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工伤认定要多久有结果

最新修订 |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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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下,应在收件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结果的发布,特别是对于案情较为明确且清晰者,在受理之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便可基本锁定结论。然而若有当事人对于认定结果持有异议,那么他或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使行政复议权。若是对湖南省省工伤认定要多久有结果还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湖南省省工伤认定要多久有结果

一、湖南省省工伤认定要多久有结果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下,应在收件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结果的发布,特别是对于案情较为明确且清晰者,在受理之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便可基本锁定结论。

然而若有当事人对于认定结果持有异议,那么他或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使行政复议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拿到工伤鉴定有效期是多久

工伤鉴定有效期是: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赔偿有效期是一年。一年内申请赔偿,否则就过了诉讼时效。一旦过了一年期限,再要求赔偿,就没有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认定之后如何做伤残鉴定

1.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须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详细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与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签订《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书》;

2.伤病职工在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登记后,由服务机构填写《鉴定表》(一式三份)中的个人情况和“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贴上申请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并盖服务机构的骑缝章;

3.伤病职工按本人的伤病性质持《鉴定表》到指定诊断医院作诊断结论并由医院有关科室盖章后,连同有关病历、检验结果交回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4.伤病职工向服务机构送齐《鉴定表》等所需资料之日起15日后,到服务机构领取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省工伤认定要多久有结果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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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湖南那边受了工伤,想咨询一下关于湖南省工伤认定办法大概包含哪些呢?有哪位大神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湖南省工伤认定办法的解答如下:<br/>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br/>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br/>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br/>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br/>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br/>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br/>(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br/>(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br/>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br/>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br/>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br/>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br/>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br/>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br/>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br/>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br/>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br/>(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br/>(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br/>(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br/>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br/>(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br/>(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br/>第十四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br/>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br/>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br/>(一)用人单位全称;<br/>(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br/>(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br/>(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br/>(五)认定结论;<br/>(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br/>(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br/>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br/>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br/>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br/>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br/>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br/>第二十条 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br/>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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