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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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父母离异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父母离异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一、父母离异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如果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经诉讼判定对子女探望权利的,可以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让探望或不协助探望为由提起探望权纠纷之诉。

如果法律已经对子女探望问题做出了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男方不允许探视孩子怎么办

离婚后男方不允许探视孩子,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民法典是怎么处理不让探视孩子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起诉离婚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孩子的,那么该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使探望权主张的,只要探望权的行使没有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法院会支持该请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是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的,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对其的协助义务。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父母离异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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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规定探望权的同时,也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指探望会给子女的人身安全带来损害或者影响子女的心理发育、世界观的形成等。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探望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危及子女人身安全;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重病,可能危及子女身体健康;探望权人吸毒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可能危及子女生命健康;探望期间有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打架斗殴、参与赌博、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等行为,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人频繁探望,违反规定探望子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或对子女有侵权行为、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危害子女生命健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人,有权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探望权。
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后,探望权人不得违反裁定探望子女。探望权人改正其不良行为或身体、精神恢复健康,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可以向提起恢复探望权的申请,认真审查探望权人的情况,在确定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后,可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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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亲权的一种,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的内容
(一)探视权的主体
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视权的行使
是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执行人民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视权的中止
探视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行探视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提出中止探视权的申请,人民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视权。
(四)探视权的恢复
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离异母亲要应该如何维护孩子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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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指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包含以下内容: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具体而言,就是父或母必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或母必须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关系,子女依法被他人收养的,生父母对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没有探望权,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也没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不以负担抚养费为前提,因某种原因没有支付抚养费或者离婚时协议或判决由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另一方仍享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也不以离婚双方没有为前提,即使父或母又结婚,也仍享有探望权。此外,享有探望权不以非轮流抚养为限,在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探望权。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探望方式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见面,以见面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短期探望又称暂时性探望,指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定期看望子女,这种探望时间较短;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权的父母将子女带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时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以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保持联络。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指在什么时间见面,见面持续时间的长短。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时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当事人协议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的,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将协议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法律在规定探望权的同时,也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指探望会给子女的人身安全带来损害或者影响子女的心理发育、世界观的形成等。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探望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危及子女人身安全;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重病,可能危及子女身体健康;探望权人吸毒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可能危及子女生命健康;探望期间有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打架斗殴、参与赌博、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等行为,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人频繁探望,违反规定探望子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或对子女有侵权行为、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危害子女生命健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人,有权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探望权。
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后,探望权人不得违反裁定探望子女。探望权人改正其不良行为或身体、精神恢复健康,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可以向提起恢复探望权的申请,认真审查探望权人的情况,在确定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后,可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我国规定,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义务指直接抚养子女方必须提供帮助,使对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条件,在约定的时间接送子女,及时告知子女等。协助义务方故意设置障碍或者教唆子女拒绝探望的行为均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由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协助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只能采用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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