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认定要遵循哪些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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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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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无效合同认定要遵循哪些原则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无效合同认定要遵循哪些原则

一、无效合同认定要遵循哪些原则

无效合同认定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也就是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

二、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

三、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

四、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

五、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区别。

六、已履行的合同不论其是否有效,均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订立集体合同的办法:

1、确定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确定1名首席代表。

2、进行集体协商。经集体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的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3、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审议通过。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员工出席,且须经出席的代表或员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4、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5、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6、向全体人员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当自生效之日起以适当的形式向全体人员公布。

集体合同是指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技能培训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协商代表,明确代表的职责。平等协商职工一方的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二是依法开展协商,严格遵守程序。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协商。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效力待定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是效力问题,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是无效的,效力待定的合同要看相对人是否追认才能确定是否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无效合同认定要遵循哪些原则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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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对待他人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以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现行《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诚实信用”这个概念,但其关于商标权的确立、行使和保护的诸多规定中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精神。例如《商标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关于“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规定;第八条第(8)款关于不得以“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的规定;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处罚的行为的规定,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更是明确地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解释为《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整个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商标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们过去在理论上没有把它作为《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给予应有的重视,但在商标权的确立、管理与保护等实践活动中,我们实际上还是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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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履行报告义务。
这主要是指委托代理,特别是在商务代理中,代理人应将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报告,以便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代理事务执行完毕以后,代理人还应向被代理人报告执行任务的过程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
(3)代理人必须亲自完成代理事务。
代理关系的形成包含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代理人是否亲自履行代理职责,完成代理事务,与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重大关系。因此,原则上不得转委托,只有出现特殊的法律允许的例外情况时,代理人可以转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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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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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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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一个关系。工伤,顾名思义,应该是因公受伤,但如果认为只要是在工作时受到伤害就是工伤,是不准确的。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存在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即使出现了人身伤害事故,也不能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相关权利义务也只能依照其他民事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劳动关系”当然也包括未和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受伤害的职工必须向工伤认定机构出具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还要提供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如果职工认为自己所受伤害为工伤,而又不能举出证据证明时,就要通过劳动争议的途径先来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第二是要符合“三工”因素,即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对于“三工”要素的理解,不能作狭义的理解,应作广义的理解。
(1)关于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如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厂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2)关于工作场所。“工作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3)关于工作原因。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如吃饭、上厕所等,因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属于工作原因的延伸。关于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以及在陪客人吃饭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实践当中仍存在争议。一般而言,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是受单位直接管理的,因此发生的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而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纯粹的休闲娱乐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第三是无过错原则。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即不管劳动者受伤是否存在过失,只要不是劳动者故意自杀或自残,均不影响工伤的认定。第四是举证倒置 。工伤的定性,并不意味着符合“一个关系”和“三工因素”就当然属于工伤。是否属于工伤,需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就涉及到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的举证原则。但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工作资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其他员工因为利害关系,一般也不会主动作证。
为此,《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可见,工伤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对于职工伤害的认定,不是由劳动者举证为什么是工伤,而是由用人单位举证为什么不是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职工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职工的伤害就会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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