免责时,法律一般认定有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规定有所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以外的事项约定不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也就不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侵权行为法中的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医患关系中,医方通常使用要求患者方签订住院誓言书、手术同意书等形式来实现免责,要求对治疗中发生的损害不得提出异议。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免责条款,一般以违反公序良俗或有失公平为由认定无效。  
(五)受害人亲属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  在医疗损害赔偿上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享有,其亲属不能成为请求权人。在侵权行为法上受害人的亲属则有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不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在各国法律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如在日本民法中,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时效为10年;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效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侵权行为发生起3年或侵权行为发生时起20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的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般时效为2年。医疗损害赔偿的受害人,依据《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其行使请求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而依据侵权行为法提起侵权之诉,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此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20年的除诉期间。  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着上述方面的重要区别,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制裁不法行为人的问题。因此,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允许受害人(患者方)在不违反民法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应根据损害事实的具体情况,选择采违约责任,还是采侵权责任来行使请求权。小编为您推荐以下相关文章:医疗事故应承担什么责任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与免责条件医疗事故责任大小的确定
医疗事故与人身损害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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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事故的分级与分责现在医疗事故按照患者身体受伤害的程度被分为四级,一级到包括造成患者死亡及不同程度残疾和功能障碍的;四级是指没有造成患者残疾,但有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2002年前,现在的四级医疗事故不包括在医疗事故的范围内,而是被归为“医疗差错”。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两个与此相关的大的变化,一个是将各级医疗事故与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使得两者的赔偿趋于统一。比如被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对应二级、、四级、五级四个伤残等级。另一个就是“分责”。什么是分责简单的说,一起事故的发生可能不是医院单方的责任,可能还有患者的责任或者其它客观因素的影响,医疗事故在认定时按照医院过错的大小,认定医院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这也直接影响医院最终支付的经济赔偿金额。
五、发生了医疗事故,医院都可能要承担哪些责任对于医院来说发生了医疗事故首先面对的是“民事赔偿责任”,简单的说是要“赔钱”。现在一些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是很高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这对大多数医院来说都是难以负担的。此外,作为政府的管理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等。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还有可能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近几年也已经有了这样的案例。
六、怎么知道一起医疗事故要赔偿多少钱现在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差距已经很小了,在计算时有一些很详细的标准,但作为医院只需要记住这些原则就够了:
一、任何级别的医疗事故都涉及一些实际支出,比如医疗费、患者本人的误工费、护理人的陪护费、患者本人的伙食补助费、患者本人及护理人交通费;家属参与事故处理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这些费用都发生事故处理之前,一般按照票据核算。
二、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患者本人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些是对患者以后必然会发生的收入、减少精神痛苦等损失的提前补偿,按一定的公式计算;
三、这些是对于造成患者死亡的,还要支付被人生活费、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这些是对因患者死亡而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的补偿,同样按照一定公式计算。这些总数计算好后,需要再按照医院的责任程度来乘以一个系数,比如一起事故所有赔偿项目相加是10万元,医院如果承担主要责任,换算系数是75%,那么就是医院就需要赔偿7.5万元,其余由患者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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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事故的分级与分责现在医疗事故按照患者身体受伤害的程度被分为四级,一级到包括造成患者死亡及不同程度残疾和功能障碍的;四级是指没有造成患者残疾,但有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2002年前,现在的四级医疗事故不包括在医疗事故的范围内,而是被归为“医疗差错”。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两个与此相关的大的变化,一个是将各级医疗事故与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使得两者的赔偿趋于统一。比如被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对应二级、、四级、五级四个伤残等级。另一个就是“分责”。什么是分责简单的说,一起事故的发生可能不是医院单方的责任,可能还有患者的责任或者其它客观因素的影响,医疗事故在认定时按照医院过错的大小,认定医院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这也直接影响医院最终支付的经济赔偿金额。
五、发生了医疗事故,医院都可能要承担哪些责任对于医院来说发生了医疗事故首先面对的是“民事赔偿责任”,简单的说是要“赔钱”。现在一些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是很高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这对大多数医院来说都是难以负担的。此外,作为政府的管理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等。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还有可能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近几年也已经有了这样的案例。
六、怎么知道一起医疗事故要赔偿多少钱现在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差距已经很小了,在计算时有一些很详细的标准,但作为医院只需要记住这些原则就够了:
一、任何级别的医疗事故都涉及一些实际支出,比如医疗费、患者本人的误工费、护理人的陪护费、患者本人的伙食补助费、患者本人及护理人交通费;家属参与事故处理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这些费用都发生事故处理之前,一般按照票据核算。
二、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患者本人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些是对患者以后必然会发生的收入、减少精神痛苦等损失的提前补偿,按一定的公式计算;
三、这些是对于造成患者死亡的,还要支付被人生活费、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这些是对因患者死亡而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的补偿,同样按照一定公式计算。这些总数计算好后,需要再按照医院的责任程度来乘以一个系数,比如一起事故所有赔偿项目相加是10万元,医院如果承担主要责任,换算系数是75%,那么就是医院就需要赔偿7.5万元,其余由患者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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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我们常常听到有患者说:“我不和医院打医疗事故官司,这太难了,我要去直接人身损害赔偿”。那么两者到底有什么关系呢“人身损害赔偿”的意思是当人身体受到伤害时,可以要求伤害他的人赔偿自己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比如医疗费、与人身的关系我们常常听到有患者说:“我不和医院打医疗事故官司,这太难了,我要去直接人身损害赔偿”。那么两者到底有什么关系呢“人身损害赔偿”的意思是当人身体受到伤害时,可以要求伤害他的人赔偿自己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对的处理,法律有一个统一的原则---《民法通则》。同时根据受伤原因不同,法律还有一些单独的具体规定。比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安全法》;处理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条例》。而医疗事故也是这样,在遵守《民法通则》的原则的同时,还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定一些细节。那么为什么会有人提出“不打医疗事故官司,要按人身损害赔偿”呢这要先了解一下我国对于医疗事故处理的历史。在现在施行的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前,我国一直在适用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部法规由于历史原因,对医院有很多保护。比如医疗事故不能去,只能由卫生局组织鉴定和处理;并且也没有赔偿,只有象征性的补偿;甚至医院即便有过错只要患者没有严重残疾那么连补偿也没有等等。由于它存在这些不合理的问题,在人民处理案件时陆续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进行了一些变通。对于医疗事故案件,患者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直接到,不再细分是不是医疗事故,而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来判决。这样一来处理程序简单、认定责任容易,赔偿多。这就使得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同样的事按照“医疗事故”来处理和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2002年废止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部条例对此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它与《民法通则》的原则已经完全一致。患者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自己选择处理的方式,及时公正的解决问题。
四、医疗事故的分级与分责现在医疗事故按照患者身体受伤害的程度被分为四级,一级到包括造成患者死亡及不同程度残疾和功能障碍的;四级是指没有造成患者残疾,但有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2002年前,现在的四级医疗事故不包括在医疗事故的范围内,而是被归为“医疗差错”。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两个与此相关的大的变化,一个是将各级医疗事故与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使得两者的赔偿趋于统一。比如被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对应二级、、四级、五级四个伤残等级。另一个就是“分责”。什么是分责简单的说,一起事故的发生可能不是医院单方的责任,可能还有患者的责任或者其它客观因素的影响,医疗事故在认定时按照医院过错的大小,认定医院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这也直接影响医院最终支付的经济赔偿金额。
五、发生了医疗事故,医院都可能要承担哪些责任对于医院来说发生了医疗事故首先面对的是“民事赔偿责任”,简单的说是要“赔钱”。现在一些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是很高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这对大多数医院来说都是难以负担的。此外,作为政府的管理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等。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还有可能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近几年也已经有了这样的案例。
六、怎么知道一起医疗事故要赔偿多少钱现在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差距已经很小了,在计算时有一些很详细的标准,但作为医院只需要记住这些原则就够了:
一、任何级别的医疗事故都涉及一些实际支出,比如医疗费、患者本人的误工费、护理人的陪护费、患者本人的伙食补助费、患者本人及护理人交通费;家属参与事故处理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这些费用都发生事故处理之前,一般按照票据核算。
二、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患者本人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些是对患者以后必然会发生的收入、减少精神痛苦等损失的提前补偿,按一定的公式计算;
三、这些是对于造成患者死亡的,还要支付被人生活费、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这些是对因患者死亡而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的补偿,同样按照一定公式计算。这些总数计算好后,需要再按照医院的责任程度来乘以一个系数,比如一起事故所有赔偿项目相加是10万元,医院如果承担主要责任,换算系数是75%,那么就是医院就需要赔偿7.5万元,其余由患者自己负担。
医疗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我们常常听到有患者说:“我不和医院打医疗事故官司,这太难了,我要去直接人身损害赔偿”。那么两者到底有什么关系呢“人身损害赔偿”的意思是当人身体受到伤害时,可以要求伤害他的人赔偿自己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比如医疗费、与人身的关系我们常常听到有患者说:“我不和医院打医疗事故官司,这太难了,我要去直接人身损害赔偿”。那么两者到底有什么关系呢“人身损害赔偿”的意思是当人身体受到伤害时,可以要求伤害他的人赔偿自己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对的处理,法律有一个统一的原则---《民法通则》。同时根据受伤原因不同,法律还有一些单独的具体规定。比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安全法》;处理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条例》。而医疗事故也是这样,在遵守《民法通则》的原则的同时,还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定一些细节。那么为什么会有人提出“不打医疗事故官司,要按人身损害赔偿”呢这要先了解一下我国对于医疗事故处理的历史。在现在施行的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前,我国一直在适用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部法规由于历史原因,对医院有很多保护。比如医疗事故不能去,只能由卫生局组织鉴定和处理;并且也没有赔偿,只有象征性的补偿;甚至医院即便有过错只要患者没有严重残疾那么连补偿也没有等等。由于它存在这些不合理的问题,在人民处理案件时陆续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进行了一些变通。对于医疗事故案件,患者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直接到,不再细分是不是医疗事故,而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来判决。这样一来处理程序简单、认定责任容易,赔偿多。这就使得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同样的事按照“医疗事故”来处理和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2002年废止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部条例对此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它与《民法通则》的原则已经完全一致。患者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自己选择处理的方式,及时公正的解决问题。
四、医疗事故的分级与分责现在医疗事故按照患者身体受伤害的程度被分为四级,一级到包括造成患者死亡及不同程度残疾和功能障碍的;四级是指没有造成患者残疾,但有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2002年前,现在的四级医疗事故不包括在医疗事故的范围内,而是被归为“医疗差错”。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两个与此相关的大的变化,一个是将各级医疗事故与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使得两者的赔偿趋于统一。比如被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对应二级、、四级、五级四个伤残等级。另一个就是“分责”。什么是分责简单的说,一起事故的发生可能不是医院单方的责任,可能还有患者的责任或者其它客观因素的影响,医疗事故在认定时按照医院过错的大小,认定医院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这也直接影响医院最终支付的经济赔偿金额。
五、发生了医疗事故,医院都可能要承担哪些责任对于医院来说发生了医疗事故首先面对的是“民事赔偿责任”,简单的说是要“赔钱”。现在一些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是很高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这对大多数医院来说都是难以负担的。此外,作为政府的管理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等。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还有可能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近几年也已经有了这样的案例。
六、怎么知道一起医疗事故要赔偿多少钱现在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差距已经很小了,在计算时有一些很详细的标准,但作为医院只需要记住这些原则就够了:
一、任何级别的医疗事故都涉及一些实际支出,比如医疗费、患者本人的误工费、护理人的陪护费、患者本人的伙食补助费、患者本人及护理人交通费;家属参与事故处理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这些费用都发生事故处理之前,一般按照票据核算。
二、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患者本人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些是对患者以后必然会发生的收入、减少精神痛苦等损失的提前补偿,按一定的公式计算;
三、这些是对于造成患者死亡的,还要支付被人生活费、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这些是对因患者死亡而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的补偿,同样按照一定公式计算。这些总数计算好后,需要再按照医院的责任程度来乘以一个系数,比如一起事故所有赔偿项目相加是10万元,医院如果承担主要责任,换算系数是75%,那么就是医院就需要赔偿7.5万元,其余由患者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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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怎么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怎么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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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具体赔偿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外,受害者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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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
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外,受害者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怎样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医疗事故,相关法律规定了悬殊巨大的赔偿标准。对此,我们应当调整思路,赋予赔偿请求人侵权归责的选择权。
北京市丰台区对这一案件的判决,突破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过低、不能平等保护受害患者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的现状,对医疗事故赔偿采用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标准确定赔偿责任,将受害患者作为人格平等的民事主体,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和《解释》赔偿标准的强烈反差
我们之所以如此评价这个案件的判决,其背景在于《条例》和《解释》赔偿标准存在强烈的反差。
2002年4月4日公布的《条例》对于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损害,规定了较低的赔偿标准,对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保护,而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解释》规定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条例》的规定。
实践中,鉴于《条例》是有效的行政法规,对医疗事故采用“差别对待”的政策,如果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以医疗侵权或者医疗过错的案件,则适用《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其适用差别显而易见,构成医疗事故较重的医疗损害,只能得到较低的赔偿,而损害没有那么严重的医疗过失或者医疗过错,则能够得到更多的赔偿。这样的不公平,在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铁定的规则。这种“严格执法”的结果,就是对受害患者的不平等保护。
笔者认为,医疗机构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其因过失造成医疗事故,适当降低赔偿标准,是应该的。这是因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费用负担都是来源于全体患者的医疗收费。我国的医疗机构是事业单位,基本上是自收自支,其赔偿费用只能来源于医疗收费。如果让医疗机构负担过重的损害赔偿责任,超过其负担能力的部分,必然要转嫁到全体患者身上,唯一的办法,就是增加医疗收费。的教训正是如此,医疗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不断攀高,就使医疗机构不断增加保险费,转而向患者大量收取医疗费用,最终结果是使大多数患者看不起病,受到更大的损害。
对此,笔者专门调查了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情况。加利福尼亚州早年进行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旨在控制社会医疗成本,不使患者增加过大的医疗费用负担,同时限制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不使医疗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过大。但我国则走向了赔偿过低的极端,四级医疗事故仅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条例》第四条)。再加上实践中存在医疗事故鉴定不公、鉴定人偏袒医疗机构等因素,有时医疗机构有过失被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一般情况下患者得到的现实赔偿很少,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更是少得可怜,因此人身损害赔偿是遭遇人身损害应当得到的赔偿,不应当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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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怎么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怎么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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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我们常常听到有患者说:“我不和医院打医疗事故官司,这太难了,我要去直接人身损害赔偿”。那么两者到底有什么关系呢“人身损害赔偿”的意思是当人身体受到伤害时,可以要求伤害他的人赔偿自己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比如医疗费、与人身的关系我们常常听到有患者说:“我不和医院打医疗事故官司,这太难了,我要去直接人身损害赔偿”。那么两者到底有什么关系呢“人身损害赔偿”的意思是当人身体受到伤害时,可以要求伤害他的人赔偿自己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对的处理,法律有一个统一的原则---《民法通则》。同时根据受伤原因不同,法律还有一些单独的具体规定。比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安全法》;处理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条例》。而医疗事故也是这样,在遵守《民法通则》的原则的同时,还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规定一些细节。那么为什么会有人提出“不打医疗事故官司,要按人身损害赔偿”呢这要先了解一下我国对于医疗事故处理的历史。在现在施行的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前,我国一直在适用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部法规由于历史原因,对医院有很多保护。比如医疗事故不能去,只能由卫生局组织鉴定和处理;并且也没有赔偿,只有象征性的补偿;甚至医院即便有过错只要患者没有严重残疾那么连补偿也没有等等。由于它存在这些不合理的问题,在人民处理案件时陆续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进行了一些变通。对于医疗事故案件,患者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直接到,不再细分是不是医疗事故,而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来判决。这样一来处理程序简单、认定责任容易,赔偿多。这就使得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同样的事按照“医疗事故”来处理和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2002年废止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部条例对此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它与《民法通则》的原则已经完全一致。患者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自己选择处理的方式,及时公正的解决问题。
四、医疗事故的分级与分责现在医疗事故按照患者身体受伤害的程度被分为四级,一级到包括造成患者死亡及不同程度残疾和功能障碍的;四级是指没有造成患者残疾,但有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2002年前,现在的四级医疗事故不包括在医疗事故的范围内,而是被归为“医疗差错”。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两个与此相关的大的变化,一个是将各级医疗事故与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对应,使得两者的赔偿趋于统一。比如被分为甲、乙、丙、丁四等,对应二级、、四级、五级四个伤残等级。另一个就是“分责”。什么是分责简单的说,一起事故的发生可能不是医院单方的责任,可能还有患者的责任或者其它客观因素的影响,医疗事故在认定时按照医院过错的大小,认定医院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这也直接影响医院最终支付的经济赔偿金额。
五、发生了医疗事故,医院都可能要承担哪些责任对于医院来说发生了医疗事故首先面对的是“民事赔偿责任”,简单的说是要“赔钱”。现在一些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是很高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这对大多数医院来说都是难以负担的。此外,作为政府的管理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等。对于严重的医疗事故,还有可能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近几年也已经有了这样的案例。
六、怎么知道一起医疗事故要赔偿多少钱现在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差距已经很小了,在计算时有一些很详细的标准,但作为医院只需要记住这些原则就够了:
一、任何级别的医疗事故都涉及一些实际支出,比如医疗费、患者本人的误工费、护理人的陪护费、患者本人的伙食补助费、患者本人及护理人交通费;家属参与事故处理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这些费用都发生事故处理之前,一般按照票据核算。
二、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患者本人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些是对患者以后必然会发生的收入、减少精神痛苦等损失的提前补偿,按一定的公式计算;
三、这些是对于造成患者死亡的,还要支付被人生活费、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这些是对因患者死亡而给其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及经济损失的补偿,同样按照一定公式计算。这些总数计算好后,需要再按照医院的责任程度来乘以一个系数,比如一起事故所有赔偿项目相加是10万元,医院如果承担主要责任,换算系数是75%,那么就是医院就需要赔偿7.5万元,其余由患者自己负担。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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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
[律师回复] 第
一、法律适用方面的差异。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文件,主要从医疗行政层面进行处理;而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层面进行处理。第
二、鉴定类别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一种硬性要求;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司法鉴定没有硬性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第
三、赔偿项目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等11项,但没有“死亡赔偿金”。而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第
四、赔偿数额方面的差异。在赔偿数额方面,《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则最多可能只能赔偿
五、六万元左右。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
[律师回复]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本文为你介绍。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当事人选择医疗事故为案由、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然这两类案件都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都是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但前者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还是在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上,两者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一、法律适用方面的差异。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文件,主要从医疗行政层面进行处理而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层面进行处理。

二、鉴定类别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一种硬性要求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司法鉴定没有硬性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三、赔偿项目方面的差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等11项,但没有“死亡赔偿金”。而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

四、赔偿数额方面的差异。在赔偿数额方面,《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则最多可能只能赔偿
五、六万元左右。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
[律师回复] 区别:在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却有很大不同。

一,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二,在医疗鉴定方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高法意见》明确规定:“人民需要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需要委托进行其他医疗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该申请一方预交鉴定费。”

三,在损害赔偿方面。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虽然根据民法原则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广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情节,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二者确实存在明显区别。为使法律法规渐进统
一,《高法意见》最新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3赔偿数额。对此《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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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如何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如何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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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上,都有很大不同。
1、法律适用方面
审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鉴定类别方面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必须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即可。
3、赔偿项目方面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等11项,但没有“死亡赔偿金”。而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2项,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相比,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这一项目。
4、赔偿数额方面
在赔偿数额方面,《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则最多可能只能赔偿
五、六万元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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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医疗事故中,可以根据那些因素来要求赔偿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能赔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能赔多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什么是医疗损害赔偿,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怎么构成?
[律师回复]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
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具体赔偿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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