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务履行后能否要求违约责任呢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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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中债务履行后能否要求违约责任呢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债务履行后能否要求违约责任呢

一、民法典债务履行后能否要求违约责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债务人按约定履行债务后,债务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按约定履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民法典中双方违约债务能否相抵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的话,是可以相互抵销的。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由于双方过错导致合同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如果仍适用定金罚则,那就等于在自己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情况下,仍能取得他人定金。这势必会造成一方在丧失定金的同时,可主张双方双倍返还,另一方在取得对方丧失的定金的同时,又要双倍返还于对方。这显然违反设立定金制度的本意。因此,在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定金应当返还。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依法行使抗辩权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从广义上讲,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构成违约。因此,一方行使抗辩权不履行合同的,也算是违约,但抗辩是法定的权利,因此,这也是属于法定免责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三、民法典中代位权能否起诉债务人的违约金

代位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的违约金,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债务人因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是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就其不履行的债务起诉。但是代位权人行使的债权只能在其到期债权的范围内。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民法典中债务履行后能否要求违约责任呢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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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本人2014年11月初应聘于安徽大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同时以项目经理的名义就岗,将二级建造师注册在该公司,合同期限是两年,即2016年11月初合同到期。合同到期后我没有续签合同,当即离职!离职后,我要求公司将本人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注销(只有注销后我才能到其他公司重新注册),但是公司一直推脱不办理。今年2月份我再次与公司沟通,他们答应给我注销,但是有个条件:要求我向公司缴纳1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意义在于确保我配合办理在建工程(以本人名义担任工程项目经理)的竣工验收手续,不得影响工程的正常竣工验收,办理完结后保证金退还给我。最终协商我同意缴纳5千元保证金。之后我才发现保证金是公司给我下的一个套,根据建造师注册管理条例明确说明,单位办理注销建造师与在建项目的正常运行没有关系,一旦注册证书注销就没有法律效力,更别说注销后还能行使建造师的权利。这样子看来就不存在履约不履约的情况。当初的履约协议没有书面手续,但是我有口头协商的电话录音,以及5000元的转账截图凭证。 我的诉讼请求是:拿回我的5000元。
[律师回复] 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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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要去和别人签订一份担保合同,我想问下担保合同可以约定履约定金吗,可以告诉我吗
[律师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0630]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0404]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428]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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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具备哪些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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