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哪些时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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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哪些时成立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哪些时成立

一、以动产抵押抵押权自哪些时成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成立,以动产抵押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则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三百九十四条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有哪些

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之后清偿所欠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

3、其余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有哪些

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之后清偿所欠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

3、其余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哪些时成立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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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自何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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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为公司经营不善破产,现在还欠别人50万,我把家里的房子抵押了,当时签订合同时合同中有明显错误,问一下抵押主合同无效能导致抵押权成立吗?抵押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一、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有效吗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保证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二、主合同中的债权可以出质吗
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是最普通的债权,各国立法都允许以债权出质。但是我国国情不同,由于存在大量的“三角债’问题,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往往实现不了,如果允许其作为财产权利出质,对担保债权的实现起不到作用,还可能产生多角债的问题。因此,担保法只规定了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债权权利凭证可以出质,而没有规定由其他主合同产生的债权可以出质。所以,目前主合同债权尚不能出质。
三、债权人应当如何实现留置权
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经过约定或者债权人通知的两个月以上的期限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也可以直接将留置物拍卖,没有拍卖条件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变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是从属关系,所以在抵押合同无其他特定约定的情况下,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但是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不依存于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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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登记成立吗?
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登记是成立的,但是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等。不动产抵押未成立的情况下抵押合同是无效的,不动产抵押成立的时间以登记时间为准,未办理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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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抵押合同只有双方签订的车辆抵押合同,抵押权才成立吗
[律师回复] 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 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的, 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
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 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 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抵押担保登记期限虽届满并不表示抵押权消灭抵押是否可以约定期限担保期限有多长担保人担保期限有没有过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关于抵押期限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
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 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 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

其次,在担保实践中,抵押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加大了抵押 成本。如果承认抵押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可以消灭抵押权的话,因期间届满而 抵押权消灭,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担保物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著加大。同时,抵押期间的设立,将为抵押人和债务人恶意 抗抵押权人 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间。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 险的增加。
《担保法解释》第 12 条明文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 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约定抵押期限的效力,毕 竟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方为有效。 抵押合同需要约定抵押期限吗?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担保法规定,抵押权 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
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订立抵押担保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可否自愿约定抵押期限呢?不可以。 相关文献查询裁定已设定抵押权的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关于船舶抵押权效力问题的指示”稿提供补充意见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中抵押权人资格问题的答复郑州市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申请书抵押权设定契约书论除斥期间、抵押权消灭和抵押登记的撤销论承租权与抵押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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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的抵押权自何时设立?
动产的抵押权自双方签订合同确认签字后立即生效,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动产进行抵押处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相关注意事项,在签字确认后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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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
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的作用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基于抵押权这种区别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势,使抵押权在市场经济中对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良性运转起着促进和保护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抵押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成为最常见、最常用的担保形式。
抵押权的地位
因为抵押权这种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特性,使得抵押权这一担保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和法律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抵押权比质押更简便易行,质押要交付质押物,质权人要对质押物妥善保管,这样无形就增加了债权人的义务范围,而抵押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其次,抵押区别于保证。保证所以成立靠的是保证人的信誉和经济状况,但信誉和经济状况存在可变性,一旦保证人经济状况恶化,这样便不足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无法实现,而抵押则消除了债权人的这种顾虑,因此抵押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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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未成立则抵押合同有效吗
不动产抵押在未成立的情况下抵押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的规定,如果是以不动产抵押的话,是必须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从抵押登记后正式设立,以动产抵押的,签了抵押合同后,就设立了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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