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公告有哪些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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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公告有哪些要求

一、债权申报公告有哪些要求

债权申报公告的要求有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且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申报其债权的,应当说明债权的相关事项,且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哪些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破产债权申报需要什么资料

破产债权申报需要的材料包括债权申报人填写的债权申报表,提供的债权的数额以及有无担保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还需要提交证明申报人有申报债权资格的证明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债权申报公告有哪些要求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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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公告是哪些要求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申报公告是哪些要求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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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最近又出现了债务纠纷,想要了解债权人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是怎样的,以求能够正确维护自己利益,感谢解答。
[律师回复] 其实,债务人在借钱之后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讨债。
途径
一:
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途径
二: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间借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约定分期还款的约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约定一次性还款的。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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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纠纷,被告要求赔偿,对方要求股东赔偿
[律师回复] 公司作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公司股东,是指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的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在,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
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1
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1
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1
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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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公告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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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有个朋友在一家企业单位上班,由于某种原因单位不景气宣布破产,问一下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律师回复] 债权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债务人(debtor),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中文名
债权人债务人
外文名
Creditors
应用学科
据法律或合同﹑契约
主要是指
预付款者
债权人
债权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贷款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贷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偿付。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以及有无其他需要到期偿还的贷款。
商业债权人最关心的是企业准时偿还贷款的能力,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
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债务人
概念
债务人(debtor),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合法权利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
你好,我前几年有借钱给一个朋友,他现在出现财政危机,所以我想知道,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申请书2017年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申请人(债务人) 有限公司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电话:
  申请目的:申请宣告债务人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在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经营范围为 .自 年起,由于公司主要依靠举债进行外延式发展,发展规模过快,资金周转出现较大困难,而产品选型由与市场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库存积压严重,加之同类产品更新发展很快,市场竞争激烈,现公司库存产品即使大幅减价也很难销售,因此,申请人几年来一直亏损严重,自 年 月以来已经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并停止生产经营。根据目前状况,公司要恢复生产、扭亏为盈已无希望。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申请人资产为 万元,负债为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已属资不抵债。根据公司章程第 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于 年第 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年第 次会议作出决定,同意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通过了《职工安置预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清算。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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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后债权人能否撤回申报,债权申报公告期限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申报后债权人能否撤回申报,债权申报公告期限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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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朋友介绍,现有一案件,6000万元的借贷往来,不寻常的账目往来,我想了解咨询一下这个案件中谁是真正的债权人?
[律师回复] 在这个案件中,谁是真正的债权人,分析如下原告西安喜而沃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持有《借款合同》两份,其中第一份合同时间为2014年4月27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200万元,甲方(借款人)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房地产公司),并加盖有其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杨建成签字,乙方(出借人、债权人)一栏空白,并未填写相关内容,被告森源公司与杨建成为丙方(保证人),并在该栏加盖森源公司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明远签字、被告杨建成签字,合同约定: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2000000(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元。
二、借款期限为12天,日利率(空白)从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5月9日。如放款日期延后,则借款起止日期相应延后,同时本合同第三条中还款日亦相应延后。
三、甲方承诺于2014年5月9日前向乙方一次性还款人民币12000000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元。
四、如甲方每逾期一日,乙方每日加收违约金为未还款额的5‰。
五、丙方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应付费用。
六、丙方担保的期间为合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其后,华威房地产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致(该栏空白):我与债权人(该栏空白)于2014年4月27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2000000.00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兹特授权将合同所约定的金额汇入以下账号,开户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户名:陕西森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账号,特此授权,授权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4月27日,华威房地产公司作为债务人与保证人被告杨建成出具《还款方式及期限》,其内容为,借款人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总金额为壹仟贰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5月9日,还款日期(该栏空白),合同共执行12天,还款至以下账号:开户行:工行小寨支行,户名为:西安喜而沃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还款总金额:12000000元(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2014年5月9日前一次性还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2014年4月27日,森源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一份,内容为,森源公司股东会开会研究决定如下:本公司同意对借款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出借人(该栏空白)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2000000,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的借款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2014年4月28日华威房地产公司、杨建成出具《收据》一份,载明:“借款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今收到与债权人(该栏空白)在2014年4月2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总计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注:该款由债权人转入我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以汇款单指定的账号进款金额和日期为准。借款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成”。
其中第二份《借款合同》为2014年4月27日签订,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00万元,华威房地产公司、杨建成为甲方(借款人、债务人),并加盖其公司公章及杨建成签字,乙方(出借人、债权人)一栏空白,并未填写相关内容,森源公司为丙方(保证人)并加盖其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明远签字,该合同约定:“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4000000(大写:肆佰万元整)元。
二、借款期限为12天,日利率(空白)从2014年4月29日至2014年5月9日。如放款日期延后,则借款起止日期相应延后,同时本合同第三条中还款日亦相应延后。
三、甲方承诺于2014年5月9日前向乙方一次性还款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佰万元整)元。
四、如甲方每逾期一日,乙方每日加收违约金为未还款额的5‰。
五、丙方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应付费用。
六、丙方担保的期间为合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4月29日,华威房地产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致(该栏空白):我与债权人(该栏空白)于2014年4月29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该栏空白)元,大写:(该栏空白)元整),兹特授权将合同所约定的金额汇入以下账号:开户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户名:陕西森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账号,特此授权,授权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4月29日华威房地产公司、被告杨建成出具《收据》一份,载明:“借款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今收到与债权人(该栏空白)在2014年4月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总计人民币(大写:肆佰万元整)。注:该款由债权人转入我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以汇款单为准。借款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成”。2014年4月29日华威房地产公司、被告杨建成出具《还款方式及期限》一份,其内容为,借款人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总金额为肆佰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29日至2014年5月9日,还款日期为(该栏空白),合同共执行11天,还款至以下账号:开户行:工行小寨支行,户名为:西安喜而沃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还款总金额:4000000元(大写:肆佰万元人民币),2014年(该栏空白)前一次性还款人民币肆佰万元。2014年4月29日,森源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一份,内容为,森源公司股东会开会研究决定如下:本公司同意对借款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出借人(该栏空白)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0000,大写:肆佰万元整)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4月29日,宏富盛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给森源公司两笔分别为680000元和320000元,合计1000000元的款项。同日,林英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转给森源公司三笔款项,分别为4000000元、6000000元、5000000元,合计15000000元。2014年8月4日,被告杨建成及其儿子杨文华通过兴业银行陕西信合的个人账户给原告转账三笔,每笔100万元,合计300万元。综合以上事实,原告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
1、被告华威公司立即偿还原告1300万元借款本金,和564万元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及从2016年3月1日起至本案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2、被告杨建成和森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宏富盛公司2014年11月25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其于2014年4月29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给森源公司两笔分别为680000元和320000元,合计1000000元的款项,系喜而沃公司委托其代为支付给华威公司的短期出借款,其与森源公司、华威公司之间从无债权债务关系,也无任何业务关系。林英公司2014年11月25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其于2014年4月29日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转给森源公司三笔款项,分别为4000000元、6000000元和5000000元,合计15000000元,系喜而沃公司委托其代为支付给华威公司的短期出借款,其与森源公司、华威公司之间从无债权债务关系,也无任何业务关系。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与林英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伏生做谈话笔录一份,其认可上述证明内容,并称其与喜而沃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鹏举认识十几年,系朋友关系,两公司拆借过多次款项,2014年其公司从喜而沃公司拿过一千多万元,后崔鹏举让把钱打给森源公司,其就按崔鹏举给的账号打了三笔款项,共计1500万元。
原审庭审中,被告华威公司认为原告并非上述款项的出借方即债权人,其主张该案的实际债权人为胡爱英及贺永强两个自然人,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款合同的手写内容部分均为胡爱英书写,上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两份、收据两份、委托书两份,贺永强均在被告华威公司所持有上述证据的复印件的空白处写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确认。2014年4月27日,华威公司与胡爱英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抵押人(借款人甲方):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权人(债权人乙方):胡爱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借款1200万元—1600万元,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1200万元—1600万元,最终以借款到账金额为准。
二、担保措施:甲方保证按期如数归还借款,并以本公司持有的房屋产权证给乙方做抵押保证,双方商定,甲方的华威大厦均价按1500元/㎡,甲方同意将不少于2000㎡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乙方,并将该部分房产的处置权委托给乙方。届时,若甲方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时,乙方可直接变卖甲方的抵押房产用于抵偿甲方的借款(或甲方将抵押房产直接过户给乙方)。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须将2000㎡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乙方保管,乙方收到房产证及相关借款手续后即放款。
四、甲方通过乙方还清全部借款后,乙方将甲方的抵押房产证退付给甲方”。
胡爱英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所叙述的涉案借款事实与被告华威公司陈述的事实一致,胡爱英认为其本人与贺永强才是本案借款的出借人,且认可被告华威公司已将本案所涉借款全部向其偿还,并支付了利息。
贺永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其与喜而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鹏举系高中同学关系,其受崔鹏举口头委托,办理的本案借款事宜。其与胡爱英于2012年认识,胡爱英是华威公司代理人,胡爱英在给华威公司找资金,其知道后,与胡爱英去华威公司进行了考察,后原告与被告华威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两份,借款1600万元。
另查明,2014年4月29日杨建成向胡爱英转款40万元、13.2万元,2014年5月26日杨建成向胡爱英转款30万元,2014年6月27日杨少华向胡爱英转款30万元。2014年7月25日胡爱英向华威公司出具《委托还款书》,载明:2014年4月28日,贵公司借款共计1600万元整,现委托贵公司归还本金如下:人民币1300万元归还到胡爱英指定的账户,人民币300万元归还到贺永强指定的收款账户。后,华威公司累计向胡爱英指定账户转款1300万元,胡爱英出具有收据;2014年8月4日华威公司向喜而沃公司转款300万元,贺永强出具有收据。
再查明,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陕西华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喜而沃公司给宏富盛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转款853862元、2014年4月25日转款87万元、2014年4月30日转款40万元;喜而沃公司给林英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分别转款240万元、260万元、2014年4月29日转款400万元、2014年4月30日转款36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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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债务纠纷原告与被告在异地,地应该在哪 1、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流程: 一、立案受理 原告向,应递交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二、庭前准备 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对当事人而言, 首先,当您或您单位被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并应在收到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在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 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依照人民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三、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如果案件复杂不适宜当庭宣判的,则定期宣告判决。 四、上诉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日,裁定为五日。 五、申请再审和申诉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时,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申诉。申诉期限为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提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判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六、申请执行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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