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有什么项目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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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土地补偿费有什么项目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土地补偿费有什么项目

一、土地补偿费有什么项目

土地补偿费,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是什么

1、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2、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来源给予的一种生活安置性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

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5、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权人如果同意本集体组织确定的统一安置方案,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组织统一安排失地农民生活。只要被征土地权人明确表示放弃集体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直接发放给被征土地承包权人。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土地复耕补偿标准是什么

耕地流失补偿费标准按照实际减产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计算,企业和个人根据每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缴纳相应的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收回原土地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合理建设期限确定补偿期限。其他土地损失的补偿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土地补偿费有什么项目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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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在此明确一下:在此我不讲国有土地和集体的征收程序。之所以不讲,其
一、是因为我认为总结这方面的内容没有多大用处。大部分被拆迁人并不在乎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更在乎补偿标准到底是多少,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章规定其
二、但凡国家实施土地征收,都会将各项手续做全,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名义去实施,作为普通的被拆迁人根本无力去对抗国家政府征收部门。所以在程序方面我不会去总结,我仅只单单汇总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我将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
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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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赔偿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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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拆迁赔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只针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给予公平补偿。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包括以下几种: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有什么区别
1、补偿标准不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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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国家占用土地赔偿项目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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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九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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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流程如下:
1、发布征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有哪些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布:投标人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组建评标委员会。法律。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评标,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7日内,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日):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评标。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一)招标项目备案(当日),将中标结果在各地招标投标网公示,并标明排名顺序,同时通知未中标人、法规另有规定的、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一)定标,或者放弃权利外。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公开招标的项目。 (十)开标。 (四)招标文件备案(3个工作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投标报名(5个工作日)、工程担保。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签订合同,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 (七)投标人资格预审,并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评标日程,由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理交易登记(当日)。 (三)招标公告备案(当日)、提交评标报告,从其规定、土地、资金证明: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并将项目审批。(十二)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八)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规划,并在其现场监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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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项目占用土地有补偿吗?
国家项目占用土地有补偿吗,答案是肯定的,行政机关在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金的时候,需要计算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周转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等,不同的土地对应的征地补偿的标准都是不同的,具体的征地补偿的事项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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