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抢劫罪如何判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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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持械抢劫罪如何判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持械抢劫罪如何判

一、持械抢劫罪如何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事后抢劫罪如何处罚

事后抢劫罪的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抢劫被反杀会如何判

抢劫被反杀法院会判对方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一般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包括一些侵害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持械抢劫罪如何判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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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后一问题,笔者认为,要视以盗窃、诈骗、抢夺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是否侵犯财产权而定。如果先前行为没有侵犯财产权的,如盗窃、诈骗、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就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若构成犯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先前行为侵犯的是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双重客体的,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行为,就具备了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对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先前行为,即盗窃、诈骗和抢夺财物是否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意见分歧很大。笔者认为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理由如下:
1、相关立法原意要求先前行为构成犯罪。
从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表述差异看,我们不难发现,后者表述更准确、严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提出过将“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修改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意见,但未被立法部门接受。可见现行刑法中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立法本意就是要求先前行为必须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
2、有关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相悖,不能成为“否定说”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月16日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批复》中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典(指1979年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依照刑法典第151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批复是“否定说”理解1979年刑法第153条的重要依据,更是司法者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是司法者对法律的扩大解释。现行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同时取消了类推制度,再沿用这一批复精神,显与现行法律相抵触,这一司法解释不能成为“否定说”的依据。
3、“肯定说”与抢劫罪无“数额较大”规定不相矛盾。
抢劫罪条款中没有“数额较大”的规定,这是严厉打击抢劫犯罪立法意图的体现。转化型抢劫罪不是典型的抢劫罪,即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不是直接从被害人处劫取财物,而是为了窝赃、拒捕、毁证。由于构成要件上的变化,致使完全依照原罪处罚已不可能,因而我们不能以抢劫罪无需“数额较大”的要求来否定转化前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数额较大”要求。同时笔者认为,“肯定说”不会削弱对抢劫犯罪的打击力度。如果先行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后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仍可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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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盗窃是否认定为抢劫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案是认定的。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由此引出两个相关问题。一是转化前的行为是否必须构成的犯罪;二是转化前的行为是否包括采用盗窃、诈骗、抢夺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
对于后一问题,笔者认为,要视以盗窃、诈骗、抢夺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是否侵犯财产权而定。如果先前行为没有侵犯财产权的,如盗窃、诈骗、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就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若构成犯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先前行为侵犯的是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双重客体的,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行为,就具备了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对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先前行为,即盗窃、诈骗和抢夺财物是否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意见分歧很大。笔者认为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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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月16日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批复》中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典(指1979年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依照刑法典第151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批复是“否定说”理解1979年刑法第153条的重要依据,更是司法者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是司法者对法律的扩大解释。现行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同时取消了类推制度,再沿用这一批复精神,显与现行法律相抵触,这一司法解释不能成为“否定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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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
(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 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等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 )教唆或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以上是对于持械抢劫量刑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朋友们, 我的一个朋友开的店被抢劫了,请问一下大家持械抢劫怎样量刑有知道的的吗?谢谢大家了.
[律师回复] 我来给你说一下持械抢劫怎样量刑吧: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二)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四)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转化型抢劫罪。
另外,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是转化型抢劫罪。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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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而《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玩具手枪、等,不属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中的“枪支”,从而,使用玩具手枪()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玩具手枪()进行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不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
对于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持枪抢劫”,不但具有以上规范性文件的支持,还应该具有实质性的理由。对此,可以从刑罚目的的角度加以展开。刑法典之中设定加重刑犯罪构成当然需要依据一定的理由,而满足刑罚的目的应该也是设置加重构成的重要目标之一。一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以报应为主并兼顾预防(即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那么,从报应的角度来看,报应的基础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持假枪抢劫的客观危害自然小于持真枪抢劫;从预防的角度来看,就特殊预防来说,其基础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持假枪抢劫说明被告人为了抢劫,只不过是威吓对方,而并非真正意图加害对方,所以其主观恶性也比较低。而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言,由于持假枪抢劫的行为持枪抢劫(而是按照普通的抢劫处理)做到了罪刑均衡,也有利于一般预防的实现。此外,将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解释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认为其属于“持枪抢劫”)也符合刑法谦抑的原则,有利于刑罚轻缓化的政策目标在具体事案解释中的落实。
持假枪抢夺的仍构成抢劫罪
持假枪抢劫的可以认定为持枪抢劫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持假枪抢劫的可以认定为持枪抢劫吗
持假枪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理由如下:
1、假枪不符合法定的“枪支”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而《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玩具手枪、等,不属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中的“枪支”,从而,使用玩具手枪()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玩具手枪()进行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不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
对于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持枪抢劫”,不但具有以上规范性文件的支持,还应该具有实质性的理由。对此,可以从刑罚目的的角度加以展开。刑法典之中设定加重刑犯罪构成当然需要依据一定的理由,而满足刑罚的目的应该也是设置加重构成的重要目标之一。一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以报应为主并兼顾预防(即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那么,从报应的角度来看,报应的基础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持假枪抢劫的客观危害自然小于持真枪抢劫;从预防的角度来看,就特殊预防来说,其基础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持假枪抢劫说明被告人为了抢劫,只不过是威吓对方,而并非真正意图加害对方,所以其主观恶性也比较低。而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言,由于持假枪抢劫的行为持枪抢劫(而是按照普通的抢劫处理)做到了罪刑均衡,也有利于一般预防的实现。此外,将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解释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认为其属于“持枪抢劫”)也符合刑法谦抑的原则,有利于刑罚轻缓化的政策目标在具体事案解释中的落实。
持假枪抢夺的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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