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劳动都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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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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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义务劳动都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义务劳动都包括哪些

一、义务劳动都包括哪些

义务劳动是指不计定额,不要报酬,出自自己的自由意志而进行的劳动。而义务劳动有:义务家教,义务打扫卫生,义务植树,去敬老院,协助交警,志愿者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劳动争议纠纷包括哪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的说明义务是哪些

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需要对员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以便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是否能录用。

保证劳动合同正常履行所必须获知的信息角度出发,劳动者如实说明的范围包括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劳动者基本健康状况、学位学历;

工作履历、职业技能、执业资质等职业信息,以及部分必要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身份信息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紧急联系人等。

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获取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但是这种权利并非没有限制,涉及个人隐私且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事项,劳动者无需相告。

常见的包括女性职工的婚姻情况、生育情况,劳动者患有艾滋病、乙肝等健康状况以及性取向等,上述隐私类信息均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除法定的特殊岗位外(如女职工岗位禁忌、特殊行业对劳动者健康状况的特殊要求等),用人单位不得询问或要求劳动者提供该类隐私信息;

否则涉嫌侵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权,劳动者未如实说明也不构成欺诈,据此不予录用甚至解除劳动关系的,存在就业歧视及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并且劳动者的说明义务是有前提的,即仅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负有说明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张该权利;

劳动者无需主动说明,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劳动者未主动说明或隐瞒事实为由主张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员工入职登记表、录用条件确认书等文件明确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义务劳动都包括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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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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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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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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