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行政诉讼执行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但考虑到实践可可不可以出现的特殊情况,《最高法院解释》又作了灵活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不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不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不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不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不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不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只可不可以由法院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流程不是只可不可以由法院执行,行政机关也是有权力执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不可以强制执行。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不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不可以负责行政诉讼的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可不可以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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