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的构成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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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猥亵儿童罪的构成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是什么

一、猥亵儿童罪的构成是什么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强制猥亵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强制猥亵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单位除外;

2、主观要件即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客体要件是他人的性自由权;

4、客观要件即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怎么构成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猥亵儿童罪的构成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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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酒后猥亵了一个儿童 现在朋友被判刑了被害人还要求经济赔偿 想问一下猥亵儿童罪的赔偿可以要求吗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这个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的。。
1、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刑事诉讼法》第99条 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由于被告人在猥亵儿童时一般不会造成受害人的物质损失,所以,在刑事案件审理时,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同样的道理,既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无法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5、估计被告人猥亵儿童,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及《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为被告人已经因为犯罪行为,受到了严厉的刑事制裁,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对被害人精神上的赔偿。以上是对猥亵儿童罪的赔偿可以要求吗问题的解答
猥亵儿童罪的证据,猥亵儿童罪有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猥亵儿童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包括女孩,也包括男孩。我国刑法第237条中,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如果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可见,猥亵儿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但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和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2条: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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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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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对猥亵类犯罪分子的惩罚。本案中,若被害人小玲也是1993年出生,那么张某就涉嫌猥亵三名儿童,亦或张某对其中一被害人长期进行猥亵,最多也就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也就意味着猥亵一人与多次长期猥亵多人没有处刑上的本质区别,实为不公。 如果仔细看一下《刑法》中对于罪的量刑,就知道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不尽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司法解释,妇女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妇女手段残酷的;妇女多人或多次的;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妇女,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决不亚于奸淫,后者的科刑要远重于前者;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故建议参照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后纳入猥亵儿童罪的第二款中,并曾设“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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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如何认定猥亵儿童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猥亵儿童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237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猥亵儿童罪的认定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猥亵儿童罪的证据,猥亵儿童罪的证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猥亵儿童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行为。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包括女孩,也包括男孩。我国刑法第237条中,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如果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可见,猥亵儿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但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和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2条: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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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构成奸淫的条件有哪些必须以奸淫罪的犯罪构成为依据,凡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奸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应定奸淫罪;凡是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奸淫罪全部构成要件,而又不构成其他罪的,就不应定罪,即非罪,这是区分奸淫罪与非罪界限的一个总原则,也是一个总的界限,但是,由于奸淫行为的复杂性,既要对予以特殊保护,又不能任意扩大打击面,从而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就经常在奸淫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争议。
(1)男青少年与染有淫乱恶习的发生行为的界限由于染有淫乱恶习,遇见男青少年就搭话,问长问短,从外貌上也看不出是,自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也可以不定为奸淫罪,对最初奸淫的,或引诱该卖淫的,应依法治罪。
(2)未婚男青年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不满14周岁发生性关系的界限不满14周岁的,发育早熟,身体高大,貌似成人,虚报年龄,与男青少年谈恋爱,而男青少年误信其为少女,双方自愿发生两性行为,类似青少年男女谈恋爱中越轨行为。男青少年没有摧残的犯罪故意,也不宜定奸淫罪。
二、奸淫如何判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奸淫的,造成的伤害程度更大,刑法的处罚力度也更大。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此时会对行为人进行从重处罚。但在处罚之前,还是要按照规定对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做出严格的认定,避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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