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本金还可以拿回来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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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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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伙人退伙本金还可以拿回来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合伙人退伙本金还可以拿回来吗?

一、合伙人退伙本金还可以拿回来吗?

一般情况下合伙人退伙是不退本金的,应该根据合伙人签订的协议约定来处理。如果协议规定可以退还本金,就可以依据协议执行,合伙人本金需要满足相对应的法律要求,如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并一致同意,造成损失所应当的赔偿。其他合伙人同意就可以退伙,没有约定的按合伙人资金现有价值返还本金,若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二、合伙人死了可以终止合伙合同

合伙人死了可以否终止合伙合同视情况而定。具有以下事由之一的,合伙合同终止

一是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

二是合伙人之间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

三是合伙合同被依法解除,四就是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可以力或者终止的(法人),合伙合同终止。

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可以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三、合伙人死了可以终止合伙合同吗

合伙人死了可以否终止合伙合同视情况而定。具有以下事由之一的,合伙合同终止:

一是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

二是合伙人之间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

三是合伙合同被依法解除,四就是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可以力或者终止的(法人),合伙合同终止。

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可以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合伙人退伙本金还可以拿回来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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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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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伙的字号、法定代表人、期限、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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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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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所,联系方式:。
第四章新合伙人(乙方)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占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的。
第十二条: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缴足出资,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应对应缴未缴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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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仲裁
2、依法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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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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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某股东退股,由其他股东接收。这种情形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据公司净资产情况做转让所得与损失处理。其二,股东决议,不继续经营企业,那么企业要做清算;企业做清算要请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目前大多税局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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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伙建房协议书范本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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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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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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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 现金及设备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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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区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5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企业从事就业咨询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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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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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450000元。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数额 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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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五条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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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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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六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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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八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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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
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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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未按本协议
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
第十二章附加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6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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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区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5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企业从事就业咨询与培训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 住所
第五章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450000元。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数额 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方式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2009年10月9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五条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六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八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
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未按本协议
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
第十二章附加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6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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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区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5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企业从事就业咨询与培训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 住所
第五章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450000元。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数额 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方式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2009年10月9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五条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六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八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
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未按本协议
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
第十二章附加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6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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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伙目的:为了 ,成立本合伙企业。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三章 合伙企业名称和住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住址(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 人。
姓 名 住 址 身 证 证 号 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数额 评估作价(元人民币) 评估方式
第九条 合伙人应在 年 月 日前交付出资。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他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如下:
第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下列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 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薄。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债权债务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每 月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协商确定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形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九章 入伙及退伙
第三十五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下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关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四十五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四十七条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年。
第四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 清缴所欠税款;
(四) 清理债权、债务;
(五)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 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协议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协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有抵角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协议有关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项为准。企业登记机磁核准之日起,合伙企业成立。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经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企业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二份。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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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址:__市(县)__街道(乡、村)__号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_万元,甲出资__万元,乙出资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______(签字或盖章)合伙人:______(签字或盖章)__年__月__日
合伙投资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甲方:
甲方___先生与____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签约日期:
合伙建房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多人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酒店宾馆住宿业务
3、注册资本:提交押金,承包楼层及工商注册
4、法定办公地址:
5、法定代表人:
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 现金及设备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乙方以 现金及设备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丙方以 现金及设备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出资中的设备以股东各方共同评定价值为准。
三、其它约定
1、成立公司股东小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本人或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管理小组组长, 组织计划 投资新设备,扩大办公场所,装修及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各种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成立财务部门,统一流动资金管理,设立会计和出纳人员,设立公平合理的工资制度
4、股东在出资后十年内可以转移股权,但无权撤资退股
5、公司设立董事局,由占股份10以上的股东组成董事,董事长由最大股东担任
6、公司重大投资由董事局民主决议,赞同率高于50的可以通过并执行
7、分红方式:一月一结
8、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日常工作事宜
9、本协议自各股东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东各执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10、备注内容: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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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区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5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企业从事就业咨询与培训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 住所
第五章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450000元。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数额 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方式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2009年10月9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五条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六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八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
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未按本协议
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
第十二章附加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6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 合伙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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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范本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伙目的:为了 ,成立本合伙企业。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三章 合伙企业名称和住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住址(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 人。
姓 名 住 址 身 证 证 号 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数额 评估作价(元人民币) 评估方式
第九条 合伙人应在 年 月 日前交付出资。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他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如下:
第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下列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 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薄。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债权债务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每 月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协商确定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形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九章 入伙及退伙
第三十五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下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关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四十五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四十七条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年。
第四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 清缴所欠税款;
(四) 清理债权、债务;
(五)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 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协议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协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有抵角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协议有关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项为准。企业登记机磁核准之日起,合伙企业成立。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经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企业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二份。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确定。
合伙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范本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范本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伙目的:为了 ,成立本合伙企业。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三章 合伙企业名称和住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住址(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 人。
姓 名 住 址 身 证 证 号 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数额 评估作价(元人民币) 评估方式
第九条 合伙人应在 年 月 日前交付出资。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他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如下:
第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下列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 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薄。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债权债务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每 月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协商确定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形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九章 入伙及退伙
第三十五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下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关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四十五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四十七条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年。
第四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 清缴所欠税款;
(四) 清理债权、债务;
(五)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 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协议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协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有抵角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协议有关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项为准。企业登记机磁核准之日起,合伙企业成立。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经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企业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二份。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确定。
合伙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范本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伙目的:为了 ,成立本合伙企业。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三章 合伙企业名称和住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住址(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 人。
姓 名 住 址 身 证 证 号 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数额 评估作价(元人民币) 评估方式
第九条 合伙人应在 年 月 日前交付出资。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他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如下:
第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下列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 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薄。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债权债务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每 月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协商确定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形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九章 入伙及退伙
第三十五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下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关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四十五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四十七条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年。
第四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 清缴所欠税款;
(四) 清理债权、债务;
(五)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 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协议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协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有抵角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协议有关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项为准。企业登记机磁核准之日起,合伙企业成立。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经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企业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二份。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确定。
合伙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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