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房地产开发商在同一房产交易中进行多次买卖情况下,让我们来谈谈购房者应该如何维权:首先,对于已经完成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程序的购买者来说,他们享有对该房屋的完全所有权;而尚未完成过户登记的购房者,则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其次,若有两个购房者都没有去做过户登记的话,那么已完成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购房者会被赋予优先权利,另一个没有做任何登记的购房者可以通过矛头指向开发商,承担合同到期未履行的违约责任。再者,如果既没有完成产权登记,也没进行预告登记,但是已经先合法占据争议房屋的购买者,他们将具有优先使用权,另一位购房者仍然可以把矛头指向开发商,追究其违约责任。最后,如果这两者情形全无出现,即无论是过户登记或是预告登记,又或者是合法占有的事实也都没有,那么最先投入房屋价款的那位购房者将会得到优先权,而另一位购房者也就有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外,一房两卖的情形具体有三种。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无法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遭遇开发商一房多卖购房者如何维权”,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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