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公司能够转让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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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能够转让吗

一、个人独资公司能够转让吗

个人独资企业能够转让,但是应当在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经催告仍未办理的,会被处以罚款。个人独资公司需要领取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被冻结股份能够转让吗

公司被冻结股份不能够转让。因为冻结股权就是为了执行时有财产能够执行,也不能够分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后在出质人同意的情况下是能够转让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能够吗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能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一年内不能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能转让,不论公司是否已经上市。不记名股票交付即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个人独资公司能够转让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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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个人独资公司怎么转让股权转让
[律师回复] 对于个人独资公司怎么转让股权转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受让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年月日在市设立,由甲方与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币万元,其中,甲方占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币万元,实际出资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的股权以币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受让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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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吗
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
《物权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从属性,有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的规定。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r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例如,甲为了自己房屋采光方便,与乙房屋设定了采光地役权,约定乙的房屋不得修建二层以上建筑,并办理了登记。后来,甲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丙,乙就在自己的房屋上修建了三层小楼,丙请求乙去除层,遭到乙的拒绝。乙认为:地役权乃是他与甲设定,旁人不得享有。本案分析认为,地役权与需役地共存亡,需役地既已转移至丙,为需役地所设定的地役权也当然转移至丙,除非当事人双方在设立地役权合同时另行约定。所以丙的主张应予支持,乙的主张不成立。
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灭失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而消灭,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是是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

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包括多种情形:地役权人不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并且导致了土地的永久损害,譬如供役地为耕地,而地役权人将其用途改变,使之无法耕种;地役权人不按土地的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经供役地权利人多次警告、挖掘池塘养殖等;地役权人超越地役权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供役地,妨害供役地权利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虽经供役地权利人多次交涉仍不改正;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在有偿地役权合同履行中,需役地一方当事人按照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向供役地一方支付费用是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若交费义务经过权利人在合理期间两次催告仍不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则供役地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关系。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抚养权是否能够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抚养权是否能够转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抚养权是否能够转让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总之,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往往是各种矛盾激化导致的最终结果。因此,很多时候,让离婚夫妻坐下了心平气和地谈事情,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因此,但抚养方出现各种问题不再适合抚养孩子时,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因此,抚养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只能进行变更。
二、抚养权的变更
子女的抚养权在父母离婚的时候是会作出安排的,但日后要是客观原因发生了变化,那么是可以进行抚养权的变更的。不过抚养权的变更都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并且要满足变更条件的才行。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条件: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5)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6)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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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涉税吗?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涉税,且此时涉及的是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转让后,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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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分红权可以单独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分红权可以单独转让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案例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甲出资600万元,占公司60%的股权;乙出资300万元,占公司30%的股权;丙出资100万元,占公司10%的股权。公司成立后,丙通过协议将其全部股权中75%的分红权(即公司全部股权中
7.5%的分红权)以3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甲,自己保留另25%的分红权(即公司全部股权中
2.5%的分红权)以及全部出资的股本金返还权。项目开发过程中,甲将其6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但在转让协议中甲同时声明保留上述
7.5%的分红权。后丙又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丁。丁据此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取得公司共计70%的股权。公司产生效益后,甲主张上述
7.5%的分红权,未果,纠纷由此而生。
股东分红权能否单独转让
本文将以这一案例为基础,探讨、分析股东分红权可否单独转让,以及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
《公司法》
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一般而言,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盈利,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上述两方面的权利中,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是为实现股东的财产权而服务的,是行为权利(或称手段权利);而财产权则是目的权利。
在公司法的实践过程中,股东往往可以将股东权利的一部分,即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让渡或委托给他人实施,诸如指派他人出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他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等。但是,股东将这一部分权利的让渡或委托实施并不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而作为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分红权的转让无疑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
股权中的股东分红权可否单独转让这一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呢我们不妨先从另一种具有综合权利性质的所有权说起。
关于所有权问题,我国《物权法》已经作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定。《物权法》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该法在调整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同时,也调整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权利的处置上,体现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在权利的保护和管理上,一方面,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另一方面,国家通过物权登记而参与物权的管理,从而体现国家意志。《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动产,《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由此可知,依据权利人的意思表示,物权可以进行转让;同时,为保护和管理物权,国家依法设立了登记等管理制度,对于特定的物权,经依法进行登记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对所有权的界定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与股权相同,所有权也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其内容包含其它多项权利。根据《物权法》第四十条和一百一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即将其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与所有权分离,并可转移给他人。
从《物权法》的上述规定看,作为一种综合性权利,所有权可以在分离后予以转让。反过来理解,所有权之所以可以分离转让,是因为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同样,《公司法》也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统一。与《物权法》相同的是,《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及登记也作出相应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除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外,还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与《物权法》不同的是,对同样作为综合权利的股权,《公司法》并未作出可以分离并转让的相关规定。正是由于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才会产生股权是否可以在分离后予以转让,其转让是否合法有效等问题。
然而,由于《公司法》中没有对股权中分离的权利进行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对股权中分离的权利,因不能依法进行登记而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一结果的出现,正是《公司法》的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所决定的。
综上所述,在本案例中,一方面,股东分红权的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对于甲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股东分红权转让因不能依法登记而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对于本案例中的股东分红权转让行为,其法律后果是:
1、股东分红权转让协议后,由于分红权不能依法登记,丙方依然是享有该部分分红权的名义股东,甲方并不能以股东名义直接向公司主张、享有这部分权利。该部分股东分红权只能以丙方名义行使后,再转移给甲方。
转让协议对该部分(
7.5%)股权的分配是,甲方享有分红权,而丙方则只享有股本金返还权,因此,根据该协议,甲方除依法享有分红权外,还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中的部分权益,即可取得超过股本金部分的剩余财产,而丙方只能取得剩余财产中与股本金等值的财产。但是,如果分配的剩余财产不足股本金时,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补足股本金呢这恐怕又是一轮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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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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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自然人独资公司股权可以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自然人独资公司股权可以转让吗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一般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其相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是继承。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为转让或者是继承致使投资人有所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就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是法定继承文件,然后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1)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3)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①出资方式一般是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需要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②出资方式是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则应该登报公告。
(4)投资人变更:
①转让协议以及继承文件;
②新投资人户籍的证明、身份证明。
(5)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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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
[律师回复]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
[案情]
某制衣厂系金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于2006年2月份向叶某借款10万元。2006年7月份,金某将该企业转让给沈某,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叶某多次向金某、某制衣厂催讨还款未果,便诉至。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人格上依附于投资人,投资人将企业整体出让给别人,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产生的则是新企业。受让人无权对原来的债权主张权利,也没有义务偿还原来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具有相对性,对其债务的承担上亦具有相对性,即应先以其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本案制衣厂所负债务应
首先由该企业以企业财产偿还,其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沈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导致沈某的利益受损,沈某可依转让协议向金某追讨,但原告不能直接向原投资人金某追讨本案所涉债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
第二种意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和其债务应
首先由企业承担的意见,所不同的是原投资人不能因企业转让而免除所有责任,其应对现投资人和企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且为平衡债权人与企业受让人之间的利益,转让后的企业与现投资人承担的责任应限制在受让企业的财产的范围内。
[分析]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独资企业受让人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
首先,这样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特征(第三民事主体理论)。从法律上看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的经营实体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具有明显的非法人团体属性(第三民事主体),主要表现在人格、财产、利益、责任等方面的相对性。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这时企业和投资人承担的是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
其次,这样符合立法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2000年1月1日施行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对性得到立法承认,可见,该法承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企业主体前后具有延续性,企业投资人姓名、企业名称等事项的变更并不导致企业对转让前债务清偿责任的免除,转让后企业仍应当在企业的责任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1月13日公布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只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已不再需要办理企业注销及重新登记手续;且根据其中第十八条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进行解散、清算及注销的法定事由已经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转让。
二、原投资人也应当承担责任。这是第三民事主体责任相对性的体现。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债务转让应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
三、原投资人与企业受让人之间的共同责任类型为有限补充责任。在此
首先不能认定为连带责任,因为无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其次亦不能认定为不真正连带。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在企业和投资人之间的承担体现出明显的顺位特点,故此案中的共同责任符合补充责任的特征。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我国立法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采取了补充主义。虽然现投资人相对于企业而言,处于第二顺位,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投资人相对于企业和现投资人而言则又处于第二顺位。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现投资人和企业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即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制在企业受让财产范围内。因为现投资人和企业因企业转让而承担责任的基础仅仅在于受让了承担企业债务一般担保功能的财产,故让其超出受让企业的财产范围承担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清偿责任,对受让人有失公允。判决书应体现顺位问题。
第一顺位为承担有限性责任的企业和现投资人;第二顺位为原投资人。在第一顺位当中,现投资人相对于独资企业而言又处于第二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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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能不能转让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个人独资公司能不能转让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不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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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有独资企业股权转让步骤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但同时还提醒大家,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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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能不能转让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能不能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个人独资公司能不能转让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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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抵押权的附随性,抵押权能否单独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权的附随性,抵押权能否单独转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权的附随性,抵押权能否单独转让
一、抵押权能否单独转让
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以其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法。没有债权,也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故它不能离开债权而存在法。抵押权是一种预先设定的权利,在债权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它不可能实现法。也就是说,抵押权是否能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关键取决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能够实现法。正因为抵押权的这种不确定性,《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法。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指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保留债权法。例如,甲向乙借款80万元,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乙不能仅将该房屋的抵押权转让给丙而不转让债权法。抵押权的附随性决定了其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是没有价值的,也就意味着丙得到的抵押权是毫无意义的法。
所谓抵押权不得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是指抵押权人不能以自己的抵押权为他人的债权担保法。如前面那个案例,乙将其对甲的抵押权用来为丁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法。由于抵押权是为特定的债权设立的,如果将其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就会使原债权失去履行保障,违背了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法。
抵押权的从属性、附随性,决定其在被担保的债权转让时,应随之一并转移于受让人法。但也有例外,如
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法。
2、当事人另有约定法。既可以是抵押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的约定,只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此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债权的部分转让时);也可以是
第三人专为特定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法。
二、抵押权要登记吗
《物权法》
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一般认为抵押权的转让(变动)也应履行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的转让将不能对抗第三人。
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主要两项内容,第一是抵押权变更协议,如《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可以随主合同债权转让而转让,受让人享有原抵押权人的相应权利,抵押权转让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
第二是抵押权人变更登记,如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十五条也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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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但同时还提醒大家,中国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
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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