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不能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的变更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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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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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能不能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能不能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公司能不能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的变更相关的法律规定。
公司能不能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公司能不能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能不能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具体的劳动合同更改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3、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4、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不能变更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的一般更改仅限于内容的变更,具体包括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以及不影响劳动报酬强度的前提下变更工作岗位,要注意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果企业是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例如降薪、增加劳动强度、变更合同期限等,劳动者都能不能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公司拖欠工资员工能不能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拖欠工资的员工能不能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因为法律规定,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能不能单方面辞职

而且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能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员工不能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是否能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能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不能不能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需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如果经过培训或调岗劳动者还不能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能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能不能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公司能不能随意变更员工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的变更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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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一方面,如果合同履行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时,就应认为当事人已认识到发生的事实,而当事人仍以对自己不利的已变更的情事作为合同的内容,就表明当事人自愿承担风险,所以事后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另一方面,如果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发生合同履行变更,由于此时合同关系已经消灭,所以不适用合同履行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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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笔者认为,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实际上用人单位是被赋予了一定的单方变更权,在这两种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也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实践中还有一些情形是否构成合理性,也颇有争议。  比如:同一部门的员工结婚,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其中的一方进行调岗,调出该部门  对于一些涉及商业秘密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其离职前,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其进行调岗,使其“脱密”  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劳动者存在或者失职行为为由,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笔者认为,这三种情形可以构成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合理理由。  约定不明能否调岗  岗位约定宽泛,是否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有权在较宽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这也是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  工作岗位通常是劳动者工作内容的重要体现形式,而工作内容又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约定得比较宽泛,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是“秘书”,而没有具体约定是哪一个部门的秘书,那么是不是有了这种宽泛的约定,用人单位就有权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对劳动者进行调动,让劳动者在不同的部门担任秘书  还比如,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作岗位只明确了职能方向,如“财务”,而未约定具体是普通财务人员,还是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或者财务主管,那么是不是只要有了这种宽泛的约定,用人单位就可以在这个职能方向的范围内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具体级别  笔者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将劳动者的岗位约定为秘书,而未明确是哪个部门的秘书,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不同部门之间随意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确定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原则。  实践中,随着时间的推进,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在不断进行,劳资双方不断达成新的合意,甚至是一系列合意,共同推动劳资关系向前发展,也就是这一系列合意的整体才是劳资关系的全部内容与真正面目。  劳资关系中的一系列合意,由实际履行的事实过程所反映。书面合同实际上只是劳资关系运行过程中的一个小的片断,有赖于实际履行进行补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实际履行原则应当优先于书面约定。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消灭的过程中,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构成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应优先以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为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  以此理论为基础,我们可以分析得出结论:虽然劳动合同中有宽泛的约定,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在如此宽泛的范围内随意对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在具体调整时,还要以“充分合理性”为依据。  调岗时能否调薪  如果单位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也可以同时调整其劳动报酬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如果变更劳动报酬也需双方协商一致。  既然在具备“充分合理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那么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意味着也可以对劳动报酬进行单方调整呢  工作岗位调整后,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调整劳动报酬,应如何处理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付出劳动换取相应对价(即薪酬待遇)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工作岗位往往对应不同的薪酬待遇。  工作岗位与劳动报酬就像是一辆车的两个车轮,从来都是结伴而行的。  可以说,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调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否则,对用人单位而言,工作岗位的调整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劳动报酬的变更应当附随于工作岗位的变更。岗位变更的,相对应的劳动报酬也可以进行变更。  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新岗位所处的岗位和薪酬体系的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不得任意降低。  不接受能否视为旷工  劳动者不服从单位的调岗,不去新的工作岗位就职,是否可以认定为旷工,从而依据劳动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实践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服,有些是直接不去单位上班,还有一些则是每天到单位打卡,但是仍然呆在原岗位上。  那么劳动者的上述行为能否认定为旷工,实践中一直有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中的仲裁或者判决结果也并不一致。  对第一种情形,在实践中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决定不合法,劳动者不到单位上班属于合理的对抗,不能认定为旷工。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者不服调岗和拒不出勤没有必然关系,法律没规定不服从调岗就可以不出勤,劳动者有其他救济途径而不能不上班,因此,即使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合法,劳动者也应到单位上班而不能拒不出勤,否则就可以认定为旷工。  对于第二种情形,在实践中亦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管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否合法,劳动者都应当到新的岗位任职,否则,即使劳动者每天还去单位,仍可认定为旷工。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合法,那么无论劳动者是否到新的岗位任职,只要劳动者去单位上班,就不能认定为旷工。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旷工,笔者认为,
首先需要界定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是否合法。  在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的这一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只要劳动者不去新的工作岗位任职,不管劳动者是否去单位上班,都可以认定为旷工。  而在用人单位调岗不合法的情形下,劳动者不去单位上班或者虽到单位上班但不到新的岗位任职,都不可认定为旷工。  但是,由于是否合法属于事后的认定,因此对劳动者来说,应当及时采取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能以消极的不去上班来对抗。  否则一旦企业的调岗获得认可,就会陷自己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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