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偶的儿媳妇有没有继承权
丧偶的儿媳妇一般有没有继承权的。但有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被继承人生前依法订立遗嘱,指定儿媳继承的,儿媳具有没有法定继承权,或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没有法定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重婚会丧失配偶的继承权
重婚会丧失配偶的继承权。但需满足一定情形。即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基于重婚而产生,则该婚姻关系无效,当事人无法取得法定继承权,若当事人与他人存在重婚关系,其与合法配偶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则除被继承人另有没有指定外,当事人不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没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没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没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继子女享有没有继承权
继子女享有没有继承权的。且一般情况下,继子女因其与继父母之间拟制的血缘关系,自动取得法定继承权。若继父母订立遗嘱,将其列为遗嘱继承人的,其依照遗嘱规定,享有没有相应遗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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