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复查过程中,发生什么情况的,应终止复查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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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人民检察院在复查过程中,发生什么情况的,应终止复查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在复查过程中,发生什么情况的,应终止复查

一、人民检察院在复查过程中,发生什么情况的,应终止复查

人民检察院在复查不起诉案件的过程中,接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终止复查。

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十三条

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在什么期限内侦查完毕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二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

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二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人民检察院在复查过程中,发生什么情况的,应终止复查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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