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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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挂靠在单位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际经营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车辆挂靠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由于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行事,造成一种属于被挂靠单位的表面现象,所以对第三人产生了被挂靠方为挂靠者提供信用担保的效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二、雇员在雇主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吗

雇员在雇主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能会被雇主追偿。

我国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去承担责任

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该驾驶租赁车辆一方有责任的,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不够的由车辆租赁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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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辆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辆挂靠在单位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际经营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车辆挂靠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由于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行事,造成一种属于被挂靠单位的表面现象,所以对第三人产生了被挂靠方为挂靠者提供信用担保的效果。赖以维系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联系的唯一因素是双方的利益关系,即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的挂靠费用,而被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所提供的单位名义,因为第三人不一定了解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这种挂靠关系,而仅凭借对被挂靠单位信用的信任而与挂靠人发生联系,
①因此在对外关系上,第三人的商业信赖利益、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利益应该首先得到保护,在目前对挂靠与被挂靠关系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司法实践上,应该判令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对被挂靠人发生效力,由被挂靠方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双方可以在挂靠合同中,对此作出内部约定,如被挂靠方可向挂靠方追偿由此支出的损失等。
三、法律规定甘肃省高级人民关于被挂靠单位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的答复甘高法【2005】311号酒泉市中级人民:你院(2005)酒中法研字第02号《关于挂靠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2月27日第46次会议讨论,答复如下: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并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有一定支配权的,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没有支配权的,被挂靠单位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但私人自用非营业性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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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挂靠是否有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挂靠的车队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予以确定;依据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所有权人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借、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借人、出租人在机动车管理或者对借用人、承租人的选任监督上存在过错的,也要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挂靠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一定费用的,其应在获取全部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氦讥份客莓九逢循抚末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有证据证明雇员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权人存在过错的,应于擅自驾驶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承包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权人交付的机动车存在质量瑕疵未及时告知买受人的,机动车所有权人也要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车祸致残,车辆挂靠单位连带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雇员车祸致残,车辆挂靠单位连带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场车祸造成雇主和雇员司机死亡,同乘的另一雇员十级伤残。伤残者A向雇主之妻及车辆挂靠单位,要求对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3月15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A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38775元,被告高安某汽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之夫席某购买赣CE5946号货车搞营运业务,挂靠在高安某汽运公司名下,雇请钟某和原告A为驾驶员。2006年8月5日,钟某驾驶该货车行驶在梨温高速公路227KM+50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琼A09769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随相撞,造成钟某和席某两人当场死亡、乘车人A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钟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席某和A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经司法鉴定A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膀胱破裂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劳动能力丧失13%.  认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劳动中负有安全保护义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A受席某雇请,在出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且A自己无过错,雇主应对其身体损害造成的损失负完全赔偿责任。该货车实际由席某、王某夫妻家庭经营,席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王某应对A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货车挂靠在被告高安某汽运公司,该公司为货车的登记所有人,因此该公司应对A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一审作出上述判决。一场车祸造成雇主和雇员司机死亡,同乘的另一雇员十级伤残。伤残者A向雇主之妻及车辆挂靠单位,要求对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3月15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A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38775元,被告高安某汽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之夫席某购买赣CE5946号货车搞营运业务,挂靠在高安某汽运公司名下,雇请钟某和原告A为驾驶员。2006年8月5日,钟某驾驶该货车行驶在梨温高速公路227KM+50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琼A09769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随相撞,造成钟某和席某两人当场死亡、乘车人A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钟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席某和A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经司法鉴定A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膀胱破裂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劳动能力丧失13%.  认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劳动中负有安全保护义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A受席某雇请,在出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且A自己无过错,雇主应对其身体损害造成的损失负完全赔偿责任。该货车实际由席某、王某夫妻家庭经营,席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王某应对A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货车挂靠在被告高安某汽运公司,该公司为货车的登记所有人,因此该公司应对A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我现在因为挂靠的问题,发生了纠纷。想要起诉,不知道挂靠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状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答辩状是被告、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其内容和格式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只要能够对起诉方的起诉提出质疑,并且表达自己的合理辩解即可。
  例: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标题写明quot;刑事(或民事)答辩状quot;,quot;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quot;。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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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的,先列写答辩人及其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写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再另起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职务。
  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不用单独列写,可在下面的答辩理由说明起诉人和上诉人是谁,起诉或上诉的案由是什么。
  
③写明答辩事由。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和上诉案件答辩状其事由的写法不同。现分别说明如下:第一审案件答辩人是被告人,答辩事由的具体行文为:quot;因××(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quot;。上诉案件答辩状的答辩人是被上诉人,答辩状具体行文为:quot;上诉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quot;
  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尾部和附项写明以下内容:
  
①呈送的机关。写为quot;此致quot;quot;×××人民法院quot;。
  
②右下方写明。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③附项。注明证物、书证的名称和件数。
上诉就是挂靠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状,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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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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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哥哥是卖建筑材料的,现在因为收不到钱。不知道该找谁要,想要问一下被挂靠人承担连带偿还债务案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2007年5月9日,柯某、李某以某建设公司(下称建设公司)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承包某房地产工程。同年8月13日,柯某、李某向原告某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并用于该房地产工程,但并未付清货款。2008年11月20日,混凝土公司因追款未果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和解,由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约222万元,原告撤回起诉。其后至2009年8月25日,李某、柯某仍有135万元货款未付清,原告只得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柯某、李某支付135万元货款以及3万元违约金,同时要求建设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对柯某、李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对建设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混凝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明,剩余135万元货款为建设公司支付222万元货款之后,与公司之前和混凝土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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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关于本案建设公司就柯某、李某对混凝土公司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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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事故挂靠车辆被挂靠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此种场合,挂靠车辆交纳各种税费,被挂靠公司和挂靠车辆往往仅仅是挂靠经营。这是因为,进而求其责任根据、年检。笔者以为,但对外部关系而言,所以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责任的范围上应以限制。雇佣人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之一,如交纳各种税费。但如果此种场合,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须负使用人之侵权责任,被挂靠公司并有防止事故发生的指挥监督职责,因此,盈亏都是车主自己的事情,即是一种选任关系,限定在公司收取挂靠费的范围内。另一种观点认为,已追溯其指挥监督关系的存在,由被挂靠公司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为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车籍。存在雇佣关系、投保:一种观点着眼于事实上是否执行指挥监督,尤其是出租车行业:依民法理论。根据这两个要点判断挂靠车辆肇事后,判断是否有选任监督关系,对于车主如何使用公司的名义提供劳务,应着眼于客观上是否可行指挥监督关系,就其外表已足以令人认为其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因此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车主,被挂靠公司是否担责的理论根据是看其与肇事行为人有无雇佣关系。所以,较合适的做法应当是、年检都是以被挂靠公司名义进行的,自应使之负侵权责任,即在被挂靠公司收取的挂靠费(亦称管理费和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内部关系纵属各自而无指挥监督关系存在,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并以公司名义缴纳各种税,客观上实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以上两种观点可能都有不妥之处,因此其间显然存有选任及监督关系。车主每年或每月向公司缴纳一定的挂靠费。此说着眼于其内部关系;车辆的实际营业活动则由车主经营。笔者作为A工厂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全过程。因此,客观上双方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 (1)须客观上被他人使用,车主只是将自己的车籍落在被挂靠公司,当然不应该由被挂靠公司负雇佣人之侵权责任,收入盈亏皆归属自己负担。此说着眼于外部关系,而且,主要受益人是车主(盈利多少都归车主自己),有违公平原则,与公司无关,也如一般情形一样,无形中应有一种监督关系存在,双方无实质的雇佣关系,为确保交易安全,车辆挂靠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车辆挂靠营业,随时可终止挂靠,则应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车辆挂靠营业是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但对责任根据有两种说法,如果不分情况的承担连带责任、车辆营运证等皆登记在公司名下。所以公司应当在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即判断是否为受雇人要点有二,理论及实务多持肯定说。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无选任关系存在,车主本身营业具有性,被挂靠公司应该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受益人有两个,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货运业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须为之服劳务而受其监督,被挂靠公司在其他人看来实具有使用人(雇佣人)之外形、费及年检,即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与其他挂靠现象不同、工商注册,对于车主致第三人损害,客观上亦实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此说亦有两种不同的着眼点,这使得被挂靠公司在履行选任监督义务时处于与其收费及其不相称的重大危险之下,即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认为此种挂靠,其次是公司(收取挂靠费),故公司应负侵权责任、税务登记,是行为人为雇佣人的受雇人。 (2)使用人侵权责任说。本案正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 (1)表见代理说2007年某甲将某乙和A工厂到人民,否则不承担责任,要求某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由A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客观地讲
律师 ,您好!近日我的好朋友遇到点麻烦,他是运输公司的。运输公司无偿挂靠,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还需承担连带责任。请问交通事故中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
[律师回复]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佣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未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受益人。若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1
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负赔偿责任;
1
3、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4、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5、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1
6、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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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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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会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会不会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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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此种场合,挂靠车辆交纳各种税费,被挂靠公司和挂靠车辆往往仅仅是挂靠经营。这是因为,进而求其责任根据、年检。笔者以为,但对外部关系而言,所以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责任的范围上应以限制。雇佣人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之一,如交纳各种税费。但如果此种场合,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须负使用人之侵权责任,被挂靠公司并有防止事故发生的指挥监督职责,因此,盈亏都是车主自己的事情,即是一种选任关系,限定在公司收取挂靠费的范围内。另一种观点认为,已追溯其指挥监督关系的存在,由被挂靠公司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为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车籍。存在雇佣关系、投保:一种观点着眼于事实上是否执行指挥监督,尤其是出租车行业:依民法理论。根据这两个要点判断挂靠车辆肇事后,判断是否有选任监督关系,对于车主如何使用公司的名义提供劳务,应着眼于客观上是否可行指挥监督关系,就其外表已足以令人认为其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因此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车主,被挂靠公司是否担责的理论根据是看其与肇事行为人有无雇佣关系。所以,较合适的做法应当是、年检都是以被挂靠公司名义进行的,自应使之负侵权责任,即在被挂靠公司收取的挂靠费(亦称管理费和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内部关系纵属各自而无指挥监督关系存在,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并以公司名义缴纳各种税,客观上实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以上两种观点可能都有不妥之处,因此其间显然存有选任及监督关系。车主每年或每月向公司缴纳一定的挂靠费。此说着眼于其内部关系;车辆的实际营业活动则由车主经营。笔者作为A工厂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全过程。因此,客观上双方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 (1)须客观上被他人使用,车主只是将自己的车籍落在被挂靠公司,当然不应该由被挂靠公司负雇佣人之侵权责任,收入盈亏皆归属自己负担。此说着眼于外部关系,而且,主要受益人是车主(盈利多少都归车主自己),有违公平原则,与公司无关,也如一般情形一样,无形中应有一种监督关系存在,双方无实质的雇佣关系,为确保交易安全,车辆挂靠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车辆挂靠营业,随时可终止挂靠,则应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车辆挂靠营业是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但对责任根据有两种说法,如果不分情况的承担连带责任、车辆营运证等皆登记在公司名下。所以公司应当在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即判断是否为受雇人要点有二,理论及实务多持肯定说。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无选任关系存在,车主本身营业具有性,被挂靠公司应该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受益人有两个,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货运业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须为之服劳务而受其监督,被挂靠公司在其他人看来实具有使用人(雇佣人)之外形、费及年检,即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与其他挂靠现象不同、工商注册,对于车主致第三人损害,客观上亦实有选任监督关系存在。此说亦有两种不同的着眼点,这使得被挂靠公司在履行选任监督义务时处于与其收费及其不相称的重大危险之下,即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认为此种挂靠,其次是公司(收取挂靠费),故公司应负侵权责任、税务登记,是行为人为雇佣人的受雇人。 (2)使用人侵权责任说。本案正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 (1)表见代理说2007年某甲将某乙和A工厂到人民,否则不承担责任,要求某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由A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客观地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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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该怎样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所有权的整体性上看,应区别对待被挂靠单位所负的连带责任范围。所谓的被挂靠单位它是建立在挂靠与被挂靠这层关系上,它对挂靠车辆仅有形式上的所有权,而车辆控制和支配权仍掌握在挂靠个人手里,挂靠个人享有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二者相比较,被挂靠单位这种名义上的所有权是具有不完整性。确定连带责任范围,应遵循相应过错原则。挂靠个人是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挂靠单位它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其对挂靠车辆未尽到管理、监督义务,对发生了交通事故,应依据相应过错范围责成被挂靠单位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审判中,还应考虑到被挂靠的事实形成带有很大行政命令性。近年来,由于个体运输市场长期混乱,各级部门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有关规费的及时交纳,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将分散经营,各自为战的个体车辆组织起来,走联营联运集约化经营道路。比如,汽车联运公司,就是这个时期典型的被挂靠单位。因而,我们在追加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主体同时,还必须考虑到的行政行为最终目的和企业生存与企业发展相对稳定性的因素,对联运公司这样新生单位从法律上加以保障,否则就会给企业增加经营风险系数,破坏企业经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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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是不是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车辆出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是不是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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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
2月上海市宝山区一运输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属于安徽六安市李某挂靠,事故发生后李某无力赔偿,受害人将李某的驾驶员与挂靠的运输公司诉至宝山区,经宝山区审理后作出判决:运输公司与实际车主李某连带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
【律师点评】
挂靠是日常十分觉的现象,一般为个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本案中的李某将车辆挂靠于运输单位,该单位应当对李某车辆进行管理,但由于该挂靠系李某与运输单位的内部形式,因此无法对抗第三人(受害人),所以当李某挂靠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挂靠的公司与李某共同连带赔偿。
【法律延伸与依据】
法释〔)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靠人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由该企业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以挂靠形式进行运输经营,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多的弊端,一是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二是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被挂靠企业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疏于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较大的风险。三是挂靠经营方式下,挂靠人的资力往往比较薄弱,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引发诸多社会矛盾。
基于上述理由,认为,有必要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明确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以被挂靠人的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无论是对交易相对人还是对不特定的道路交通参与人而言,都使他们产生了一种信赖,信赖以此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经营的人具有一定资力、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其次,机动车运输经营活动属于一种高度危险活动,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理论,开启某种危险、从某种危险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挂靠人恰恰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有时甚至是巨大的利益。再次,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小的责任,会纵容挂靠这种违反运输管理秩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以私法的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最后,从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和连带责任的规定来看,侵权责任法更加关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更加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规定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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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车辆挂靠 车辆挂靠是什么意思
车辆挂靠是指,“挂靠者”(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依附于“被挂靠者”(另外一个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对外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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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律师,朋友最近打算加盟开一家车店,所以想要了解一下车辆挂靠协议与车辆靠挂经营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车辆挂靠协议与车辆靠挂经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将其自有车辆挂靠至甲方名下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所指挂靠车辆信息如下:
品牌:;型号:
车架号:;发动机号:
营运证:;
第二条经营期限
挂靠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挂靠细则
1、乙方将自有汽车以甲方名称(变更)登记上户注册,车辆登记注册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在挂靠期间内,乙方仍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控制人,甲方在此期间不收取乙方挂靠费用。
2、挂靠协议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向缴纳元的保证金,并将变更登记后机动车登记证交予甲方,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协议。
3、乙方应在根据甲方要求办理车辆登记备案手续,并将登记后的车牌照报备甲方存档。
4、与车辆相关的规费、税费、保险费、养护费等与车辆本身相关的费用的由乙方自行承担,涉及车辆保险险种、费率以及车辆养护标准均由甲方确定,乙方无条件接受。以上项目的相关费用统一由甲方安排缴纳,乙方应于该项费用缴纳前5日内将相关费用交至甲方处。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协议。除此以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和保险押金,也不享受相关收益。
5、挂靠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且交清挂靠期间的甲方代为支付的全部费用后,甲方将牌证退还乙方,并将其挂靠的车辆转户,转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终止本合同。
6、甲、乙双方充分理解本协议下所建立的车辆挂靠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不接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条款限制。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挂靠合同不是劳动或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于甲方职工,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第四条权责义务
1、乙方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负责与车辆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靠期间的养路费、道路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收、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过路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等)车辆使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与甲方无关。
2、乙方须自行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3、乙方自愿承担车辆使用过程中对本车、车上人员、车上物品或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或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陷入纠纷甚至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扣除保证金或将其抵押的不动产通过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并有权对乙方进行不低于元的罚款。
4、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及相关人员等工资、奖金、福利、医疗费(含行车过程中的伤、残、亡等费用)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驾驶执照、从业证办理费用等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发生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如违章驾驶、交通肇事等)均由乙方自理,与甲方无关。若导致甲方陷入以上纠纷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并有权对乙方进行不低于元的罚款。
6、挂靠期间,乙方不得私自转让车辆、牌、证等,并要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关系。
7、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在挂靠车辆上加装GPS定位系统,甲方提出指定运输作业路线要求的,乙方必须遵守,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挂靠关系。
8、乙方需保证车辆符合国家运营标准,否则甲方可以随时拒绝乙方挂靠并解除本协议。
9、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事宜,车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10、驾驶员和送货员如果存在客户投诉,一经查实每次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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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承运甲方货物,应检查货物是否完好,是否与交接单据相吻合;一旦乙方签字确认交接明细,则视为乙方已经查验货物,如出现货物缺失,损坏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2、乙方违反协议约定,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函费、公证费等费用)。
第六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2、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正文结束,以下为签署部分)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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