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席钱属于共同债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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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酒席钱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办酒席的钱是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借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如果共同签名,或其中一方事后追认等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办酒席的钱是在婚前借的,则属于一方个人债务。若是对酒席钱属于共同债务吗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一、酒席钱属于共同债务

酒席钱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办酒席的钱是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借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如果共同签名,或其中一方事后追认等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办酒席的钱是在婚前借的,则属于一方个人债务

因为根据当地的婚嫁风俗,酒席费用通常由男方承担,而且借款也是为了举办结婚酒席,这些因素都表明借款是用于个人事务。

因此,判断酒席钱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时,需要考虑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用途、当地的婚嫁风俗等因素。

如果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得到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借款是用于个人事务,则属于一方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共谋属于共同犯罪

属于,对于共谋而未实行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仅仅参与共谋,不构成共同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共谋而未实行,构成共同犯罪。认为共同行为不仅指犯罪的实行行为,而且指犯罪的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其中自然包括共谋行为。

因为共谋是指数人就准备实施的犯罪进行谋议,它可能是对犯罪的教唆,也可能是对犯罪的帮助,因而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高利贷属夫妻共同债务吗

高利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看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者有没有追认为共同债务等情况,用于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酒席钱属于共同债务吗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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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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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但乙要求甲找人来担保,甲找到自己的朋友——甲乙两人都认识的丙,甲乙在向丙说明了借款的情况后,丙同意为甲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由于甲经营亏损,借款到期后甲无法归还借款,乙向甲丙,判决生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乙申请追加丙的妻子戊为被执行人,要求执行丙戊的夫妻共同财产。戊对上述借款、担保等事实不知情。
[法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丙的担保行为所形成的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丙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笔者同意上述
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我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本案中丙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
二、所谓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其种类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是表明对其个人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定。债权人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更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明知其个人信用很差的人作为担保人。这是常识。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人格,两个人的个人信用我们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这显然是荒唐的。再者,根据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部分,连带的部分其连接点(连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
本案中乙之所以同意丙进行担保,一方面是乙相信丙的个人信用,另一方面是相信丙个人有能力进行担保,这完全是乙与丙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乙对丙的妻子的个人信用无从得知,不了解,不掌握,也根本没有信任可言,此时丙的担保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家庭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宜。
三、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夫和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也不应该涉及合同以外的
第三人。本案中乙与丙订立的担保合同从属于甲乙订立的借款合同,但明显是合同行为,应该遵循合同法原理。
四、本案处理意见中的
第一种意见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4条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为了日常家事。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极大扩张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能力,促进了经济交往,同时也有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便利,减少了婚姻生活的成本,维护了民事交往的安定性和稳定性,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定理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目的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但是,依据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归属于债权人。
本案中,除非乙能够举证证明,丙的妻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否则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丙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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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酒席没领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办了酒席没领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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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职务犯罪属于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贿赂、、、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
2、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因此,职务犯罪与共同债务无关联性。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2、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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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酒席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贷酒席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双方需要为了这样的一种债务来共同的承担偿还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说夫妻双方拥有这样的一种职责的话,就是将这样的一种现在已经是夫妻共同所进行一个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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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一、哪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由此可见,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产生,或者该借贷财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体来说包括: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这里所说的为家庭共同生活是指所负债务应当是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类似为购房负担的债务。其不仅包括衣食住行,还包括教育投资。
2、婚前买房财产转化成共同财产,债务应当转化为共同债务;婚前购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其所负债务应当是个人债务,但是当该房产或其变卖的财产转化成共同财产时,基于该房产的个人债务转化成共同债务。
3、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夫妻生活中有以夫妻财产进行生产经营的,也有以个人财产进行生产经营的,前一种所负债务当然为共同债务,后一种只要用于家庭生活,则生产经营中负担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4、因抚养子女或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7、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对于哪些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文中都有详细的介绍。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夫妻不能以离婚的方式来逃债。不过,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为了在离婚时多分财产,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让另一方来承担莫须有的债务,这显然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益。如果您在现实中遭遇对方伪造债务的情况,不要盲目承担,应对这笔债务进行鉴定,如果您不知道怎么辨别,不妨寻求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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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债务属不属于共同债务
如果信用卡的债务之中所支出的费用是用于夫妻生活或者是家庭生活所用的话,那么就属于共同债务。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一方能够证明在债务关系产生时,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的,该债务就是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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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保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2年5月,李先生为朋友的一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自己的一个签字却把妻子肖女士(化名)卷进了一场官司。
该笔借款到期后由于李先生的朋友无力还款,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将李先生夫妇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夫妇共同承担担保责任。
法庭上,对于李先生的妻子肖女士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双方争论激烈。李先生对自己应承担担保责任无异议,但其与妻子肖女士认为,该债务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仅为李先生个人的担保债务,因此,作为妻子,肖女士不应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债权人丁先生则竭力主张李先生夫妇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务人知道该约定)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3年9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担保人李先生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债权人丁先生人民币2万元,同时驳回了丁先生要求肖女士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那么,以丈夫名义作的担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1.夫妻双方共同欠下的债务
2.夫妻一方以自己个人名义欠下的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为他人担保的债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债务,并非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而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特定的,个人担保债务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个人名义担保的债务,依法不宜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从立法本意来看,该规定是仅针对个人以自己名义为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而言的,比如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以个人名义欠下的货款等等,以个人名义间接欠下的债务(如因继承遗产而继承的债务、因主债务人没有还款导致的担保债务)均不宜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本案中,妻子肖女士无共同担保的合意,李先生以个人名义欠下的担保债务亦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先生为朋友向丁先生借款进行担保这一行为并无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因担保债务的受益人只有借款人本人,肖女士并未从该债务中受益,所以该债务只能是李先生个人债务,而不应认定为李先生与肖女士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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