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不具有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没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但是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没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没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盗窃未遂是犯罪行为
盗窃未遂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依然会构成犯罪: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这个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当地的规定确定。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有没有下列情形的,则数额较大的标准减半: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实践中发生的其他严重情形。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盗窃罪属于金融犯罪
盗窃罪不属于金融犯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没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没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没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没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没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没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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