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一房两卖买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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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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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房两卖时,购房者有权索赔:含定金条款的合同可主张双倍定金赔偿;有违约条款的,按约定赔偿但不超过实际损失30%;无明确约定时,购房者可索回已付房款、利息及最高一倍购房款的赔偿。
商品房一房两卖买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一、商品房一房两卖买方可以要求赔偿

商品房出现一房两卖情况时,购买方有权依法主张相应的赔偿权益。若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包含定金

款,则购买方可向卖方索要双倍的定金补偿;如果合同中设定了违约条

款,那么购买方可根据该规定向卖方请求赔偿,所赔数额须符合合同约定,但绝不允许高于实际损失的30%;而在双方并无明文约定的情况下,购买方可向卖方追讨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对应的利息费用,同时还能要求对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金额一倍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一房二卖对开发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

刑事责任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行为在达到数额较大情节时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作为参照标准。

2

行政责任的角度分析,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应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民事责任角度分析,如果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取得房屋的买方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金额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撤销权的买方在知晓或一房二卖情况当天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本金及相应;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赔偿和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一房两卖买方可以要求赔偿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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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房两卖买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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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房两卖买方能要求赔偿吗
一房两卖时,买受人有权索赔:依据定金条款可要求双倍返还;按违约条款赔偿但不超过实际损失30%上限;若无明确约定,则索回购房款、利息及最高达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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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朋友家亲戚要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求福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谁有贡献出来参考一下吧。谢谢
[律师回复] 我有一分范本,你可以看一下,根据你的情况,明确双方所有权利义务。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 元 。

三、 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四、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 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 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 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的,双方约定承担 。
除本条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双方约定承担。
五、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乙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


八、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含在房屋价值内)。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附加条 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 1 / 2 ~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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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
一、签订合同之前,应知道商品房合同纠纷是怎么产生的有哪些类型,通常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2、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3、权属证书缺失型。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拆迁资质,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质的拆迁安置公司进行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拆迁安置公司的报酬有时就是待建的商品房,拆迁安置公司对这部分商品房则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对外销售,签订合同,办理权属证书同样要借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进行,一旦两家产生利益冲突,买受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4、广告宣传失实型。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人们因相信广告而上当受骗的事经常发生,各种传媒也不断披露或名不副实,或夸大其词,甚至是瞞天过海的广告事件内幕,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因此受到一定的惩处,但其受到惩处的损失与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收获相比微乎其微,房地产开发企业感觉不到痛痒,仍我行我素。
5、房屋质量低劣型。质量是一切商品或者服务的灵魂,尤其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中体现的更加明显。众所周知,由于商品房价值较高,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买受人往往倾其所有甚至举债购买,因此,购买商品房的意义以百年大计来论绝不为过。但是,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全然不顾买受人的利益,将开发成本降至不能保证质量的地步,铤而走险,野蛮施工,以次充好,老百姓的利益。
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后,如果发现所购买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1、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又将同一商品房抵押给
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缓解资金周转上的困难,常会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又将同一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到来之前又无法解除抵押,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解释》
第八条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在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又将同一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
(2)因出卖人将同一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即买受人无法在法律和事实上取得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买受人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经过买受人的同意,或者已经告知买受人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卖人可以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并能办理出房屋过户手续的,那么买受人就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2、出卖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第
(二)项规定,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出卖人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开发商这么做往往是为了获取买受人的首付款,以解决资金上的燃眉之急,但这会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但是,随着各地网上签约与备案的普及,这样的情形会逐渐减少。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须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
(2)因出卖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原因,导致
第一买受人不能在法律和实际上取得房屋。如果第一买受人在法律和实际上可以取得所购买的房屋,那么无论出卖人是否又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第一买受人都不能解除合同。这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是第三人。
3、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解除安置协议。《解释》
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拆迁人将同一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因补偿安置房的价格通常会高于被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要向拆迁人支付相应的差价,因此,被拆迁人在请求解除合同时,还可以要求拆迁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被拆迁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利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的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用途;
(3)拆迁人将同一补偿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得知情况后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解释》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担保法》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因此,如果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时,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被抵押的事实,那么买受人得知后,就可以请求人民确定合同无效,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根据抵押权优先的原则,买受人购买这样的房屋,其的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出卖人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该条属禁止性规定,因此,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将同一房屋又出售给买受人的,那么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被拆迁补偿安置人享有优先取得房屋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买受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因此,买受人知情后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注意,买受人行使解除权应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条件,如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已经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了先前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者对被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已经另行做了妥善的安排,不会对买受人实现合同的目的造成障碍,那么买受人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5、其他商品房权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指出卖人所售的商品房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等。
(二)因房屋面积误差过大,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四条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均规定,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时应当注意,首先看合同对此有无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按上述的规定处理。出卖人有时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会利用买受人缺乏经验和法律意识的淡泊,在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中对此做出高于上述规定的误差绝对值的约定,因此,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予注意。
(三)因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及条件。
1、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解释》第十二条则规定的更为全面,该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解释》将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情形也囊括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形当中。很显然,买受人购买这样的房屋,连基本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保证,理所当然允许其解除。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的条件必须是因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并且这一结论得到有资质部门的认可。如果仅仅是房屋墙面有细小的裂纹等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将不予支持。此时如果房屋尚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补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应注意,该解除权的行使不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为条件,而是以房屋质量达到严重影响买受人的正常居住使用为条件。房屋质量是否已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笔者认为,也应当以有资质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否则易造成解除权的滥用。
(四)出卖人变更规划设计,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卖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的条件是:
(1)商品房销售后,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或者虽经规划部门的批准与设计单位的同意,但变更导致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
(2)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或者虽在规定的时间通知了买受人,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要求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特别要注意关于答复期限及形式上的规定,一些不负责任的出卖人在通知买受人上述变更时,并不会提醒买受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以怎样的形式进行答复。而买受人通常缺乏经验,常常以口头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这给出卖人谋取不当利益留下了空间。
(五)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贷款申请未获批准,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房是现在大多数买受人的首选,买受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首付款后,如果是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买受人就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还应当赔偿损失。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的唯一条件就是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贷款合同。
(六)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这是强制性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此均有详细的规定。在实践操作当中,出卖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为了尽早将尚未竣工的房屋销售出去以回笼资金,常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意向书》,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根据《解释》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无论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只要内容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已经按约定收受了房款(如定金或预付款等),均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如出卖人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七)出卖人对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卖人为提高所开发的商品房的品位,通常会在其的广告宣传中加入一些虚假的内容以吸引买受人,如小区内的绿地面积、健身娱乐设施、幼儿园、学校及交通上的便利等等。因现在的商品房大多是预售的方式,在未全部竣工前,买受人根本无法真正看到所购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只能从出卖人的宣传资料上作书面的了解,也正是看到这些宣传资料的诱人宣传才决定下单购买的。但在买受人接房后,往往会发现所购商品房的周围环境并非出卖人所宣传的那样,心中有一种强烈的被欺骗感。为促使出卖人诚实守信,《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出卖人对小区的环境及相关设施等做了虚假的宣传;
(2)虚假宣传的内容具体明确;
(3)虚假宣传的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买受人在购房的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出卖人的宣传资料,如出卖人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等,也可以要求出卖人将广告中自己关心的内容写入合同,这对出卖人来说是最好的试金石。如出卖人拒绝,则说明其在这方面的宣传是虚假的,买受人应当慎重考虑是否还要购买。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遭遇了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导致丧失购买能力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出卖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出卖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交付房屋,经买受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出卖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注意,买受人在与出卖人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时,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即使该项约定写入合同,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我和商家现在需要签订的一份买卖合同,对商品的质量,交期时间等等做出了一定规定,想求一份商品买卖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商品买卖合同范本参考如下。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 ;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 ;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___________________
3、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⑴按照 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⑵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⑶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如甲方在约定时间不能按期交货,乙方允许甲方顺延交货日期15天)。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4、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验收
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损失风险
货物在送达交货地点前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其后的损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
2、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
3、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乙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异议;乙方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乙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九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交货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乙方自愿放弃主张定金责任。
2、甲方所交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如同意利用货物,应按质论价;如乙方不能利用的,应依据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调换、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若自提货物未按甲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的日期提货的,应以实际逾期提货天数,每日按货物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 %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
3、甲方为维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交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甲乙双方也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 日
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头有点闲钱,打算投资一套商品房,看了很多终于找到个二手的,想通过与售楼者单独订立合同,现寻求一份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
[律师回复]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 ,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号(室);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 平方米;
4、该房屋为清水房。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 拾___ 万___ 仟___ 佰元整;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2、 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的一切交易税费由乙方全部负担,乙方缴清一切交易税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补偿。 第三条: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 日内(即2015年_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购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收到购房款以后,必须按照乙方要求的时间、地点配合乙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
3、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无任何担保、抵押、房屋名下未登记户口、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截止到2016年叁月肆日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

2 电视费等如有欠甲方补齐所以欠费及滞纳金,与乙方无关。
4、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三十天内迁出户口,以备于乙方落户使用。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 ___ 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乙方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 方 ( 签 章): 乙方(签章):
3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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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房两卖买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商品房一房两卖买方可以要求赔偿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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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有一套二手商品房,最近想卖出去,要写合同,不知道怎么写,求一份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谢谢!
[律师回复] 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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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月_______日止。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该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未设定抵押。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卖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第三条 买卖双方通过___________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__________,经纪人执业证书号:______________ )达成本交易。中介费用为本合同房屋总价的3%,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中介费,中介费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买方名下之日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交易未最后完成,已支付的中介费应该全部退还。
  第四条 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上述房屋价格包括了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和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权利。
  
(二)买方付款方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该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8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3、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后3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成交总价的1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一)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如买方未能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规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三)卖方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卖方未按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六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卖方应支付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卖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方。
  卖方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 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在房屋过户后10日转移给买方。如卖方未按期完成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30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各项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5、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支付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 ;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完成的事项。
  本条规定的各项手续均完成后,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1、卖方需付税费:
(1)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
(3)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
(5)个人所得税;
(6)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8)土地使用费。
(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如有);
(10)提前还款罚息(如有)
  
2、买方需付税费:
(1)印花税;
(2)契税;
(3)产权登记费;
(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5)《房地产证》贴花;
  
3、其他税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1)权籍调查费;
(2)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如有);
(3)评估费;
(4)保险费(如有);
(5)其他(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 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款5%的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 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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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方:
  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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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房两卖如何判决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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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有一份以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文,但是现在政策变化了,我现在急求一份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跪求!
[律师回复]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释义】本部分条文是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条款提示点:
  
1、出卖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兼营开发企业,但无论是哪种类型,都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具备开发资质或开发资质已被取缔的企业不能作为出卖人与相对的客户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者订立的合同无效。
  
2、买受人的主体资格
  
(1)、凡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为买受人,
  
(2)、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方可作为签约人订立合同,
  
A、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
  
B、精神病人或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购房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约,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无论以夫或妻的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出卖人委托代理机构
  近年来,开发商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房屋销售的比例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将代理机构的名称列入本合同,并如实填写。这样,既明确体现和保障了开发商、代理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也保障了购房人的签约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出卖人拥有项目的取得和开发建设等前期手续告知义务的内容,目的是为保障买受人知情权。
  本条款的提示点:
  
1、开发商土地取得方式
  一般情形下,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方式为受让国家出让的土地(出让)或转让受得他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转让)。特殊情形下方可获得国家得无偿划拨地(划拨),如开发商开发建设规划范畴内得经济使用住房。
  未变更土地性质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非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得划拨地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出让地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
  
2、土地使用年限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规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需要注意的是,该使用年限起始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确定之日,而不是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之日;经济使用住房因其土地系划拨地,故不存在使用年限的问题。
  
3、商品房项目的名称无论是现定名还是暂定名,必须与商品发预售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件的描述一致。
  
4、开发商必须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资格。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知悉本条所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外,更有必要查阅开发商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着重审查两点:一是看开发商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未缴纳完毕土地出让金的开发商一般持有《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而非《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是看开发商是否已将土地办理抵押贷款(以土地作为抵押物办理贷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往往作备案登记)。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商品房销售的描述。
  本条款提示点:
  
1、期房与现房的比较
  期房即预售商品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为期房。现房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产证的商品房,消费者在签约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分户权证。
  期房相对于现房,具有下列特点:
  优势:
  
(1)、期房一般较现房便宜;
  
(2)、期房的选择空间较现房大;
  
(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新楼盘品质较旧盘有明显提升。
  劣势:具备延期交付、品质变差、权证不能按期交付等法律风险。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商品房销售的其他依据
  一般来说,开发商除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还应具备下列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即俗称的“五证齐全,方可预售”。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许可证有按栋编号发放、按批号编号发放等形式,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对号入座”,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
二)。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标的物的详细描述
  本条款提示点:
  本条涉及到若干建筑专业术语及建筑规范,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更加切实注意。
  
1、商品房的用途与房屋结构
  这两项对于开发商而言,是其确定工程建设成本的关键点,专业办公用写字楼的工程建设成本一般比砖混结构建筑物建筑成本高出数倍。因此,购房人在选购房屋时应当加以落实。
  商品房的用途主要有居住、办公、商品、商住、停车等种类,其用途一经确定,合同双方不履行法律手续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主要有砖混、框架、钢混等几种,不同结构的房屋其使用功能和耐用程度各异。
  
2、层高≠净高
  层高指一层地面至上一层地面的距离,净高则是指地面至天花板的距离,净高=层高-楼板厚度。
  购房人在选择预售商品房时应考虑上述两者之间的差异。
  
3、阳台
  阳台的封闭与否对计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至关重要,根据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的规定,封闭阳台按全面积计算使用面积,而敞开式阳台则按全面积的一半计算使用面积。
  
4、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及使用面积之间的联系。
  该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强体面积+阳台面积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品房计价方式与价款的约定。
  本条款提示点:
  
1、计价方式的改革
  多年来,我国一直采用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但该种计价方式却存在着诸多弊病,集中体现在总的公用建筑面积难以确定,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复杂,开发商非善意误算等。随着房地产经济的活跃与发展,我国北京等地区已经推行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相信不久的将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将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主要计价方式,使购房人真正能享受到“明明白白购房”的待遇。
  
2、购房人应注意商品房“价外价”问题
  个别开发商除收取按面积记得的总价款外,还会向购房人提出收取配套费、教育实施费等其他收费项目,因此,购房人在支付房款时应当对这些收费项目加以关注,如开发商没有法定收费依据的,购房人可以拒付。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释义】本条是对房屋面积确认依据及房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的约定。
  本条款的法律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本条款提示点:
  
1、面积确认标准
  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为面积确认的依据标准,但购房人在签约时亦可主张上述两项面积同时作为依据标准。
  
2、产权登记面积与购房人实际所得面积不符时的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面积,一般情形下产权登记面积即等同于购房人实际所得到的面积,但如果产权登记测绘单位所作出的测量结果与购房人的实得面积不符,购房人依旧有权利聘请专业测量公司重新测量,并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原产权登记面积作出修正处理。
  
3、自行约定的方式
  基于设计原因,施工原因以及其他原因,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实往往不愿意接受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面积差异处理条款,而建议购房人选择自行约定的方式,常见的约定方式包括:
  
(1)、买受人不要求退房,按照产权登记面积和原约定每平方米价格实施多退少补;(该条款的约定从法律上分析仍然存在问题,如某合同原定面积为80平方米,建成面积达120平方米,即使开发商主张该特别约定,由于约定面积差异已经对原合同造成了实质性破坏,法院最终还是会按法定标准而不会按约定标准裁决)
  
(2)、正负3%内实施多退少补,多于3%部分按原单价打折计算房价;少于3%部分按原单价上浮一定比例退还房款;
  
(3)、将《办法》规定的临界点3%调整为临界点5%;(从开发商的利益分析,此条款最符合其利益)
  
(4)、总价包死条款,即无论产权登记面积是否与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均按约定总价计算房款。(对于广泛采用通用文本约定的楼盘,购房人可选择性使用该条款。就笔者的个人阅历,很少有开发商在交房后因为测定面积比约定面积少而退款的,而建成后要求购房人补缴购房款的却是屡见不鲜。)
  相比而言,上述约定方式均没有本条款第二种方式那样更能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该种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拟定的“北京版式范文本”中采用的是建筑面积差异与处理条款,更重视了对购房人权益的保障。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的约定
  本条款提示点:
  
1、一次性付款
  
(1)、一次性付款的本意是指购房人在约定期限内向开发商支付完毕100%的购房款,但在实践当中,不少开发商同意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在签约是只支付90%-95%的购房款,留存5%-10%的购房款至房屋交接或权证发放时再行给付。
  
(2)、开发商为鼓励购房人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往往会在商品房定价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付款购房人一定比例的折扣。购房人如选择此种付款方式,可以适时提出折扣请求。
  
2、按揭付款
  
(1)、按揭付款不属于分期付款,现在开发商与银行已经在付款方式上取得可高度一致,就是银行为按揭客户向开发商提供一次性付款。对开发商而言,按揭购房人在完善其按揭贷款手续后就已经获得了银行支付的全额房款,购房人只是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逐月向银行还款而已。
  
(2)、按揭付款方式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A、主合同关系有两个:一是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二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B、从合同关系有三个:一是购房人以所购物业作为抵押物与银行之间发生的抵押合同关系;二是开发商为购房人贷款而向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关系(有的银行还要求开发商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担保);三是银行与开发商之间的回购法律关系,即当购房人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银行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开发商向银行承诺无条件回购该房产,并将回购房款优先直接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对此购房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予以书面确认。
  
(3)、按揭付款条款在签约时属于效力待定的条款,该条款生效的必备要件是银行同意向按揭购房人发放贷款,并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如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银行拒绝为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的,则该条款对买卖双方不具备约束力,由此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人。但如是因为买、卖双方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导致银行按揭不能,则需要由责任人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购房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申贷资料,开发商拒不承担银行要求的保证担保责任等。
  (4)按揭付款方式后续法律问题
  
A、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按揭贷款的目的无法实现,买卖双方及银行均有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开发商应将所收款项分别退还给购房人和银行;
  
B、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阶段性保证担保,即开发商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为按揭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购房人获得分户产权证并将其房屋所有权办理他项权利登记之日止;二是全程保证担保,即开发商在购房人向银行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均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按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购房人未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银行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如起诉购房人要求偿还贷款本息或主张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开发商为共同被告,开发商提供全程担保的除外。如果银行起诉时买卖人与银行尚未完善抵押登记手续,则开发商无论是提供哪种方式的保证担保都会被列为共同被告。
  开发商尽早为购房人办理分户权证的意义不仅是履行自身《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还具备解除自身担保法律风险的功能和作用。从近年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分析,按揭购房人逾期付款违约纠纷已成为一类主要民事纠纷,即每个楼盘都存在着一定比例的按揭购房人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的风险隐患,开发商如不重视此类纠纷的预防和风险防范,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本条是对购房人逾期违约金责任进行约定的条款
  本条款提示点:
  
1、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分析
  逾期付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典型违约行为,逾期付款未达一定期间,构成根本违约。构成一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除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承担由于终止合同所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基于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的理论依据,示范文本建立了两种相辅相成的违约责任救济方式。
  
2、如何设定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的合理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从上述司法解释分析,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是一项重大资产,司法解释的拟定者期望买、卖双方都给予违约方相对较长期限的包容和理解,不主张权利人过快的享有单方解约权。因此,我们建议:在设定本条所规定的开发商有单方解约权的期间条款时,一般应定为3个月为宜,至少不应少于2个月,如果购房人在签订之后由于偶然性原因造成流动资金周转困难而不能如期履约,购房人亦有合理期间进行调整。
  
3、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设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该《解释》第十七条又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发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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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两年限卖过了年限怎么办?
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70年之内,购房者对所购的住房依法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出售、交换、赠予、抵押,也可以继承。土地使用期满(即70年之后),购房者需按规定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同时购房者还应向国家交纳地价款和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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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样吗,因为叔叔需要购买房子
[律师回复]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就上述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性质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
(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
(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
(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
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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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店,饭店的生意非常好,我和朋友商量着想把饭店的规模扩大。可是手中没有太多的现金流。于是想到把自己手中一套闲置的商品房卖掉。请问商品房屋买卖简易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房屋买卖协议简易版本
  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号”;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市______路______ 号营业房第______楼。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
  
1、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2、甲方所售房屋单价为:______元/平方米;房款总计为____________。
  
3、乙方实际应付甲方的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
  
4、以上房屋买卖的一切过户手续的办理及其所产生的一切税收和其他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承担并支付。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与现有租房人新的租房协议签订完毕,租房费用及租房时间等相关事项另行协商,新的租房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新的租房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同时乙方即成为房屋新的出租房。
  
2、乙方在与现有租房人签订新的租房协议生效后,于2日内支付甲方购房订金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3、新的租房协议签订后,甲方于7日内负责将房屋及房屋相关手续交接给乙方。
  
4、甲方在收到乙方购房订金后,在三个月内负责将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到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名下,否正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保证在交接房屋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水电、物管费等甲方均在交接前办妥。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该协议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2、如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乙方交纳的购房订金,该订金作为甲方的经济损失赔偿费;
  
3、如甲方违约,甲方按乙方支付的订金总额1.5倍赔偿给乙方,作为乙方经济损失赔偿费。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预售商品房与买卖商品房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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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房可以买卖吗,能否买卖限价商品房
​我国规定目前限价商品房是可以卖的,但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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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我们公司要跟别的公司进购一批货物,跟厂家谈好了,最近准备签合同,想知道简易商品买卖合同范本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简易商品买卖合同范本的具体格式和内容:
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未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能否备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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