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含义及类型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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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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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无效合同的含义及类型是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无效合同的含义及类型是哪些

一、无效合同的含义及类型是哪些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

(4)恶意串通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是哪些

合同无效造成的法律后果如下:

1、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2、不影响合同的部分解决争议的条款。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赔偿损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担保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是无效的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5.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在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无效合同的含义及类型是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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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含义及类型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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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含义及类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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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是一家上司公司老板的秘书,有一次我正给我的同事看一份文件,他却告诉我这份文件是未生效的文件,就等于废纸一张,毫无价值,我很迷惑,我也不认为他说的是对的,那什么是未生效的合同呢?未生效的合同效力的含义是什么?未生效合同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1、须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
法律或法规规定以办理审批、登记为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在办结审批、登记手续前,该合同属未生效合同。
须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合同内容已经完备且具有一定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不得做出诸如撕毁合同、拒不办理生效手续、擅自处分合同标的物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具体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是否发生为条件决定其效力开始的合同。在延缓条件是否成立还未有结果时,因条件成立而享受利益的当事人可取得利益的期待权,此项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如受到不法侵害,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3、附始期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具体是指当事人以确定发生的事实为期限来作为效力发生或终止依据的合同。依期限对合同效力的作用不同,可将之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延缓期限又称始期,是指以其到来决定合同效力开始的期限;解除期限又称终期,是指以其到来决定合同效力终止的期限。
附延缓期限合同在期限到来前,为未生效合同,当期限到来时,则成为完全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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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含义及类型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无效合同的含义及类型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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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订立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否则,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主要的认定依据是看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三: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违反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因此,以此种手段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除此之外,其他诸如采取恐吓、威逼等手段,使对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和变更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该项内容不仅指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在内。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这主要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只规定自己的权利,而对涉及劳动者的条款,则更多地规定的是义务,对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则不作规定。这种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法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违反了法律法规特别是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自然无效。这种无效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或者尚不满16周岁等。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劳动报酬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之所以不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从履行的时候起,主要是因为无效劳动合同的订立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而对建立在错误基础之上的劳动合同是不应予以承认的。
无效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劳动合同怎么认定?
劳动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款也有类似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对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不能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在发生争议的时候,任何一方都不能随便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该立即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要求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等裁决书下来之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才能决定是否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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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1、现实生活中,效力待定合同数不胜数,我国法律也相应地对效力待定合同进行了一系列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发生效力,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而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例如,小张今年13岁,未经过其父母的同意,将攒下的8000元压岁钱在苹果专卖店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小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花费8000元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与其认知能力不符,故在得到小张父母同意之前,该电脑买卖合同即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对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如果被代理人未在规定时间(一个月)内追认,该合同即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一、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例如,小张今年13岁,未经过其父母的同意,将攒下的8000元压岁钱在苹果专卖店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小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花费8000元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与其认知能力不符,故在得到小张父母同意之前,该电脑买卖合同即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对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如果被代理人未在规定时间(一个月)内追认,该合同即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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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集体合同含义及类型
所谓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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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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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的含义及类型是什么
跨国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东道国某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投资行为。海外并购是本国企业到国外去并购外国企业 外资并购是外国资本在国内并购我国企业 跨国并购就是跨越国际的企业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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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是一名刚刚毕业的学生,找工作时要求我签劳动合同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劳动合同的含义及分类
[律师回复] 还有一些其他分类,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分为 15类:
(1) 买卖合同。 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 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 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则参照供用电合同 的有关规定。
(3)赠与合同。 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与赠 与的合同。
(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 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 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8)建筑施工合同。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9)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
(10)技术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 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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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集体合同含义及类型有哪些
所谓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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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抵押权包含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2、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3、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4、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额抵押具有下列特征: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确定,但设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限制并非债权的实际最高额;
(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确定的,即债权人不规定对方实际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数额;
(4)债权人只可以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额内的优先受偿权;
(5)最高额抵押只需一次登记即可设置。
我国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5、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可将其合法财产一并抵押。
6、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成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一债权。其中一个抵押权实现,其他财产上的所有抵押权均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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