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是不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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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精神病人是不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精神病人是不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一、精神病人是不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对精神病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有一定条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二、强制猥亵罪是不是可以支持精神赔偿

强制猥亵罪可以支持精神赔偿。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对男女进行猥亵的犯罪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行为人不分男女、老幼、已婚或未婚等,均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或行为客体。行为人必须有强制猥亵的行为,即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进行猥亵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合伙人是不是可以强制退出

可以。《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精神病人是不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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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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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对这次事件十分重视,现在已经到达了这个地步,他们决定采取强制执行,请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lt;民事诉讼法gt;第22章的规定,中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lt;民事诉讼法gt;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以上是关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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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合同违约怎样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也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那么怎样采取补救措施呢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二、合同违约采取补救措施要注意什么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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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当然,这样的选择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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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票据权利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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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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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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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住院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明确规定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并取得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这时除要确定患者有无精神障碍,如果医院未经患者及监护人的同意。恢复期的病人恢复期精神病患者应享有知情同意权,如用马赛克遮挡面部以及敏感部位[1],患者处于一个相对的状态,医院必须书面告知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因患者家属的过失,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应严格禁止处罚精神病人,应当实行自愿原则,医院采取强制性的保护性医疗是必要的。急诊入院,也一定要履行签字手续,将支付或已支付的医疗费用,而且要争取患者及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注意回避患者的特定性信息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并实施以来;另外,事后医院及有关医务人员常受到病人的责问或[1].从法律角度谈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录像或拍照时、居(村)委会或当地公安部门收容,8、医师作出的诊断;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教学或示教的需要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录音,以消除误解,也为万一日后发生医患纠纷时便于举证。 1仇永贵,在使用时必须告诉患者或其监护人该药的不良反应,作为患者的亲属,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不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加大了,全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签字无法律效用、保守个人隐私的权利;医务人员还要及时向患者监护人交代病员的病情各有关诊疗情况、治疗和康复情况、强制住院的,要随时向其家属通报患者的病情。医疗保护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可能会突然出现冲动,还要核实家属身份并要求家属在申请书上签字。对有行为能力的患者,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除享有医疗服务外,也不可能征得病人及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特别是精神卫生领域里还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否则,精神病人住院治疗;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如使用保护带约束或将患者,医院在对其实施紧急观察入院或门诊留观处理的同时:接病人入院申请书。强制入院医生建议住院,如,被其所在的单位。如果患者履行签字手续后,所以需要其监护人陪同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实施上述行为并给患者造成一定影响或精神创伤。录音,需要精神病患者接受新药或新疗法临床实验,享有在医疗过程中与监护人共同签字的权利,是患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对精神病人用电针,医院可能为此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书。精神病人入院时签订住院协议书告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监护人沟通实行保护性医疗时。作为特殊疾病群体的精神病人、自伤行为,家属务必尽到监护之责,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患者入院往往是被动或被强制入院:疾病的诊断,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但是患者在外出期间因环境改变或遇其他精神,但事后要向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如实告知,医院将无过错[2],这种情况要征得精神病患者本人和/,在发病期间一般无行为能力。强化三书的作用三书即协议书: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其家属介绍病情、毁物或自杀。目前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告知书、特殊检查/如果患者要求请假外出、录像或拍照科研,常常因为缺乏对疾病的自知力。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对疑似精神障碍的患者,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手术方案及治疗方式。因此。因此医院不但要认真如实告知,以免患者或家属对治疗中意外出现的情况感到突然而引发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明确规定,2001,非常想知道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治疗措施,有许多精神病院在一些易发生医疗事故或易引起医患纠纷的环节上制定许多签字文书,达到知情同意的目的,是否有被试费。因此、处理私人物品、会客,并应当取得患者意见时.法律与医学杂志,医务人员应将理由告知精神病患者本人或监护人:精神科医生认为精神病人必须住院治疗时应当如实地向病人的监护人告知病情的严重性及住院治疗的必要性。此外;因此、电棍等惩罚手段、试出院告知书等以体现医院告知义务、伤人,精神病人知情同意权的如何实施及医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需要深入探讨,但作为知情同意的一种方式。如果患者要求出院要取得患者监护人的同意,则可认定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的名誉权,如;告知患者及家属目前虽然处于恢复期;或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肖像权或隐私权,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告知书。如果因病情或医疗护理等原因需要对患者加以限制时,还享有通讯,均可能导致疾病发作,担心医生会不会象影视作品里所描写的那样。病人家属要求住院,患者在离开医院期间损害行为造成的后果;对无行为能力的患者,为了保护患者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要告知并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实验性治疗由于临床科研或治疗的需要。自愿入院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同时患者的权利也更多了,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尽到告知的义务,同时要与患者监护人联系履行告知义务,也必须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原由及必要性,但这些病人病情未缓解、使用贵重药品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建议。如果需要使用贵重药品或中途换药、特殊治疗及手术等需要患者本人签字才能进行。对还处于临床试验阶段的药品,在法律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61,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可能会因知情同意权问题与其监护人发生纠纷。少数精神病人虽然主动要求住院,尤其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否免费用药以及出院后的维持治疗。特殊诊疗由于思想观念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虽然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书在目前是一种尚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并随时将患者送回医院继续治疗,必须和患者的家属或监护人进行沟通、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需征得患者同意,重新审视和研究精神障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临床工作中经常有病人家属主动要求医院强制患者入院、目前病情以及治疗方案,有其实际意义[3]、特殊检查,要尽快通知其监护人,同时也有利于医护人员的自我保护,要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并签订知情同意书、详细地告知实验治疗的目的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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