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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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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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审查的要点包括: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检查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合法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以及代订合同的授权情况,确保代理人签订合同在授权范围内。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确认合同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哪些

一、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哪些

合同审查的要点包括:

审查合同主体合法性:检查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合法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资格,以及代订合同的授权情况,确保代理人签订合同在授权范围内。

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确认合同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确保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

审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是否有遗漏,以及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规定,以避免履行困难和相关纠纷

审查合同文字的规范性:确保合同用词准确、表述清晰,符合标准的文字规范。

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确认是否需要经过特定机关批准或登记,并检查是否已履行相关手续;如果合同约定需公证,则要核实是否已经公证;审查合同是否在约定的生效期限内签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二、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签约能力、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合伙合同有哪些特征

合伙合同的特征:

1、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

2、合伙人必须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只提供资金而不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不能成为合伙人。

3、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否则不能订立合伙合同。

4、合伙人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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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审查合同,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
合同审查要点有:要审查合同的主体、标的的基本情况、数量、计量方法都要审查清楚,以免被钻空子,还要审查产品的价格、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交货的地点和时间、支付款项的时间、违约责任、合同的落款、盖章和署名,特别是盖章,一定要审查是否是该公司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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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公司老板让同事去进行合同审查,但是没有做过合同审查的他不懂,合同审查施工方的审查要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措施费方面
1、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甲方分包项目队伍水电费问题等费用的计取方式,以及甲方的四通一平的标准。
2、现场监理、甲方办公区以及分包单位的临设办公费用及地点的提供和费用计取方式。
3、措施费的规定:马蹬筋的分布及形式,模板支设方式、塔吊、脚手架等措施费的计取必须依据相应经甲方认可的措施方案,且方案与实际发生一致,此方案才生效。避免施工方上报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给甲方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或者建议根据投标方案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措施费的增减均不得调整。总之,此类费用最好落实到能精确计算的地步。
4、明确由于为避免不可抗力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提前发生费用的计取。
5、明确甲方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措施及费用计取方式。
二、配合费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分包项目分包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业主方分包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分包方费用时,由于分包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分包方偷工减料,降低质量。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及费用。
3、关于电梯等大型项目的配合费的计算问题和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对外政府部门上缴的保险、招标交易费等的问题的由谁承担的问题。
三、材料调差方面
1、明确信息价的最终调差依据。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
2、应明确材料认价的界限,避免定额低的项目乙方也要求认价,尽量避免认价的材料发生,最好是把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体现在让利上。
四、变更签证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现场签证、洽商等文件的具体人员签字并盖章有效,明确应由经办人、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这样规范后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结算。避免因甲方个别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土方、商砼运距应有签证,无签证视同未发生,且必须在事前经甲方确认,事后的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3、明确签证零星用工的计算方法,变更、拆除工程等应按规定执行定额。避免乙方因定额价格低而出现双方的分歧,并规定违约责任。
4、明确签证变更的项目为合同的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拒绝工程内容中的变更签证项目。
5、应规定发生增加工程变更签证时承包人高估冒算的责任。
五、工期方面
1、明确总包单位对总工期负全责,因甲方分包项目延误工期的处理方法。
2、明确合同工期严格规定最终项目工期为整体工期,不分单体、单专业工期。工期拖延违约责任以最后一个单位单项工程完开始计取。
3、因签证变更或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必须是关键工期上的延误,必须经监理甲方认可的书面签证方可作为索赔依据。
4、因工期延误外的索赔(如材料涨价等)的处理方式,应由责任方承担。
5、明确变更、签证引起工期的延误对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费用计取问题。
六、质保金方面
1、明确质保金返还的年限,质保金的结算方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息返还,质保期间发生的甲方维修费用的规定。
2、质保期均从最后一项单位单项工程工期竣工合格日开始计算。
3、大型设备的各配件质保期的规定。
4、质量保证期中的维修项目的再次的保修期限和保修金的问题。
七、不可抗力方面
1、关于现场一周连续停电不超过及超过8小时的停电问题所涉及的费用及损失计取方式。
2、应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施工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把损失降到最低的责任。
3、因甲方的原因(图纸等)尽量在合同谈判时以让利的方式予以不计。
4、不可抗力的范围界限,比如火灾等人为因素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5、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须明确工程一切险所涉及的范围及双方关于此费用的计取。若不计取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甲方给予计取后乙方未上险损失由乙方承担。此类问题都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八、其他方面
1、必须表明给物业公司移交的有关事宜,比如最好明确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甲方顺利移交给物业公司的义务。
2、对外备案合同可以签订价格相对低的平米包干固定价形式,避免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后处于被动。
3、注意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及仲裁机构的确定,尽量规定到公司熟悉的所在地处理。
4、违约费用的利息问题计取方法。
5、规定上报预算的偏差大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必须能达到工程量计算与预算一一对应的程度。
6、应明确结算审核由甲方出具的还是审核机构出具的为准。
7、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合同审查施工方由于间接损失无法估量,可大可小,所以尽量避免此类间接索赔的发生。在合同中最好明确不计取此类间接费用。
总之,对合同条款的不断深入了解,提高合同条款的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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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签了一个承包合同吗但是她害怕别人占她的便宜害怕吃亏,承包合同审查要点律师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律师对承包合同的审查要点
(一)对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二)对承包合同的主体审查
(三)对承包经营权范围约定条款的审查
(四)对承包合同利益分配条款的审查
(五)对承包合同债务连带责任条款的审查
(六)对承包合同中保证公司资产不减值条款的审查
三、结语
一、引言
企业承包经营是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运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企业活力而采取的企业经营模式改革,其实质是将企业的财产权与经营权分离。鉴于传统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实行权力高度集中的厂长或经理负责制,容易导致承包人一手遮天的道德风险和决策风险,致使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模式逐渐被公司制模式所取代。但在公司制普遍建立后,仍然存在部分公司尤其是中小型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承包经营权的模式进行经营的现象,一些新型企业如基金公司对该种模式尤为亲睐。
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权并无明文规定,也未予禁止,于是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对公司经营权的承包屡屡出现争议。当然在律师实务中也难免会遇到客户要求审查类似合同。本文拟从公司法、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对律师如何就公司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审查,进行简要分析。
本文并不考虑律师对合同审查的立场以及具体合同交易目的差异,仅从相对中立的角度以及合同基本架构去考量如何对此类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审改;同时鉴于目前采取经营权承包方式的多数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本文也仅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权承包问题,文中所称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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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哪些,合同审查的方法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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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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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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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刚入职我们公司的法务部,前两天经理让我审查一个买卖合同,我想问一下买卖合同审查意见书要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买卖合同审查意见书要点主要是:
一、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体资格适格审查。
  
1、要求对方提供相关公司的登记注册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是个体户,则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查看营业执照时,应当注意该公司的营业范围和是否通过当年的年检,年检有效期为一年。
  
2、如果涉及到标的较大的,必要的情况下,可通过委托律师通过工商局查询企业基本信息。
  
(二)合同权利义务分担合理性审查。
  
1、对片面加重我方责任,免除对方责任条款的审查。
  
2、设计合理的权利义务的分担体系。
  
(三)合同条款可履行和可操作审查。
  合同作为确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用语应当清晰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履行性。所以在审查合同的时候应当逐字逐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用语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履行性的条款,应当指出,并提供修改意见。重点审核条款包括结算条款、质量验收条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条款等。
  1.、标的。
  即我们平时所讲的产品名称。我们在写产品名称的时候也应该做到写全称,写明标的物的名称(如双壁波纹管)规格、型号、花色、等级、商标等(“天堂牌”自动雨伞)如果标的不明确,如果出现纠纷,将导致合同难以履行。
  
2、数量。
  此条应注意写明计量单位。
  
3、质量标准条款。
  本条要写明本合同要求执行那个标准达到什么样的质量要求,如表述按国标GB几号标准执行或按行业标准QB同号标准执行或其他要求,如凭样交货则要将样品由双方共同封样确认分别保管一份以备作为日后验收的依据。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可以用企业标准替代)
  
4、价款和报酬。
  应当写明单价和总价。可以用附件形式,将价格表放在合同后,但是在合同中必须要表明。如“本合同货物单品的价格见附件一价格表。”此外应当约定一个变更价格的条款,
  如“本合同价格根据市场浮动,可适当调整。如合同履行时,原料在当地定额站公布的价格比合同签订时的价格浮动超过5%,则卖方可通过书面调价函的形式,要求变更价格。
  
5、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1)履行期限条款约定:
  、应明确规定货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间、方式(约定结算账号);合同约定应当清晰明确细化到年月日。对于不平等的结算条款,应当据理力争。
  、逾期付款时买受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出卖人应享有的权利;
  (规定逾期多少时间或未支付款项达到总货款的百分之几时出出卖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般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所有权保留。(对方未支付完所有价款之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
  
(2)履行方式和地点条款约定:
  履行(交货)地点,不仅影响到履行费用,同时对以后确定法院管辖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合同履行地是法院管辖的依据。在双方没有约定选择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合同中应明确合同货物交货地。并且尽量争取在我方工厂交货,以便争取我方法院管辖。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可以约定:“购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上门提货。”或者“销售方负责代办托运”。“代办托运”可以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损毁灭失的风险。
  
6、验收条款。
  本条关系到以后发生质量争议时的质量责任和质量风险承担。应写明验收时间(如货到后或提货后几天)验收标准(根据质量条款来确定)验收异议的时间及方式以及未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如可以约定“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货物,应及时按标准验收(如包装、数量、质量等),应及时向送货人(或甲方)签收。乙方对货物验收如有异议,应在送货单上注明,并自收货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作收货数量、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放弃申诉。”
  
7、违约金条款。
  如果需要约定违约金的,必须要约定明确的计算方法或者明确的数额。
  
8、签收人条款。
  在合同中清晰明确的标示出货物签收人,可以设定几个签收人,签收单据经过其中一个签收人签收后就生效,经过签收的收货单极具法律效益。如“本合同约定货物签收人为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中一个人签字确认,签收单据即有效。”
  
9、争议解决条款
  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诉讼或仲裁。因为买卖合同,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二、操作办法
  
(一)程序规定
  
1、委托单位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审核,应当提供拟签订的合同内容(包括
  电子版),及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的调查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商注册信息等)
  
2、如果在电子版上直接修改,建议用修订版,便于委托单位直接看出修改内容。如果有需要说明部分,可以使用批注标明内容。如果是复杂的合同,有需要详细表述的内容,可以采取《审核意见书》的形式出具修改意见。
  
3、合同内容审核完毕后,应由公司的合同专员存档备查。
  
(二)《合同审核法律意见书》书写要求
  
1、《合同审核法律意见书》书面时,首先必须阐明签订背景。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签订背景对合同签订进行风险分析,应当详细阐述风险可能,及列举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结合合同,说理与说法相结合,进行全面分析。
  
2、对于需要修改或者需要增加的条款,应当提供详细的修改意见或者列举增加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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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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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您好,我是一个不是很懂金融领域的小白,现在公司要交给我一个关于金融融资方面的任务,请问融资租赁合同审查要点有那些?需要我怎么做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律师回复] 您好,您好,融资租赁合同审查要点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细节
一:审查合同时要注意有关格式条款的效力。
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所使用的合同范本属于“格式合同”,当对其中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见,一旦发生争议对租赁公司是极为不利的。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必须尽到谨慎的提示义务,建议可以采取如下几种做法: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重要、关键性的条款(如违约条款,合同效力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加粗或下划线进行标记;或者将涉及到承租人、担保人义务的重要条款单独列明,要求其承租人、担保人在上述文件中签字确认;或要求承租人、担保人单独出具声明,表示其已经知晓合同中某几项条款的内容,且出租人已对此作出充分解释和说明。
细节
二:在合同中明确对类似“手续费”、“服务费”的约定。
融资租赁合同中经常会出现“手续费”、“服务费”或类似名目的费用,且有些合同还把预付上述费用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然而,对上述“手续费”、“服务费”的性质,以及当合同无效或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却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当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主张解除合同时,由于合同中缺少明确的约定,上述“手续费”或“服务费”往往会被理解为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的费用。尽管合同的解除是源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但由于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免除了后续的服务义务,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往往会根据租赁物的实际使用时间来计算出租人应当收取的服务费用,在扣除上述服务费用后,承租人预交的“手续费”、“服务费”还有剩余的,则应当由出租人返还。建议在草拟融资租赁合同时,如涉及到类似“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必须对其性质作出明确约定,尤其要明确当合同无效或解除时,上述费用不予返还,以此来保障出租人的利益。
细节
三: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折旧进行约定。
对租赁物的折旧进行约定主要是便于确定租赁物的价值。缺少有关租赁物折旧的明确约定,会给后期可能发生的诉讼增加不小的麻烦。
首先是起诉立案时对管辖及诉讼费用的影响。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在争议解决条款中都会协议约定管辖,但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被告,一旦某个被告的住所地不在约定管辖法院的辖区内时,涉诉标的额的大小就会影响案件的级别管辖,从而导致约定管辖无效,而在出租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租赁物的案件中,诉讼标的额主要是依据租赁物的价值来确定,由于起诉时往往融资租赁合同已经履行了一段时间,承租人也支付了部分租金,此时仍按照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时的协议价款来作为诉讼标的额的判断依据,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未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折旧的计算方式,就难以确定起诉时租赁物的价值,很容易成为法院拒绝立案(立案登记制度施行前)或是移送的借口。
另外,缺少对租赁物折旧的约定也不利于出租人主张因解除合同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实践中,对于租赁物的价值在诉讼中往往难以达成共识,法院及仲裁机构也只能通过参考市价判断、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价,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对租赁物价值或折旧的计算方式,如折旧率、使用年限等,可以有效的保障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主张其损失,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评估程序,进一步降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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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单位是做建筑施工监理的公司,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施工监理合同审查要点是啥
[律师回复]
一、措施费方面
1、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甲方分包项目队伍水电费问题等费用的计取方式,以及甲方的四通一平的标准。
2、现场监理、甲方办公区以及分包单位的临设办公费用及地点的提供和费用计取方式。
3、措施费的规定:马蹬筋的分布及形式,模板支设方式、塔吊、脚手架等措施费的计取必须依据相应经甲方认可的措施方案,且方案与实际发生一致,此方案才生效。避免施工方上报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给甲方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或者建议根据投标方案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措施费的增减均不得调整。总之,此类费用最好落实到能精确计算的地步。
4、明确由于为避免不可抗力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提前发生费用的计取。
5、明确甲方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措施及费用计取方式。
二、配合费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分包项目分包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业主方分包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分包方费用时,由于分包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分包方偷工减料,降低质量。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及费用。
3、关于电梯等大型项目的配合费的计算问题和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对外政府部门上缴的保险、招标交易费等的问题的由谁承担的问题。
三、材料调差方面
1、明确信息价的最终调差依据。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
2、应明确材料认价的界限,避免定额低的项目乙方也要求认价,尽量避免认价的材料发生,最好是把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体现在让利上。
四、变更签证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现场签证、洽商等文件的具体人员签字并盖章有效,明确应由经办人、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这样规范后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结算。避免因甲方个别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土方、商砼运距应有签证,无签证视同未发生,且必须在事前经甲方确认,事后的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3、明确签证零星用工的计算方法,变更、拆除工程等应按规定执行定额。避免乙方因定额价格低而出现双方的分歧,并规定违约责任。
4、明确签证变更的项目为合同的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拒绝工程内容中的变更签证项目。
5、应规定发生增加工程变更签证时承包人高估冒算的责任。
五、工期方面
1、明确总包单位对总工期负全责,因甲方分包项目延误工期的处理方法。
2、明确合同工期严格规定最终项目工期为整体工期,不分单体、单专业工期。工期拖延违约责任以最后一个单位单项工程完开始计取。
3、因签证变更或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必须是关键工期上的延误,必须经监理甲方认可的书面签证方可作为索赔依据。
4、因工期延误外的索赔(如材料涨价等)的处理方式,应由责任方承担。
5、明确变更、签证引起工期的延误对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费用计取问题。
六、质保金方面
1、明确质保金返还的年限,质保金的结算方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息返还,质保期间发生的甲方维修费用的规定。
2、质保期均从最后一项单位单项工程工期竣工合格日开始计算。
3、大型设备的各配件质保期的规定。
4、质量保证期中的维修项目的再次的保修期限和保修金的问题。
七、不可抗力方面
1、关于现场一周连续停电不超过及超过8小时的停电问题所涉及的费用及损失计取方式。
2、应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施工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把损失降到最低的责任。
3、因甲方的原因(图纸等)尽量在合同谈判时以让利的方式予以不计。
4、不可抗力的范围界限,比如火灾等人为因素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5、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须明确工程一切险所涉及的范围及双方关于此费用的计取。若不计取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甲方给予计取后乙方未上险损失由乙方承担。此类问题都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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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哪些
合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事项:1、合同主体的审查。2、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3、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4、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5、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审查。6、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7、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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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经理让我审查一份刚来的员工签署的合同。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建筑工程合同审查要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一)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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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二)审查工程承包范围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

(三)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四)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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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

2、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五)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六)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1、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2、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

(七)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注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如: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总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元以上单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方式采用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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