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不是审核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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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工伤认定是不是审核劳动关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工伤认定是不是审核劳动关系

一、工伤认定是不是审核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工伤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的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职工身份是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性条件,而职工身份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上。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就无法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资是不是证明劳动关系

工资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要确定劳动关系,主要还是要看双方是不是存在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已满,但是有发放工资的记录等能证明自己在单位工作过的,就可以认定双方有劳动关系。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教师是不是劳动关系

教师与所在单位属于劳动关系。如果职工与其兼职工作所在的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且单位开始用工的,算是有劳动关系;如果职工从事的是非全日制工作的兼职,则在订立了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单位开始用工的情形下,也算是有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工伤认定是不是审核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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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特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特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有如下特点:  
(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以正规化、文件化的质量体系为基础。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要对质量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宜性作出判断和评价,首先要求质量体系必须以正规化、规范化为基础,而正规化、规范化则要求文件化。只有建立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才能实施运作,才有比较和评价的可能,从而具备质量体系审核的必要条件。  
(2)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系统性。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系统性首先表现在审核是一种正式的活动,要求有组织、有计划、有步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样本的选定、客观证据的收集、审核结论的得出、纠正措施的跟踪等都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和方法。质量体系审核的系统性还表现在审核的重点是发现那些有关系统失效的客观证据审核发现的问题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而要系统地寻找造成不合格的原因。  
(3)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性。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性,是指执行审核的机构和人员具有性。一般来说,审核机构必须是与审核内容的质量活动无直接责任的部门,可以是专职的机构,也可以是的机构。审核人员所承担的审核任务及所要审核的对象必须与他本人工作岗位无直接责任关系。审核的性还要求审核人员应尊重客观事实,不受任何压力或利诱地干扰,免受偏见、情绪的影响,坚持客观公正,保持判断。  
(4)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风险性。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是一种抽样检查的过程。质量体系是一个“大系统”,由于时间和人员的限制,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只能采取抽样检查的办法,包括抽取一定数量的体系文件、质量记录,询问一定数量的人员,抽查若干台设备,观察若干个过程等。这种以少量样本的审核结果来描述一个完整质量体系的审核方法,必然具有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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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审限是多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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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1认证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ISO9000认证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目的不同,内部审核的目的是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而管理评审的目的是要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对象不同,内部审核的对象是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而管理评审的对象是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评价的依据不同,内部审核的评价依据是审核准则(包括ISO9001:2008),而管理评审的评审依据是顾客的期望和要求。
4.实施者不同,内部审核的实施者是审核员,而管理评审的实施者是最高管理者和管理层人员。
5.方法不同,内部审核的方法是系统、地获取客观证据,与审核准则对照,形成文件化的审核发现和结论的检查过程。而管理评审的评审依据以质量方针、目标及顾客需求,对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6.对输出结果的要求不同,内部审核的对输出结果应对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有效实施和保持作出结论,并形成记录。而管理评审应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体系的变更、过程和产品的改进,资源的需求,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作出评价,并形成记录。
1、内审是“审核”,而管理评审是“评审”,两者定义:
)审核:是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判别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的、并且形成文件的过程(ISO9000:
3.
9.1)。我们讨论的是内审,那么,请看看ISO9001第
8.
2.2条)和
b),可以知道内审要确定三个符合性和一个有效性。b)评审:是为确定主题事项达到规定目标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活动(ISO9000:
3.
8.7)。
2、区别:)内审有符合性和有效性,没有适宜性和充分性。因为它得不到这方面的客观证据的。没有办法做的;管理评审反过来少了一个符合性。因为,这个问题在内审中解决了。管理评审的输入中有内审输出,管理评审的时侯要对内审工作本身的好坏进行评审的。内审时也要审核上一次管理评审情况。b)内审的重点把过去做的和准则进行“核”对,来判定符合性和有效性。譬如,质量目标是否达成,是根据已经确定的,现在在用的质量目标来衡量的;而管理评审的重点在未来,是“评”。根据各个方面信息来判定,这一个体系是否适宜未来的周围环境,是否充分,譬如,内审说质量目标达成的,但是,目标是否适宜、资源配置是否充分管理评审就要为解决这个问题作出决定。必要时要调整质量方针和目标,调整组织机构等。
c)、内审管理者代表负责,管理评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
d)、内审一般情况下在管理评审前进行,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当然也要视具体情况而言;e)、内审一般有内审员组成审核组到审核区域审核,管理评审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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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几审?
确认劳动关系一般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不认可,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一审裁判不服还可以提起二审。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同样实行二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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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打官司提供了一些证据,法官怎么知道这些证据是不是真实的?怎样对进行审核证据认定?
[律师回复] 审判人员怎样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①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②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③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④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⑤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2、以下证据,应确定其证明力。
  ⑴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⑵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⑶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⑷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⑸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⑹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3、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以下证据,不确定其证明力。
  ⒈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上就是对审核证据 的回答。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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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未经复核,已过复核审查时间怎么办?
[律师回复]
首先,对交警适用处理事故程序有异议,可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或投诉  
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由一名交警即可处理的简化程序。简易程序是有严格限制的,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或虽有人员伤亡,但属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由于简易程序只需一名交警处理,而普通程序则需两名交警处理,相对而言普通程序更为麻烦,故交警部门可能存在将本不应按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表面上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无大的区别,但实质上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因为按照公安部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是不能进行复核的,而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则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若将本应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将使当事人无法申请复核。故对交警部门错误适用处理程序的,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或进行投诉。   
其次,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及时申请复核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由于目前,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不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不能再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前述的复核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自我纠正,在公安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下,申请复核的效果可能不是十分理想,但至少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进行救济的途径。  
最后,在提出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中就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进行举证,推翻交通市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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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审限是多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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