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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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这指的是犯罪行为具有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使用极端手段、对受害者造成极大身心伤害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即犯罪行为涉及多名受害者,表明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在公共视野内实施,对社会的道德风气和公共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二人以上轮奸的: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对一个或多个受害者实施强奸行为,犯罪性质特别严重。若是对简述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简述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一、简述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这指的是犯罪行为具有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使用极端手段、对受害者造成极大身心伤害等。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即犯罪行为涉及多名受害者,表明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这情形下,犯罪行为在公共视野内实施,对社会的道德风气和公共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

二人以上轮奸的: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对一个或多个受害者实施强奸行为,犯罪性质特别严重。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导致受害者严重身体伤害甚至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受害者精神失常等。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上述加重情节的具体适用还需依据案件事实和刑法规定进行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对于加重情节的设定是为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确保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得到相应的惩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或者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或者二人以上轮奸的,或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或者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或者二人以上轮奸的,或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强奸罪加重处罚情形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有: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这里的多人主要是指3人以上。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首先,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其次,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再次,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最后,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强奸罪加重处罚情形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主要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有: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这里的多人主要是指3人以上。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首先,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其次,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再次,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最后,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简述强奸罪的加重情节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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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情节轻微,会怎么判刑,强奸罪的判
[律师回复]
一、罪情节轻微会怎样判刑涉嫌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罪的情节轻微会做相应的减轻处罚,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1)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罪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1)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四年;(2)妇女2人的,为有期徒刑七年;(3)对同一妇女,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1)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2)妇女三人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3)在公共场所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4)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5)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6)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7)既有、又有行为的,先计算的刑期,每增加妇女1人,刑期增加1年,对同一妇女增加一次,刑期增加6个月。
3、重处规定(1)奸淫13至14周岁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再重处5%。(2)怀孕妇女、70岁以上老年妇女、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少女的,从重10%。(3)妇女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从重5%;致人轻伤的,从重10%;致人重伤的,从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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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在电视上和网上看到强制执行的相关新闻,那么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具体来说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行政相对方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节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如强制划拨银行存款;也可以是行为,如专利强制许可;还可以是人,如行政拘留。
  
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二)即时强制的特征
  
1、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2、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3、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保护个人和组织权益的一面。
  
4、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以上是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强奸罪中的情节有哪些,不能构成强奸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能构成罪的情形有哪些 (一)有些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主动要求或在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1月24日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罪。 (二)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罪。 (三)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罪。 (四)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行为。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虽然其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也应排除该行为构成罪。 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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