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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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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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有哪些

一、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有哪些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收购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资格上市,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上市的资格。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情形下股东能起诉上市公司

股东能起诉上市公司的情况:股东大会或者是董事会的决议效力有瑕疵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在公司有分红条件却不分红时,可以起诉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能成为上市公司。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股东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没有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只有不得担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担任高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有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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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形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一)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因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 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 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生效务,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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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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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以无形资产的形式退出市场,股东分得的股资用交税吗
[律师回复] 首先,要明确这部分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到位,即是否按照公司法和有关登记法规要求办理产权转移手续。2005年12月31日以前公司法及有关登记法规要求非货币出资的过户手续在工商执照下发之日起半年内办理,2006年1月1日开始要求先办理非货币财产的产权转移手续才能算作出资。如果是在老公司实行期间在注册后没有在规定期间内办理产权过户,工商部门会作为出资不到位或者虚假出资进行处罚。如果是新公司法实行后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有可能是工商登记时没有严格执行公司法。
如果确实是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的无形资产股东想要撤资,应该按照公司法第178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2004年11号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5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减资手续。如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其他法规请你自己查找一下, 具体的撤资手续如是否(或者何时、以何种方式)拟定减资决议、审计、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操作细节问题应该到注册地工商部门咨询。
即使原来出资时或者出资后与无形资产相关的税收没有问题,那么减资过程中如果发生资产价值的明显变化,即股东会因为减资行为产生利得的情况下,一般会涉及税收问题。
(在工商登记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操作实务中,对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过户的无形资产出资,工商部门也会在权限内给公司一定程度的豁免,即忽略无形资产出资的时间真空,让公司找事务所出具“替换出资方式”的变更验资报告,即修改公司协议、章程,将原来规定的无形资产出资方式改为货币出资方式或者是不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的非货币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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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不能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能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是,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这些债务都已到期,但收购人没有完成清偿义务,收购方最近三年来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等。在收购过程中,不能恶意损害被收购公司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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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上市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究竟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上市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有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激励的本质是让员工与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被激励的股权是没有表决权的。
2、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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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未进超市购物即摔伤能获得赔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09年12月28日,张某去某超市购物,当张某踏上该超市门前的台阶时,由于台阶上下的雪没有清理干净,台阶又未加盖防滑垫,张某一下子滑倒张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脊椎骨骨折,用去医疗费两万多元事后由于超市拒绝赔偿,张某到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并未进入超市购物,双方尚未形成合同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张某的伤是意外造成的,对张某的损害后果,超市既没有过错,又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超市未尽照顾、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导致前来购物的张某滑倒摔伤,超市有明显过错,应当赔偿张某的损失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也就是说,不管合同是否订立,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赔偿
二、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其先合同义务包括:谨慎、小心地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本案中,超市明知下雪天台阶结了冰,如果不及时清理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顾客经过时有可能会滑倒,然而超市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超市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注意义务,即没有对顾客作出警示或提示,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张某滑倒摔伤超市有明显的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三、尽管张某尚未进入超市,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张某来的目的是为了购物、消费张某来的行为是一种欲与超市订立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张某应认定为缔约一方当事人综上所述,顾客未进超市购物即摔伤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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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有几种
1、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已经行使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租赁的房屋出售给了自己的近亲属的。3、出租人在告知了承租人自己会出售租赁的房屋后,在15日内承租人并未明确表示自己要购买的。4、善意第三人已经购买了租赁的房屋,同时也完成了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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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企业并购的形式有哪些,公司并购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企业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资产收购指企业得以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劳务或以债务免除的方式,有选择性的收购对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企业并购从行业角度划分,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或产品处于同一市场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横向并购可以扩大同类产品的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消除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 2、纵向并购 纵向并购是指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 3、混合并购 混合并购是指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联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收购企业的形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收购的流程 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 其 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其 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 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其 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 第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 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4、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通过。 二、常用的收购方式: (一)收购资产 收购资产指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资产。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管理层收购和业务经营控制权。收购资产的操作方式适用于收购对象为上市公司、大集团分离出来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营部门或公司。如果收购的是上市公司或集团子公司、分支机构,则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在双方共同接受的价格和支付条件下一次性实现资产收购,如果收购的是公营部门或公司,则有两种方式: 1、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收购公营部门或公司的整体或全部资产,一次性完成私有化改选; 2、先将公营部门或公司分解为多个部分,原来对应职能部门的高级官员组成管理团队分别实施收购,收购完成后,原公营部门或公司变成多个经营的私营企业。 (二)收购股票 收购股票是指管理层从目标公司的股东那里直接购买控股权益或全部股票。如果目标公司有为数不多的股东或其本身就是一个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谈判过程就比较简单,直接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进行并购谈判,商议买卖条件即可。 如果目标公司是个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收购程序就相当复杂。其操作方式为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通过大理的债务融资收购该目标公司所有的发行股票。通过二级市场出资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是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但因为受到有关证券法规信息披露原则的制约,如购进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非军事区以该比例后持股情况再有相当变化都需履行相应的报告及公告义务,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相当比例时,更要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所有这些要求都易被人利用哄抬股价,而使并购成本激增。 (三)综合证券收购 综合证券收购是指收购主体对目标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有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组合。这是从管理层在进行收购时的出资方式来分类的,综合起来看,管理层若在收购目标公司时能够采用综合证券收购。即可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现金,造成新组建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又可以防止控股权的转移。因此,综合证券收购在各种收购方式中的比例近年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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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
1、没有经过购房者认可,开发商改变房屋结构的。2、经过检验,交易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3、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但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4、开发商延期交房,在购房者合理催告之后,超过三个月还没有交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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