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可不可以在东莞办离婚证
外地人已经取得东莞户口的,或者本人虽未取得东莞户口但其配偶具有东莞户口的,协议离婚时可不可以在东莞办理离婚证,夫妻双方均不具有东莞户口的,不可不可以在东莞办理离婚证。
所谓协议离婚,即在夫妻双方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以及子女分配达成一致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双方一起到一方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过程。双方即使身处异地,亦不能异地办理。
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递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双方一起领取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再婚并不是变更抚养权的正当理由,单方请求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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