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抵押能找担保公司能贷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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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抵押能找担保公司能贷款吗

一、没有抵押能找担保公司能贷款吗

没有抵押可以找担保公司,能贷款,但要符合下列条件: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贷款的用途明确合法;

贷款的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贷款有良好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

以及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二、保证担保抵押担保顺序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清偿顺序是:

1、如果该抵押物是债务人提供的,优先执行该抵押物。

2、如果该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则任意执行抵押物或者主张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借款担保人有没有有效期

借款担保人有有效期。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写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应该在还款期限到期后,找借款人催要,如借款人还不出钱,就需要叫借款人重写借条;没有写还款期限的借条,有二十年有效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没有抵押能找担保公司能贷款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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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抵押能够找担保公司能够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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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抵押能够找担保公司能够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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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担保的担保债权不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吗
[律师回复] 【为您推荐】天宁区律师鄞州区律师铜鼓县律师平江县律师广宁县律师青羊区律师叙永县律师彭州市律师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或者个人有些时候需要大额的资金时会申请贷款,抵押贷款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贷款方式,这就会涉及到抵押人,那么什么是抵押人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抵押人的概念。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二、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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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担保能找担保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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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不得抵押哪些财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会理县律师越秀区律师霍邱县律师恩平市律师兰山区律师龙口市律师叙永县律师在借款合同中,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用来作为抵押担保。也就是代表着债务人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不然担保是无效的。那么,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不得抵押哪些财产下面就将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大家可以往下阅读了解一下。
一、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的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二、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不得抵押哪些财产的相关内容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由此可见,只有满足规定的财产用来作抵押担保,债权人才有抵押权,借款合同才能生效。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了解,可以咨询的网站,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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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抵押的抵押物应该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协议折价。法律允许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如果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抵押物折价抵债可以充分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且简洁明了,便于债权人快捷有利地实现债权。协议折价不同于法律禁止的流质契约。流质契约是抵押合同中的关于抵押物的所有权在债务未受清偿时直接转移给抵押权人的约定。 (二)变卖。变卖是通过当事人协议或在主持下将抵押物卖给第三人以获得价款的行为。“变卖”的关键在一个“变”字,即将抵押物变成现金。当事人协议进行变卖的,其性质与协议折价相似,却没有协议折价的弊端。因为要变卖抵押物,须有第三人前来购买,而第三人的购买行为乃市场行为,其花钱购买抵押物,必反复进行市场分析和比较,以确定既对自己有利、又为抵押双方当事人所接受的价格范围。反过来,抵押双方当事人协议的抵押物如果过高,则不会为市场所接受,如果过低,则不符合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拍卖。关于执行中的拍卖的性质,理论上尚存争议。一说认为执行拍卖是公法行为,因为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是行使公共权力、对债权进行强制执行的结果,而不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另一说认为执行拍卖是私法行为,因拍卖、竞卖与成交的过程仍然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
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法律上,质押权和抵押权同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是二者在其在概念、权利性质、标的物、权利设定、优先受偿等几方面有一定的差异,今天的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质押担保和抵押担保的区别。
一、抵押与质押的概念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即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的质押物。
二、抵押与质押权利性质的不同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三、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2、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3、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四、权利设定中的不同点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你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质押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五、优先受偿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当二者并存于同一财产时,就存在一个优先受偿还是平等受偿的问题。对此《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第一款作出了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也就是说,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不论二者产生的时间先后,抵押权人均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法律作出这一规定的理由在于突出强调抵押的登记公示的效力。由于法律规定质权的设定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见,而抵押是不转移占有的一种担保方式。如果仅仅以设立时间先后来确定受偿的顺序,将会使抵押权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也必将影响抵押登记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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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是不是就是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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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抵押房产的房子,房产抵押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让你作担保人的话,对方可能要对你的财产状况作一些了解,但不能要求你将相关财产证明交对方保管;简单点来说,他要看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但不能要求保管该材料。
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其债务的正确履行,但是担保不是必须要提供的,如果债务人财产充实,资信状况良好的话,那么债权人是有权利决定债务人是否要提供担保的。
2.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物保又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是不需要交付抵押物,而质押则需要交付抵押物,债权人可以要求提供人保或物保也可以要求两种都提供,本案中房产证既不是物保也不是人保,只是一个证明而已,即便是把房产证交给你了也不能说明你就享有了对该房屋的抵押权。
3.你作为第三人参加担保,当债务人无法清产债务时,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有先后顺序,即可用先拍卖债务人的房子优先受偿,如果还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那么你作为担保人就需要按照合同具体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但是本案中发生效力的担保只有你是作为保证人,那么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你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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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抵押和第三人担保抵押顺序清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抵押担保包括债务人抵押以及第三担保人抵押,如果这两种抵押同时出现,该如何怎么清偿债务人抵押和第三人担保抵押顺序是什么让我们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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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抵押可以找担保公司可以贷款吗?
无抵押贷款需要您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而且贷款额度只能是您收入的5-8倍。所以我觉得贷款额度肯定不够!所以您只能申请抵押贷款了!因为抵押贷款的利息低,年限高。要么就只能去社会走民间拆借,但是时间短,利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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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额抵押担保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担保法》对于超额抵押担保的规定超额抵押是另一种常用的信用增级形式。超额抵押的信用增级结构利用了额外利差来支付债券本金,额外利差是在支付了所有费用和债券息票成本之后的金额。这种支付结构也称为是涡轮结构,因为它加速了债券本金的偿还从而为损失建立了一个超额抵押的缓冲。简单的说就是指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同一个价值向一个或几个债权设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大于抵押物的价值。担保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这一规定表明,担保法禁止抵押人超额抵押。
二、《物权法》对于超额抵押担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物权法取消了担保法中的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的不合理规定,具体表现在物权法第13条“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动产进行评估”的规定中,将确定抵押价值的权利任由当事人行使。因此,抵押人可以超额抵押。以上《物权法》的规定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允许重复抵押和超额抵押的规定。是否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和确定。
三、《担保法》与《物权法》相冲突适用物权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物权法的颁布晚于担保法,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其次从法理上讲,依据《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按照这一规定,超额抵押在我国是被禁止的。但是,要做到抵押财产的价值始终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就必须要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可抵押财产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这样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设定抵押权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故《物权法》取消了《担保法》中关于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的不合理规定,《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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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师生活中,我们在向银行贷款时,除了签订借贷款的主合同外,往往按照规定需要签订相应的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当同时存在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时,出现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追偿债务对象的先后顺序是什么,担保人、债务人承担什么样的偿还责任。下面,我们这里介绍一下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时债务偿还的处理方法同一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即保证人),又有抵押物、质押物担保时,应合理掌握两类担保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的相互责任关系。正确分析各担保人主债权的担保情况,协调解决保证人和抵押、质押担保人协商担保份额,是正确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情形
一:第三人提供一般保证,同时由债务人提供抵押、质押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情形
二:第三人提供连带保证,同时由债务人提供抵押、质押的。
(1)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注意: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抵押、质押的,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或同时要求保证人、抵押、质押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情形
三:同—债权中两个以上抵押同时存在的。两个以上抵押人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的,各自对其担保的债权份额或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何一个抵押人或各自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承担当清偿的份额。情形
四:同—财产(抵押物)向多个债权抵押的。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注意:1)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同—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担保的,顺序在后的抵押债权先到期,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房地产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债权在先到期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实现后,剩余的价款应当提存,留待顺序在后的抵押顺序债权受偿。情形
五:同—财产(抵押物)抵押又被他人留置扣押的。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留置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财产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已登记的抵押权与用益物权的权利人的受偿顺序则应依据设定顺序确定。通过上述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处理方法的介绍,我们大概了解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的五种情形下清偿顺序、清偿比例、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以及注意事项。实际操作中,应该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前将这些情况了解清楚,必要时请律师介入,而不是签完合同后,出现了债务偿还困难,需要承担责任时才关注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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