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义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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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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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义务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义务是什么

一、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义务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人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

一是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保管人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是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什么行为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行为的话,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二)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三)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客运合同承运人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如下:

一、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二、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三、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四、安全运送义务。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义务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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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义务如下: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
(2)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3)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须亲自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得将保管义务转托给他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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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1、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2、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4、附随义务。包括危险告知义务和孳息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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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根据各国破产立法例和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强制执行。 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程序不能终结。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式、原则规定的不清楚、不具体,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规定,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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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怎么判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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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三个方面:一是行为违法。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二是拒不改正。即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三是产生后果。即导致了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用户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后果的产生。
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
我是一名法学院的大二的学生,在研究刑法时发现了一个我没有听说过的名词,之前从未了解过。所以想问一下什么是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行为,具有所列情形的,才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的情形。对于“违法信息”,可以从信息内容和发布信息的目的两个角度加以判断。具体而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信息,以及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并经监管部门责令处置的信息,应当认定为“违法信息”。而对于“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可以从信息传播面和信息接收量两个方面加以判断。当然,考虑到本罪为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以及网络传播具有难以控制性,故应当较之直接传播行为的入罪门槛大幅提升,以确保刑事介入的谦抑。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用户信息”与“公民个人信息”存在交叉竞合,但不能等同。一般认为,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接受信息网络服务中被采集、存储、传输信息。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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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等用于确认用户操作权限的身份认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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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信内容。本文认为,基于全面保护的原则,用户信息不限于不能被公开获取的信息。但是,对于经权利人同意发布、获取的信息,实际上不存在“泄露”的问题,故不作上述限制并不会导致刑事介入的宽泛。至于“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根据用户信息的重要程度以及泄露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信息数量、涉及用户数量、损失数额等方面,认定是否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情节严重”,可以主要从致使刑事证据灭失的次数和灭失的刑事证据涉及的案件类型等角度加以认定。例如,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或者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犯罪的证据灭失的,可以考虑认定为“情节严重”。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从实践来看,可以从致使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遭受破坏、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犯罪以及经济损失等方面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例如,下列情形可以考虑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多次用于犯罪,或者被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犯罪的;
(3)致使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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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6、【关键词】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相关法条】《修九》二十八、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增)
【解读】新增条款,规定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分析该罪构成要件,主体方面属于特殊主体,即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方可成为本罪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安全具有排他的支配地位,其他人或机构很难进入该领域进行及时有效的安全管理。正因如此,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安全具有监督型作为义务。如行为人能履行而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应成立不作为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国家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由以下要素构成: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出现第一款规定中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其中第一款的前三种情形规定的具体明确,第四项属于兜底性质的条款。单位可构成本罪。
本条在适用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
(1)关于“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界定。对于违法信息,目前可以评判的标准似乎就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十种信息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恐怖信息和极端主义信息,一定会被列入违法信息之列。对于大量传播,本次修订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以参照最高法2013年颁布的《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的有关转发、浏览、点击次数的规定来判断。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中虚假信息泄露的情况是否同样适用该项规定。需要有详细的司法解释跟进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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