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什么时候解除
以下是监视居住解除的一些基本情况和条件: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时,决定机关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案件处理完毕:如果案件已经审理结束,被监视居住的人被判处刑罚或者无罪释放,监视居住也应当随之解除。
符合解除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如果符合解除监视居住的条件,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监视居住可以根据申请或者由决定机关依法解除。
其他法律情况: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情况可能导致监视居住的解除,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等等。
在实际操作中,监视居住的解除通常需要以下步骤:
提出解除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可以提出解除监视居住的申请。
审核解除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解除监视居住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核符合解除条件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通知被监视居住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执行解除决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将被监视居住的人从指定的地点释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什么情况会被监视居住
具有以下情况会被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什么时候收监
取保候审后又被收监,与时间没有必然关系,关键看是否符合收监的法律条件。符合法律条件将即时被收监,不符合法律条件或者获得有效辩护,将一直不会被收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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